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违纪行为定义1.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作弊行为;- 欺骗、造假行为;-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私人财产;- 非法持有、使用或交易禁止物品;- 扰乱学校秩序、干扰他人研究或工作;- 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严重违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违纪处分措施1. 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轻微违纪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 中等程度违纪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校园活动、停课、劝退等处理;- 极端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三条违纪处分程序1. 学校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生违纪处分:- 收集证据:学校将对涉及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召开听证会:学校将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进行适当的记录;- 决定处分措施:学校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听证结果,决定相应的处分措施;- 通知当事人:学校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违纪行为、处分措施以及申诉权利;- 处分执行:学校将按照决定的处分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申诉权利1. 学生对学校违纪处分决定有申诉权利,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2. 学校将组织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核,并据实情况进行重新决定;3. 学校重新决定后的处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违纪行为将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理;2. 学校有权对本条例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通知学生。
重庆市江津第四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重庆市江津第四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加强管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我校有关专项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
第三条: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家颁发的任何法令法规者,由司法部门处理。
学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学校强迫他人买卖或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私藏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打架斗殴、敲诈、威胁、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不同处分:1、打架斗殴,多次威胁他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策划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偷窃钱物、盗用饭卡及银行卡等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尚不够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对撬窃作案者,加重处分。
2、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损失较小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损失较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依法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显著轻微;(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五)拒不承认错误;(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以下是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中学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校纪,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条:中学学生应尊重师长,不得侮辱、诽谤、恶意攻击老师或其他学生。
第三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旷课,不得早退。
第四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不得交头接耳、喧哗等打扰老师上课。
第五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食堂纪律,不得乱扔食物、餐具,不得浪费食物。
第七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涂写乱画。
第八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发表带有侮辱、诽谤、歧视等内容的言论。
第九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恶意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学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追加学习任务、扣分、停赛、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中学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申诉事宜。
这些条例旨在维护中学校园秩序,促使学生自律,提高学习氛围和学术水平。
具体处分措施应根据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而定。
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

学校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一、轻微违规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令其当场纠正(惩戒人:谁发现、谁落实),情节较重的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责令本人写出承诺保证。
1、迟到,早退,集会、升旗时,交头接耳,嬉笑、打闹、做小动作等不规范行为的。
2、上下楼梯拥挤、推搡、拉扯、跑跳、勾肩搭背、不靠右行等。
3、在教室、走廊、楼梯、过道和校园内打闹,在公共场所喧哗、起哄、怪叫、吹口哨等。
4、在校园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
5、污言秽语说脏话,不文明如厕的。
6、就餐时插队、打闹、起哄,踩凳蹬撑就餐、有明显浪费现象、乱扔面包馍头,乱倒剩饭菜、乱扔餐具等不文明行为的。
7、午休、晚休期间说话、串宿、打闹、晚睡、早起、洗衣服等,扰乱就寝秩序、不遵守就寝纪律的。
8、叫外卖,在教室内吃饭、吃零食(提倡在校不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
9、不按要求着装,穿拖鞋、高跟鞋、无袖衫进入教室的。
10、涂口红、描眉、染发、烫发、留长发、怪发、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等。
11、值日、值周、监督岗、志愿者等不按规定要求到位履职的。
12、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上课及自习课交头接耳、下位、喝水、说话、上厕所、睡觉、坐姿不端正等。
13、不及时关灯、关水、关电器设备等。
14、不认真做眼保操,不愿意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性活动的。
15、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较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约谈,在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的监督下面壁思过,深刻检查,学生本人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并告知家长,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或顶撞教职工的。
2、损坏或破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
3、无故旷课,不假外出,硬闯校门或借用他人校牌以及伪造请假条等弄虚作假、蒙混进、出校门等行为的。
4、拉帮结派、拜把子、认干姊妹,在校期间聚众过生日的。
5、吸烟、喝酒、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校外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以延长一次为限;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毕业时还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考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二)屡教不改的;(三)对证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威胁和报复的;(四)妨碍调查取证或者伪造证据的;(五)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九)涉外活动违纪;(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育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育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1.为严肃学校纪律,促进良好的校风的形成,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作为处理本校违纪学生的主要依据。
2.纪律处分做为一种强制教育手段,其目的亦是转变学生思想,使其得以健康成长,当然说服教育、思想工作和正确引导是我校德育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3.本《条例》主要针对少数严重或多次违犯学校纪律制度、且拒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屡教不改,造成较坏影响的学生,对犯了错误能主动认错,且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二、方式、方法纪律处分的方式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七种。
其中,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三个月,如受处分者无悔过表现则将升级处理,反之,则降等处理。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三种处分由各系部审查处理,报校学工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由校学工处审查处理。
2.处分的学生先由班主任和相关人员上报材料,由学工处审核,最后报校长室批准。
3.凡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填入学生档案、学籍卡等,并通知班级和学生家长,同时公布于全校。
凡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的学生不予参军。
4.凡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同学须依据有关标准,扣除当月《百分卡》分数。
5.凡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一般须在一学期期满后,根据其实际表现。
有明显进步。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讨论通过、征求科任教师意见、在班主任提议的基础上填写撤消处分申请表,最后由学工处审核方可撤消其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下撤消时间。
如毕业前处分未撤消,不予或暂缓毕业或就业。
三、准则和依据1.凡有下列行为者,经研究讨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分:⑴不尊敬领导老师,在背后直呼领导、老师姓名等。
⑵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追逐打闹、损坏公物、大声喧哗起哄。
⑶践踏草坪,乱折花草树木,随地乱扔果皮、饮料盒(瓶)、废纸等杂物;随地吐痰、抹鼻涕、大小便。
⑷在黑板上、建筑物上、地面上、墙壁上乱涂乱写、乱贴,涂抹更改学校或班级的板报内容和通知。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处分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教育的主体地位和主要作用,学生在接受相应处分的前提下,学校与家长相互结合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确保个人健康成长。
学校可视学生的表现给予减轻或消除相应处分。
对于欺瞒,态度恶劣,不能认识到自己错误,或者在已由处分的情况下继续违纪者,加重或延长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本着预防教育为主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违纪行为,设置: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高中)七个等级的惩戒措施。
三、处分程序各种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由违纪学生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和认识等书面材料,在调查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政教处备案。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处分的种类细则(一)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1、一般违纪是指学生违反一日常规及日常行为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者,包括: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戴各类饰品,故意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课间操说话、打闹,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就餐时不排队、大声说话,浪费食物等行为。
2、处分标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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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和招生就业处或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