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汇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加剧,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在企业中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提高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水平和业绩表现,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选拔和聘用
1. 选拔标准:职业经理人应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同时具备出色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2. 招聘程序:通过严格的面试和评估流程,确保只有最胜任的人才被录用。
三、薪酬和激励
1. 薪酬构成:薪酬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多种形式,以激励职业经理人持续提升绩效。
2. 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绩效结果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四、培训和发展
1. 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培训,帮助职业经理人提升管理技能和行业知识。
2. 发展机会:提供良好的晋升机制和发展通道,鼓励职业经理人不断学习和成长。
五、绩效评估
1. 设置目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清晰的工作方向。
2. 定期评估:定期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六、离职管理
1. 离职程序:规范的离职程序可以有效降低离职对企业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职业经理人顺利离职。
2. 离职调查:对离职职业经理人进行调查,分析离职原因并加以改进,以减少员工流失率。
七、总结
通过科学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升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水平和绩效表现,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因此,企业应积极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办法,为职业经理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为落实《XX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完善公司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内生动力,根据中共XX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市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XX党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通过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监管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聘用机制。
第二条取消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上级任命等方式,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和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二)坚持选聘标准为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原则;- 1 -(三)坚持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薪酬差异化、退出市场化的管理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支部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决策作用,保证董事会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管理、考核权,严格执行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七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某央企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某央企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推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企业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司按照《“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和《某央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相关单位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职业经理人企业”),原则上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
第三条对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相结合,充分发挥上级单位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职业经理人、对其实施业绩考核并决定其薪酬事项的法定职权。
(二)市场导向、竞争择优。
按照高素质专业化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聘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领导人员身份转换通道,有效提升市场化选人用人水平。
(三)契约管理、权责对等。
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目标责任书,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责权利关系,保障职业经理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权责匹配、有效制衡。
(四)激励约束相结合。
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实现强激励、硬约束。
第四条支持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所属企业,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二)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S)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四)建立了董事会,且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就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与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她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与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与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参与与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与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 XX公司(以下简称“雇主”)与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经理人”)就经理人的选聘及其在公司中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雇佣条件1.1 雇佣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从经理人正式加入公司之日起至双方书面终止之日止。
1.2 职务:经理人被聘为XX部门经理,直接向雇主报告和负责。
1.3 工作内容:经理人应根据雇主的需求和指导,负责制定部门的战略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内的相关工作。
2. 薪酬和福利待遇2.1 薪酬:经理人将根据其在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业绩,享受相应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2 福利待遇:经理人将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和年假等。
3. 工作时间和地点3.1 工作时间: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
3.2 工作地点:经理人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如有需要,可能需要出差或到其他地点开展业务。
4. 保密义务4.1 经理人承诺对于获得的所有与雇主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2 经理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生产技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
5. 终止与解除5.1 经理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雇主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反守信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履行或恶意违反本协议的其他义务;•在职期间被判定犯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2 经理人如有辞职意愿,应提前向雇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届满后终止与雇主的合同关系。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不得转让。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6.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
职责,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和范围
1. 职业经理人指由企业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个人。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雇佣职业经理人的企业。
三、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1.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工作规范,执行企业的
决策并履行职责。
2. 职业经理人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企业的决
策过程。
3. 职业经理人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
1. 企业应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
2. 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的背景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五、职业经理人的绩效考核和奖惩
1.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职业经理人晋升、调整薪酬和奖惩措施的依据。
六、职业经理人的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
1. 职业经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企业有权根据职业经理人的工作表现和纪律问题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规范。
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三项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 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根据《公司法》、《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市场化选聘, 择优聘用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层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 公司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 规范管理;(六)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 诚信勤勉, 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 或具有与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 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一)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曾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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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第九条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
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
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
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选任条件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
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
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五章选任方式第十七条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
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级考核。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
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
素质能力评价采用360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十七条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30%、30%和40%。
第三十八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A、B、C、D、E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60-69分的,为D级;低于60分的,为E级。
(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考核等级为E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考核等级为D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0.8;考核等级为C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1;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考核等级为A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2。
(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和奖惩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薪酬激励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