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25
酸雾
项次
25
车间粉尘浓度
项次
25
车间粉尘分散度
级次
25
正负离子测定
项次
25
使用高级、精密、贵重仪器检测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项次
40
开机费40
每处理一批样品,只收一次开机费。
液相色谱仪法
项次
50
开机费50
气相色谱仪
项次
40
开机费40
离子色谱仪
项次
40
开机费50
红外分光光度计
项次
20
开机费30
紫外分光光度计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项次
12
稀释度试验
项次
15
固体样品加工
项次
10
气体样品制备
项次
8
培养基制备
项次
15
含水率测定
项次
20
水样测试分析
水温
项次
1
均为常规方法测试。
pH值
项次
5
电导
项次
5
色度
项次
3
酸度
项次
12
混浊度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2013)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484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3〕53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1〕482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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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价函[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并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389号)及《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的补充说明》收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你局委托的有关环保检测机构在城市市区内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集中环保检测时,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由每辆次40元调整为每辆次60元;实施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每辆次10元,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每辆次5元。
以上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你局及有关受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文件现公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3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二)放射性检测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环境说明:1.本表现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每个数据 据 每个数据 据
每个 数据 据 每个 数据 据 每个 数据 据
检测管法 法 碘量法 法 极谱法 、 微库仑法 法
光度 法 重量 法
每个数据 据 每个数据 据 每个数据 据
每个 数据 据 每个数 据
你厅 《 关于申请 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
收 费标 准 的 函 》 鲁 环 函 〔
函复如 下
一 、 各级 环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所 属 环境 监 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 其服务 项 目和 收费标 准 见 附件 。 环境监测 机 构承 担环境 保 护主管 部 门委 托 实 施 的 监测 、 调 查 或 已有 明确
7
废气 气
等速采样法 法 不等速采样法 法
点 · 次
项
点 · 次 项
点 ·次
持久 性有 机物 二嗯英 类
、
方法 法
二 水 和废 水采 样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项 目名 称 地 表水 水 沪 采样方 法 深度 镇 深度 地 下水 水 废水 水 海水 近海 海域 镇 海 里 远海 海域 海里 米 米 计且 单位 位 点 次 · 项 项 收 费标 准
SD PR 一
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 费函 〔
省 环保 厅
〕
号
证》 变更登 记手续 ,使 用省 财政厅 统 一监 制 的财政 票据 收费 , 收费 收人 实行 “收 支两条 线 ”管 理 , 全 额 缴人 财政 应 当按 规定 做好 收 费公示 , 自觉接 受有 关部 门和社 会 的监督 。 三、 本 规定 自 期至 年 月 年 月 日起 执 行 , 有 效 日 ,期 满前 三个 月重 新报 批 。 〕 号 收 悉 。现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文件现公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3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二)放射性检测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环境说明:1.本表现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津价综[2011]83号
•【施行日期】201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1〕8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389号)收悉。
经审核,对人血浆脂蛋白磷脂酶A2定量测定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人血浆脂蛋白磷脂酶A2定量测定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
人血浆脂蛋白磷脂酶A2定量测定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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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6-02-26文号:粤价函[1996]64号
关键字:地区: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
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
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