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该保险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主要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事项。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其中包括门诊医疗服务、门诊医用耗材、门诊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支付,减轻了居民的就医负担。
其次,政策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的限额。
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支付标准范围内,超过部分需要由个人自行支付。
这一限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医疗开销的过度增加,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另外,政策还规定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现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医保结算效率,还可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结算标准的制定。
这一规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确保了医疗保险的合理报销比例。
此外,政策中还对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资金的调整和分配、门诊服务统筹等工作,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总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优化了医保结算制度,提高了医疗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这对于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问题,缓解居民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879c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a0.png)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转换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医疗保险关系,但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籍人口全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浈江区、武江区辖区内的可直接到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城镇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2、满7周岁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1张(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除外)。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公安户籍数据校验后建立相关资料台帐。
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总额控制下的病种分值结算是指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控制总额及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得病种分数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分配和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是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按月预付、年终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签订《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基金付费总额的确定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的确定: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不含一次性缴费收入)-个人账户划拨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的确定: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门诊特殊病种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第七条全市当年付费总额应不低于上年度付费总额的105%,当年可用付费总额不足时,首先从当年结余金中列支,仍不足时从历年结余中列支;但全市当年付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记账总额的105%,超出部分作为当期结余。
韶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
![韶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a7f6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28.png)
韶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正文:---------------------------------------------------------------------------------------------------------------------------------------------------- 韶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2003年6月26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文)和《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2000]1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
二、统筹的对象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人。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征缴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6.5%,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2%;2、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费:上年度公务员月工资总额的4%;3、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个人缴费在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单位缴费由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缴交。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含已领完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必须先参加养老保险再参加医疗保险,不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6〕1号),已经2016年2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骆蔚峰2016年2月15日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1. 绪论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进行门诊统筹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2.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意义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使医疗保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对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降低医疗费用。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降低医疗保险的负担,降低群众的医疗支出。
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3.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能力、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纳入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范围。
医疗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和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的管理。
医护人员的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护人员的门诊服务能力、医德医风、职业规范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从事医保门诊服务。
费用的控制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费用的控制标准和医疗费用的审查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热点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热点问答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答:门诊统筹是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将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普通门诊费用。
2、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答:按规定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门诊统筹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哪些门诊费用可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答: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有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物两大类。
诊疗项目包括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共计15项。
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均可纳入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
4、参保人员在哪些医院产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可以报销?答: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或居地住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为自已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如参保人员未在参保地或居住地之间选择定点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默认其参保地的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是什么?答: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00元。
6、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费用该如何报销?答:与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结算。
7、长期在成都市外务工或经商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费用该如何报销?答:长期在成都市外务工或经商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统筹费用,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次年3月底前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院负责结算。
个人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门诊发票、病历及处方等相关资料。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 可选 择 ’ ’ 关 事 项 的通 知 等有
成人 社 办发 (0 120号 2 1)1
.
各 区 ( )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保 障 ( 市 县 劳动 和社 会 保 障 、 事 劳动 和 人 社会保障) 、 政局、 生局 : 局 财 卫 根据《 成都 市 人 民政 府关 于 印发< 都 市城 乡基 本 医疗 保 险 成
( ) 一 成都 市 行 政 区域 内建 筑施 工 企 业 的非 本 市 户籍 农 民 工 接 续参 加 城镇 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和工 伤 保 险 .按 现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门诊 统 筹 暂行 办 法 > 通知 》成 府 发  ̄o 95 号 ) 关 规定 , 的 ( 2o ) 1 有 为
进 一 步 完善 我市 城 乡 居 民基 本 医 疗保 险 门诊统 筹 ( 以下 简 称 门 诊 统 筹 ) 度 , 高 门诊 统 筹 保 障 水 平 。 分 利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制 提 充
( ) 政府 《 于 印 发 ( 都市 非 城 镇户 籍 从 业人 员 综 合社 - 市 关 成 会保 险暂 行 办 法 > 的通 知 》成 府 发 {0 37号 ) 2 1 年 4月 1 ( 20 ) 从 01
行。
21 年 3 3 01 月 1日前 已参 加综 合 保 险 的 人 员 .只转 医疗 保 险 关 系 . 转 医疗 保 险基 金 。 不
五 、 费年 限 缴
( )0 1 3月 3 一 21年 1日前 已参 加 综 合 保 险 人员 的综 合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按 对 应 年 度 记 录 为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失业 登 记证 》 的女 性 年满 4 周 岁 、 性 年满 5 周 岁 的人 员纳 入 0 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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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医保基金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提高医疗保险保障绩效,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2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二)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按人头付费的原则,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团购优势,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五)坚持定点就医,尊重参保人的选择权,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一)参保居民须在韶关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村级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亦可登陆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首页“城乡门诊约定”办理。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居民与本医疗机构签约。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所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实行一年一定。
政府办公益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是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使用互联网或手机APP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平台的村卫生站,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医务室可申请成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不具备定点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校,可以
由学校统一就近选择一间定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学
生的定点医院。
(二)参保居民按以下时间选择年度约定医疗机构:
1、参保居民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2、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选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上年度已选,但没变更的,视为自动默认。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
费。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除外。
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
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支付标准:
1.一般诊疗费(村卫生站5元/人?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70%给予支付。
2.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卫生站和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由约定基层医疗机构同意转往二级医院的50%,转往三级医院的40%。
第八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一)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
约定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结算。
2、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医院有效票据、相关费用明细等,于每月最后5天(逢节假日顺延),到所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的,须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转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门诊治疗,其转诊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未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当月预付、次月清算、年底结算”结算方式,节余奖励,超支不补。
1、定额包干:当年度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以信息签约为准)人数的门诊统筹费总额为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定额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元/人?年,卫生站(大、中专、技校校医院)20元/人?年。
2、每月预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签约人数,以当年度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的80%分月预拨给该医疗机构,其余2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调节金(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后按有关规定结付,15%作为调节金),根据该医疗机构每月普通门诊费用的执行等情况进行调节使用。
3、次月清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的实际费用进行清算,月清算额不超过月预付额,月清算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后按有关规定结付。
年度决算:医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普通门诊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
年终决算。
4、节余奖励: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的80%以上(含80%)的,
按100%结算奖励给该医疗机构;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该约定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的80%
以下的,据实结算,剩余部分返还医保基金。
5、超支不补: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第九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普通门诊结算病人的费用统计报表等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审核。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的监管。
定期公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将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增幅、费用结构、签约人数等指标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不得以就诊定额包干为由拒治就诊病人,更不得串通病人伪造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串换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分解就诊、重复收费,一经发现,即追
回违规取得的医保基金,并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就诊时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等,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门诊统筹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韶关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行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和支付标准由韶关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年度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韶关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