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浅析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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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的普及和应用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存储、传输和共享。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渐严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隐私和安全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担负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

本论文旨在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高效、全面和广泛。

互联网、智能设备、社交媒体等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

以下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主要挑战:1.1 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中的储存和共享使得其面临更高的被泄露风险。

黑客攻击、系统漏洞、员工失职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个人隐私带来威胁。

1.2 信息滥用风险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变得更加有价值,但也带来了信息滥用的风险。

广告推送、个人画像、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侵害个人权益。

1.3 社交工程攻击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威胁还包括社交工程攻击。

利用大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恶意分子可以进行欺诈、网络钓鱼和身份冒用等犯罪活动。

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2.1 制定相应罪名现行刑法中,通过制定相关罪名来惩治个人信息犯罪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2 高额刑罚威慑为了增加对个人信息犯罪的威慑力度,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一般规定了较高的刑罚。

对于影响严重的个人信息犯罪,可以适用刑法中的入侵罪、侵权罪等,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2.3 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随着个人信息犯罪的增加,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

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论文

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论文

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论文计算机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日渐猖狂,已给“第五空间”的正常运行提出了不容忽视的严峻挑战,罪与罚?生与死?成为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的难点。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论文篇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浅析》内容提要:计算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第五空间”中资源全球共享,数据传输信息化,任何人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世界便尽在掌握”,计算机以其高效、智能、规范等优势迅速溶入我们的社会与生活。

另一方面,没有围墙、没有铁锁、没有防盗门、没有国家卫兵,没有坚固防护的“第五空间”俨然一个世界大同的广场,一切都是公用的,没有了家与国的概念,极端的互动开放与贫弱的安全防护,就为时刻肆机作案,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显示才华的新的广阔舞台。

计算机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日渐猖狂,已给“第五空间”的正常运行提出了不容忽视的严峻挑战,罪与罚?生与死?成为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的难点。

本文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概念为切入点,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网络犯罪遏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网络犯罪发生,还“第五空间”以宁静与安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犯罪构成;预防导论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计算机以其市郊、智能、规范等优势已逐渐进入我们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深入和扩大,它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事业单位带来无限商机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能之机。

人们在享受着计算机网络传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日益缺乏控制、肆意滋生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困扰。

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极大的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无情地损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国内外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尚无定论,众说纷纭,本人比较赞同我国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的阐述“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以计算机或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浅论计算机犯罪

浅论计算机犯罪

浅论计算机犯罪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犯罪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计算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它涵盖了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诈骗、黑客攻击、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个人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手段日益复杂,隐蔽性强,给打击和防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网络诈骗是计算机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网站、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渠道,以各种诱人的理由骗取受害者的钱财。

例如,假冒银行发送钓鱼邮件,诱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从而窃取资金;或者以中奖、优惠等幌子,要求受害者先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消失无踪。

这种诈骗方式往往利用了人们的贪心、疏忽或者对网络安全知识的缺乏,让人防不胜防。

黑客攻击则是另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计算机犯罪。

黑客通过寻找计算机系统的漏洞,非法入侵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络,窃取机密信息、篡改数据、破坏系统。

一些黑客甚至会对关键基础设施,如电力系统、交通系统等进行攻击,造成极大的社会混乱和经济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在计算机领域也屡见不鲜。

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盗版软件、音乐、电影、书籍等,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而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让人深恶痛绝。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住址等敏感信息,然后用于非法活动,如信用卡盗刷、冒名贷款等,给个人的财产和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计算机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换代。

新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不断出现,而防范措施往往滞后。

其次,网络的匿名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掩护,使得追查和取证变得困难重重。

再者,一些人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技能,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诸多特征,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与范畴也不甚明了。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篇一《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畴》摘要: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诸多特征,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与范畴也不甚明了。

在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之前,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范畴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视角入手,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畴。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犯罪学涉网案件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正在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21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加快推进信息化是新世纪的战略任务。

与此同时,诸多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迎来了高发期。

人类在享受计算机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付出一定的代价。

与传统犯罪形式不同,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跨区域犯罪、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

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因素,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

如何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对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有效侦控是的侦查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这里所称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确切的说,应该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子类。

但是否有必要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概念完全分离加以辨析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

因为事实上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犯罪都是涉网的网络犯罪。

在不否认单机计算机犯罪的前提下,本文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在计算机犯罪中占绝大多数的涉及网络的网络犯罪,即涉网案件。

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

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浅谈网络犯罪论文(1)

浅谈网络犯罪论文(1)

浅谈网络犯罪论文(1)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盗窃等。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威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网络犯罪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
1.网络诈骗: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购物或资金交易,实施非法盈利活动。

