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
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研究【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管理的土地,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管理模式。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存在着利益冲突、资源浪费等问题,需要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定义、特点、开发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旨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认为,优化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产权体系改革等措施对于解决当前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的模式创新、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影响等问题,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定义与特点,开发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策探讨,政策建议,研究结论,研究展望,研究贡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作为土地资源中的重要一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中存在着土地利用不合理、开发方式单一、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整个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的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策,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有望为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为相关研究领域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开发问题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村发展留用地开发状况分析及思考

村发展留用地开发状况分析及思考宁波城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秋华 罗叙文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为缓解征地各类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村级集体经济长远发展,10%村级发展留用地政策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北京、广东、湖南等省市从1998年前后开始了留用地的发展,到目前的遍地开花。
2002年宁波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对村发展留用地的适用对象、面积计算、使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意见。
自此开始了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执行工作,这项政策也是具有宁波地方特色的一项政策,不少兄弟城市前来取经、学习。
在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惑,近年来,关于提高村级发展留用地开发效益的呼声强烈。
一、宁波村发展留用地政策执行现状(一)政策分析200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宁波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分别从目的、适用对象、面积核开发成功案例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一)高度重视,将提高留用地开发效益工作列为 3.土地作价入股合作开发。
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4.委托经营开发。
1.各区建立落实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地,效益明显。
村集体以村级留用地作村级发展留用地能够落实的指标相当紧张,而面对价入股的形式与企业合资成立一股份公司,由该企业负已落实的留用地,如果不能提高其开发效益,势必造成责具体经营,村根据作价入股股份的数量,每年享受一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增定比例的盈利分红。
长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应对留用地开发建设工作引起高由村集体与街道(镇)牵头成立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放到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第三方资产经营公司,将村级发展留用地统一交由资产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来。
经营公司规划使用。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1. 引言1.1 引言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议题,它关乎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利用压力的增大,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变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就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进行探索与反思,希望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为建立更加健全的留用地安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留用地安置制度是一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共同参与和协调。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留用地安置存在种种问题,如安置标准不明确、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留用地安置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稳定。
有必要对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改革,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在探索和建立更加健全的留用地安置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还需结合中国国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推动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此处内容500字】2. 正文2.1 当前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的现状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政府征地后,在用地建设用途尚不明确或暂不实施工程建设的土地,临时留作农田或园地等用途。
目前,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在征地时,政府部门并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留用地安置,导致此类土地被长期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给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了障碍。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由于相关规定和法律的执行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留用地安置工作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缺乏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的情况。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对于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土地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留用地安置,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切实利益。
留用地安置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安置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留用地安置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与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之间的争议。
一些地方政府会将留用地安置的范围扩大,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但这样做可能会侵犯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合理补偿标准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口的补偿标准普遍过低,无法真正反映土地价值和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
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留用地安置过程中存在侵害被征地拆迁人口利益的情况,如将留用地安置的补偿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被征地拆迁人口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督导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留用地安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督导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公司可能存在对留用地安置不履行或不落实的情况,导致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公众参与留用地安置的机会相对较少,被征地拆迁人口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解决。
这不仅侵犯了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升级。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需要深入探索和反思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应明确留用地安置范围,避免滥用留用地安置权限和侵犯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
应根据土地价值和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基本权益。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督导机制,确保留用地安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应增加公众参与留用地安置的机会,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人口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一、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需要留用的耕地和林地进行规划与管理,以保持农村居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生计保障。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实践中,留用地安置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保障,例如对农民进行转移就业安置、提供相应的补偿和社会保障、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农民的生活压力,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留用地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部门对于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制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薄弱。
