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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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2010]157号)和《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各车队适用本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 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

(二) 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 连续3个月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

(五) 不服从、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 一年内连续3次严重违法违规进行营运和行车的;

(七)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行营运的;

(八) 营运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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