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惠政策汇编表

深圳市优惠政策汇编表
深圳市优惠政策汇编表

深圳市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类型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重点

实验室资助企业、高等院校

和科研机构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

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

深圳

市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深

圳市

财政

《关于

加强自主创

新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进

展的若干政

策措

施.pdf》深

[2008]200

号(2008年

9月21日起

施行)承担国家科技支撑打算、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

技术中心、973和863等

各类国家打算及项目,在

深圳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建设

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

优秀

国家级、省级重点

实验室、工程中心

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市级重点实验室

予以最高5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国家级企业技术

中心、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予以最高2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

国内闻名企业、

跨国公司、国家

研究机构、国家

重点大学

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

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

业重点进展方向的研发

机构

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

创新人才奖在科技研发治理

创新等方面取得

突出贡献的创新

型人才

“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

符合相关行业认定标准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

安排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所得

税优

惠经认定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特区内在2008年1月1

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

册、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

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

研发资助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方法

2008年

1月1

日以后

注册成

在享受国家“二

免三减半”所得

税优惠政策后2

年内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未能享受国家

“二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

成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

以研发资助

自认定当年起研发资助

能够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

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

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

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

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

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

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

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

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

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

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

新技术企业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研发资助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重点软件企业

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

三减半”中的“三减

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

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研

发资助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

地点财力部分50%,由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所有企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较快的固定资产

能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

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

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

元以上

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

地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

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

点自主创新产品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

品新增利润形成地点财力

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点

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

以研发资助

折旧优惠企事业单位

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能够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

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

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

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

可为3年

技术

转移资助高等院校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

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

万元

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

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

高20万元

政府

采购优惠自主创新企业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

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

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

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

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

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

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

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

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

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

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

表先进技术进展方向、符

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

创新产品

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

奖励类型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新能

源汽车优惠汽车类企业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

和轻型商用车

混合动力汽车依照混合程度和燃

油经济性分为5档,最高每辆补

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

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

25万元

深圳

市财

政委、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

《节能

与新能源汽

车示范推广

财政补助资

金治理暂行

方法.pdf》财

建[2009]6

号(2009年1

月23日起施十米以上都市公交

客车

混合动力客车最高每辆补贴42

万元,纯电动和燃料电池客车每

辆分不补贴50万元和60万元

行)

奖励行业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软件

业优

经批准认定后的

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认

定标准治理方法

(试行)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

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

“两免三减半”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

《关于

鼓舞软件产

业进展的若

干政

策.pdf》深

府[2001]11

号(自公布

之日起实

施)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两免八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

件企业,或省、市政

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

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

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

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

件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

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

进口的技术等,除列

入不予免税目录的商

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及时

提供通关便利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

软件技术或治理

人员出国

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

国有效”的方法

因业务需要派员

赴境外培训

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打算的

限制

企业人员出国

(境)且经批准

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软件系统分析员和工

程师,或有重大发明

制造的软件开发人员

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在深圳落户,免交都市增容费

行业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其他高端服务业国际知名高端服

务机构在深新设

立地区总部及结

算中心

(金融等行业专

项扶持政策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

建设或购置自用办

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

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

产税3年

深圳

市住

房和

建设

深府

[2007]1号

《关于加

快我市高端

服务业进展

的若干意新租赁自用办公用

3年内每年按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市

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定)见》

信息服务业对新建数字内容

的生产性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

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

项项目

从我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

中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

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

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

支持

二、生物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类型奖励项目对象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自主创新奖励创新成果

产业化支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生物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生物产业进展专项资

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

配套支持

深圳

新兴

高技

术产

业进

展领

导小

组、深

圳市

进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深圳生物

产业振兴进展政

策.pdf

深府[2009]180

号(自2009年9

月16日起施

行)

创新能力

提升支持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

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

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

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

在深圳实施的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

1500万元配套支持

技术创新

支持

对自主创新生物产品研发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

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

支持

生物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

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公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

低于300万元

产业标准

支持

推动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

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

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技术标准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

低于300万元

生物企业奖励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生物企业,依照其贡献

程度

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重点突破

支持

在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

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

研究和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

和规范、知识产权爱护、新产品

研发、产品技术升级、培育和引

进产业化项目、培养和引进人才、

拓宽融资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对外宣传、

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目或者创办生物创业企业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

业用房

融资优惠资本市场

融资支持

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通知书》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

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

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

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

其他资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高

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

股份报价转让

市产业进展资金予以

最高180万元资助

产业进展环境支持政府采购

支持

深圳生物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

购清单

办展参展

资助

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

览会等生物产业展会,深圳生物

企业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德国

国际医院及医疗设备展览会

(MEDICA)等境内外生物产业专

业展会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

低于500万元予以资助

三、现代物流业优惠政策

类型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物流业物流主管部门立项

批准的物流园区内

项目承担单位

就公共物流信息

服务平台项目申

请补助

补助金额≤投资额的40%,原

则上≤600万元

深圳

市交

通运

输委

员会

《深圳市

现代物流业进

展专项资金治

理暂行方

法.pdf》

(自公布之日

起试行,至2012

年12月31日

止,

由市物流主管

部门和市财政

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全市性物流公共信

息平台服务或供应

链服务治理企业

补助金额≤投资额的50%,原

则上≤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

项工作承办单位

承办促进物流进

展和园区建设的

专项规划、环评、

可研、立项等前期

工作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200万元

重点物流企业

服务创新奖100万元/家

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家(初次,以后不再

奖励)