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2. 补偿标准不统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留用地安置制度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农民收到的补偿款额度不一,存在较大的差距,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社会保障缺失。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于留用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没有做到位,导致一些农民面临失地失业、生活无着等困境。
这就凸显了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三、优化与完善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思考1.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统一补偿标准。
在制定留用地安置制度的补偿标准时,应该尽量统一,避免不同地区补偿标准的差异性,从而保证农民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障。
3.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于留用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避免因为失地而导致生活的不稳定性和困难。
滨江区村级留用地开发的实践与探索

建立健全了多渠道的农转用指标保障机制 , 从 三个方面来保障村级 留用地农转用指标 :一是区政 府每年从市政府下达给滨江 区的切块指标 中安排 1%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专项用于留用地项 目的农 0 转用 ;二是积极争取市政府解决用于留用地的农转
6 0万元 以上 的约 为 6 3亩 , 占所 有 留 用 地 面积 的 8
3%, 6 政府共需支付托底平衡资金约 5 亿元。享受托
底留用地范围的扩大, 大大减轻了村( 社区) 的开发成 本, 促进了村级留用地的开发。
23 提 高项 目资金 的核 拨 比例 . 滨江 区 的出让 金返 还 比例按 照 “ 励 自用 , 许 鼓 允
村级留用地开发政策性强 , 涉及面广 , 为确保留 用地开发项 目稳步健康发展 ,0 8 ,滨江 区成立 20 年 了村级经济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和村级留用地开发
协 调指 导小 组 。 0 0年 又成立 了村级 留用 地 开发工 21 作 领 导 小 组 , 阮文 静 副 书记 任 组 长 , 剑 甫 副 区 由 孙 长 、 如祥 副 区长任 副组 长 , 袁 区政 府办 公室 、 委 、 纪 农
规划 、 部署留用地开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 留
用 地 的开 发 条件 和 项 目要 求 均 发 生 了很 大 的变 化 。
为确保村级 留用地项 目的实施 ,0 8 ,区政府多 20 年
次 召开会 议 ,对 全 区村级 三产 留用 地进 行 了合 理 布
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意见

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也逐渐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尤为重要。
针对当前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村级留用地管理制度村级留用地管理应建立健全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从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管理标准等方面规范管理,确保村级留用地正常开发利用和保护。
同时,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村级留用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纠纷。
二、保护村级留用地资源村级留用地是农村社区中重要的资源,需要加强保护。
建议加大力度加强村级留用地的保护,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规,保障村级留用地的利用价值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开发利用不影响自然生态平衡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完善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机制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需要有完善的机制支撑。
建议加强村级留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从功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考虑,确保整个开发项目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性。
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例如承包经营、出租、合作开发等方式,促进村级留用地的利用,提高其经济价值。
四、加强村级留用地的经营管理村级留用地的经营管理是开发利用中的关键环节,需要做好管理工作。
建议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村级留用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防止出现不法行为。
同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村级留用地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应加强对其的引导和扶持。
建议政府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为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
总之,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应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使得村级留用地的利用价值得到更好的发挥。
同时,应关注对农民群体的影响和利益,确保劳动力的就业和村庄的发展。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沈丽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厦门 361012)摘 要 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制定20余年来,对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成果及社会保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文通过梳理厦门市及海沧区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政策制定及实践历程,总结海沧区留用地规划实施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在政策、开发模式与规划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开发模式;海沧区Policy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of Rural Collective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Shen Lixian(Xiamen Institute of CAUPD,Xiamen, 361012, Fujian)Abstract: Xiamen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policy has been formulat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which has played a certain guiding role in the sharing of land value-added achievements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land expropriated farmers. By sorting out the policy formulation and practice of rural collective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 City and Haicang Distri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erved land planning in Haicang Distric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development modes and planning of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land in Xiamen City.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reserved land, development mode, Haicang District探索留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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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以杭州为例[摘要] 杭州市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自1999年试行留用地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完善补充,留用地制度已逐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并具备了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留用地制度并未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属于地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因而在留用地开发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地方政府对留用地制度的态度及相应政策文件。
本文试图阐述杭州留用地发展历程,并简单介绍杭州留用地开发模式,最后分析一些个人认为在留用地合作开发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留用地杭州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一、留用地制度发展历程所谓留用地制度是指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留地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
在留用地安置模式出台之前,各地对于失地农民安置的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因而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原先的安置模式缺乏长远的生活保障。
留用地安置模式则通过村集体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使被征地农民分享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保障了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安置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留用地安置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深圳特区建设初期进行探索性尝试后,浙江、湖南、广东、福建等省份的部分城市对这一制度逐步规范,初步形成了杭州模式、咸嘉模式、温州模式、惠州模式等典型模式。