2.黑客攻击:利用漏洞,对他人电脑进行非法访问、篡改、破坏等行为。

3.网络侵权: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复制、销售侵权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网络盗窃:利用网络手段窃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网上支付密码、个人身份证等。

二、网络犯罪的危害
网络犯罪活动不仅危害个人和企业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和国家安全问题。

例如,黑客攻击可能导致国家网络基础设施的瘫痪,网络诈骗可能损害个人财产和信誉。

三、网络犯罪的防范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加深人们对网络网络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安全知识,提升防范意识。

2.技术防范: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必要时采取加密、防火墙、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防范攻击。

3.政策法规防范:制定网络犯罪防范政策和法规,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四、网络犯罪在全球范围的应对
随着网络犯罪活动越来越普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加强合作,构建网络犯罪应对的全球网络安全体系。

例如,美国在2009年成立了网络犯罪调查和协调中心,以应对其国内和外部的网络犯罪活动。

总之,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需要人们齐心协力加以防范和应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网络安全的全球体系。

浅析计算机犯罪_1

浅析计算机犯罪_1

浅析计算机犯罪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它不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也使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

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以及如何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立法缺陷立法完善道德一绪论浅析计算机犯罪这篇论文是严格按照论文之要求结合实际阐明其论点。

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作出了论述,分析了计算机的犯罪构成和社会防范。

其间深入社会调查,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文献资料的检索和查阅。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完成了这篇论文的写作。

在此警誓人们:科学技术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科学技术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计算机犯罪并非新事物,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兰就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

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

[1]二十一世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二十一世纪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1)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1)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1)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

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

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

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3.网络诈骗、教唆犯罪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论文

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论文

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论文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应用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普及,人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信息社会不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计算机及计算机技术在给我们提供使得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就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不但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危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就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知识及其防治做以阐述。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犯罪;危害计算机从产生至今,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有些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也有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从事非法的活动,这就是计算机犯罪。

随着计算机犯罪迅速发展,从早期的军事、科技领域扩散到金融、商业、银行、保险等政府部门及个人用户。

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在千亿美元左右,可见其危害之大。

随着我们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的案例也是逐年增加,因此应对计算机犯罪提高防范和打击力度。

1.计算机犯罪概述1.1计算机犯罪定义对于计算机犯罪到现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的学者定义的方式和角度不同,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通常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

欧洲的学者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美国的学者认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和计算机特性有关之犯罪,即通过计算机的隐密、快速、有效处理大量资料之特性而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不管哪种定义都可以看出来,计算机犯罪是离不开计算机这个媒介的。

1.2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及发展上世界40年代末,计算机犯罪首先发生在军事领域,随着计算机应用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逐步渗透到金融、商业、银行和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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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浅析刑法论文(1)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

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意见。

论文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首先在军事和科学工程领域的应用,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当时已有学者(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

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1〗。

今天,利用高技术和高智慧实施的智能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
(一)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地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

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分析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

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

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

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

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

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三)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

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行为人,而且这种水平还比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

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3.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一方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

这也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5〗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

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

二、对刑法有关条文(《刑法》285,286,287条及第17条第2款)的意见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是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规定,依笔者之见,这两条规定都有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1、第285条,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属于行为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是采用非法跟踪、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客体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非法侵入金融证券机构、海陆空运输系统、企业的内部商
业局域网络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本罪呢?该条文采取的是列举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为构罪的可能。

笔者以为应当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即只要是未经许可(或未具备相应的职权)、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对象是国家核心部门的系统还是普通公民的个人系统均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第286条,这一条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第二款指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程序的行为,第三款是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三款的规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会存在疑义。

但第
一、二款在犯罪客体上却容易引起歧义,即:究竟要对谁的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以及对谁的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才构成本罪?事实上用户完全有权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将所购买的CPU超频使用,也可选择安装或删除Windows 98 捆绑的IE 5.0浏览器,还可以决定自己的计算机是作为普通办公/家用机型还是作为图形工作站来使用,至于对数据的“删、改、加”则更是每天开机必做的工作,这些决定或操作是犯罪行为吗?显然不是。

笔者以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商业网络等的程序员、管理员、操作员,其有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刑法》第286条第
1、2款所规定的行为或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至于个人用户在本地机器上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没有违反相关软、硬件的购买使用协议或网络管理的规定,就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例。

此外,《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在当时的“历史”(对IT业而言)条件下这样处理并无不妥,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犯罪者技能的提高,犯罪客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盗用上网帐号、窃取网络支付密码、冒用他人身份认证、截取数据商品等,这些被侵害客体大多已专属于计算机和网络领域,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与传统的同类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如
果仍然沿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来定罪量刑的话,不仅会造成处罚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为罪状表述不明、客体难以确定、证据类型变迁等原因给定罪带来困难。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

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进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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