银行贴息额度≤200万元

物流企业物流技术促进奖50万元/家

经确认的全球100建设区域性配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家

强物流企业分拨、采购中心等

物流设施,且实际

投资额≥1亿元

经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在深圳市注

册登记设立区域

性总部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家

道路集装箱运输业经交通主管部门立

项批准的道路集装

箱专用运输车辆后

勤服务园区公共信

息平台运营机构

就后勤服务园区

公共信息平台项

目申请补助

总额的40%以内,≤100万

深圳

市交

通运

输委

员会

《深圳市

道路集装箱运

输行业财政资

助治理暂行方

法.pdf》深交规

[2008]8号(公

布之日起试行

至2010年12月

31日止)

经交通主管部门立

项批准的全市性道

路集装箱运输行业

信息系统或服务平

台承担单位

就信息系统与服

务平台项目申请

补助

总额的40%以内,≤400万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

输企业

认定及创新奖励

初次认定奖励25万元/家

再次认定奖励15万元/家

创新型拖车企业一次性奖励

80万元/家

航空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代理国际物资

奖励总额≤总货量(吨)×200

元/吨

深圳

市交

通运

输委

员会

《深圳航

空业财政奖励

资金治理暂行

方法.pdf》

深财企

[2008]30号(自

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至

2010年12月31

日止)

前五名分不奖励300、250、

200、150、100万元

代理国内物资

奖励总额≤总货量(吨)×50

元/吨

前五名分不奖励150、120、

90、60、30万元

基地航空公司

新开通国际货运

航线

连续奖励三年,开航首年奖励

总额≤当年每架货机出港物

资总量(吨)×800元/吨,

开航第二年为上述标准的

75%,第三年为50%,且均

≤1000万元/架/年

开通国内货运航

线

连续奖励三年,开航首年奖励

总额≤当年出港物资总量

(吨)×400元/吨,开航第

二年为上述标准的75%,第三

年为50%,且均≤500万元/

架/年

新开通夜航客运

航班

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航班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基地优惠政策汇编(XXXX0406)

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基地优惠政策汇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根据《广东省核产业链发展规划》、《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充分发挥深圳特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优势和中广核集团业已形成的核电技术优势,以大亚湾核电基地为基础,促进新能源(核电)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基地,特将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龙岗区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本政策汇编。 本政策汇编中的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内设立或增资建设、且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龙岗区的新能源(核电)产业项目,包括核电研发、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企业,核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企业总部,核级关键配套设备研发、制造企业,新能源(核电)科技研发、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孵化企业,新能源(核电)产业高端服务、非动力核技术应用等企业和产业项目。 一、土地优惠。符合产业基地定位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满足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所规定标准的进驻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基价参照深圳市引进重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鼓励支持进驻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税率优惠,对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产业基地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分支机构的,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三)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的企业圈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 (五)进驻企业除享受以上税收优惠外,还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进口关税、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三、总部经济支持。经深圳市政府按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01号)及《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如下政策:(一)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二)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1、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

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3)再投资其他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或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3)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4)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一、棚户区改造简介 (一)?棚户区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说法 股息红利还是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根据各自采用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汇编 最新

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发展及其趋势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得亟需完善;城中村的存在,使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人们,其生存环境恶劣,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利用等,因城市的发展而显得不协调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这些均要求对这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不和谐进行更新。 从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来看,至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内,其特点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与原来的旧城改造相比,城市更新无论是在内容、动因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城市更新着眼于区域的整体发展,城市的整体更新,是城市的综合战略计划。 中国城市更新已经历的三个阶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在目前的城市更新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来推动:

2、城市更新的途径 深圳的城市更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综合整治类、一是功能改变类、一是拆除重建类,各种途径特点如下: 2.1、城市更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 1.农业产品 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截了当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旧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

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连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待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

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五、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txt同志们:别炒股,风险太大了,还是做豆腐最安全!做硬了是豆腐干,做稀了是豆腐脑,做薄了是豆腐皮,做没了是豆浆,放臭了是臭豆腐!稳赚不亏呀!新闻协会电话: 39657998 39657996 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首页产品展示新闻中心供求信息企业新闻企业检索关于我们 新闻首页工作动态展会信息行业资讯综合信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投资政策作者:du 日期:2011-03-23 11:04:20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是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之一,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其发展主轴线、两翼线的重要结点区域,在整个环渤海经济圈乃至东北亚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经济区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盘锦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市、县政府等多重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在筹划的多项对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扶持政策,将使这里成为国内优惠政策最多的投资区域。 ■国家级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国家级重点发展区域,入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全部优惠政策,包括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增量抵扣。同时,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第三条 享受国务院对船舶工业、轻工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在产品出口退税、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贷款贴息及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第五条对中小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20%计征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鼓励发展沿海经济带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六条对投资入驻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七条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八条入驻企业可享受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可提供辽宁省“五点一线”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创办出口加工基地的企业,可申请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 所有入驻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按辽政[2006]201号文件规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 ■市、县及经济区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十二条 经济区重点鼓励船舶修造及其配套业、其他机械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汇编 最新资料讲解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汇编最新

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发展及其趋势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得亟需完善;城中村的存在,使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人们,其生存环境恶劣,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利用等,因城市的发展而显得不协调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这些均要求对这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不和谐进行更新。 从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来看,至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内,其特点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与原来的旧城改造相比,城市更新无论是在内容、动因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城市更新着眼于区域的整体发展,城市的整体更新,是城市的综合战略计划。 中国城市更新已经历的三个阶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在目前的城市更新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来推动:

2、城市更新的途径 深圳的城市更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综合整治类、一是功能改变类、一是拆除重建类,各种途径特点如下: 2.1、城市更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应包含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财政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优惠享受方式 (一)基本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在季(月)度预缴时申报享受。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购进设备、器具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2.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二、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