杭州市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
自1999年杭州市试行留用地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完善补充,留用地制度已逐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并具备了较强的操作性。
杭州市留用地政策主要由以下政府政策性文件所组成,并由此确定了10%留用地制度: 1、1998年11月26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委办[1998]126号)规定,撤村建居后,原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
2、1999年4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13号)规定,为解决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其面积控制在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
留出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的用途,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和出租。
留用地在实施非农建设时,免收各项规费,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各区政府以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留土地的管理。
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留用地不得抛荒。
3、200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所缴纳出让金按该宗开发性安置用地的征地面积与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
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65%及以下的,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在65%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出让金的返还相应减少1.5个百分点;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95%及以上的,按所缴纳出让金的55%返还。
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均应转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参照开发性安置用地的政策执行。
所有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拆复建用地,均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4、2001年12月17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规定,撤村建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撤村建居后,为解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的10%,作为社区、村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用地,也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企业用地。
根据规划要求,留用地要打破乡镇、村的界限,由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相对集中使用,用于工业、商贸等园区建设。
同时,对撤村建居涉及的具体工作和遗留问题,由各区、乡镇政府解决,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
留用地的使用政策,应严格按照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5、2002年3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规定,对乡(镇)、村的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用地,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三产企业用地。
折抵政策按照市委〔2001〕29号文件和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精神办理。
6、2003年12月5日,《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农用地征用工作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22号)规定,在本村范围内确难以定点的,1.可在本镇范围内跨村就近规划定点;2.抵折乡镇企业用地;3.与本区范围内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剂;4.确实无法定点的,可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
7、2005年3月15日,《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以下统称“两类”用地指标)目前难以落实的,可按以下办法解决:①经撤村建居村原村级集体组织向各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中按住宅规模一定比例(8%-10%)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在扣除按规定必须提供给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后,剩余用房中的50%以下部分可按综合成本价转让给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该部分用房应抵扣各村“两类”用地指标,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②撤村建居村中属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筑物,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同意以该村“两类”用地指标抵扣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③撤村建居村“两类”用地指标,可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
8、2005年7月25日,《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经杭州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全面展开实施。
杭政函[2005]128号通知从适用范围、指标核发、指标管理、指标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五个方面对留用地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使留用地制度具有更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9、2006年4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规定,①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政〔2001〕15号文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②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③因招商引资需要合作开发,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相对薄弱、控股50%以上股份确有困难,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相对控股。
④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困难,不能自主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10%留用地项目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可将留用地项目所占用地予以出让。
10、2008年5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主要内容为五个方面,分别为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项目受让主体,明晰留用地资产价值,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完善留用地项目转让和抵押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留用地项目地价及土地资金核拨管理,严禁将留用地项目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
11、2009年6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09号),针对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中的有关村级集体组织留用地用地出让管理事宜提出补充意见,主要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前期报批程序、出让资金核拨、出让金使用监管、拆复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留用地项目开发的几种方式对于留用地的利用,由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领导发展观念有所不同,以杭州为例,留用地的利用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对留用地进行开发,直接把留用地指标折抵符合规划要求但未办证的村属企事业用地,如2006年7月5日,西湖区古荡镇村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要求将其所属的浙江国力大酒店项目抵折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并经相关部门核准[3],这也是杭州市159个撤村建居村中自10号文发布后第一个提出申请抵折的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
第二类是不对留用地进行开发,也不将留用地指标抵扣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即“留用地货币化”,采取的是杭政办[2005]8号文规定的“指标货币化收购”方式处理留用地指标。
“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年度地价指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后确定),货币化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
第三类是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开发建设的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又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自建模式,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选择自建,如留下镇村建造的商业综合楼,虾龙圩村建造的虾龙圩综合楼(紫金港大酒店);第二种是租赁模式,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面积收取每亩七至十万元的固定回报,并在几年后按比例提高租金,租期一般是30年到50年,到期后收回物业;第二种是合作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或土地指标折价入股,与具有开发经验和实力的合作方进行根据合作双方土地价格和建筑成本分得相应物业产权,统一经营或分别出租获益,如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的新业大厦和广新商厦项目、五福社区的五福新天地项目、三堡社区的东方大厦、笕桥镇佰富勤商贸广场项目等等。
相比较而言,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相对于留用地指标抵扣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留用地指标货币化收购而言要更加的复杂,而留用地项目的合作开发又远比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开发留用地、出租留用地要复杂的多,因此,本文主要重点讨论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