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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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高度总结

排气筒高度总结

排气筒高度要求总结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排气
15+
半径以上。

15+3+(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结:
1、综合排放标准:
(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
2
物3m
3
(1
(2
(3
4。

烟囱高度总结

烟囱高度总结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单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700
>700~1200
>1200
≤500
>500~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意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
所有排放恶臭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厂界标准值一、二、三级,排放速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达不到下表要求,严加控制,按C=C0×h2/h02计算,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C0——标准规定允许排放浓度,h——实际高度,h0——下表所列高度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1、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按环评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2、大于28MW40t/h时,按环评要求确认,但不得低于45m,新锅炉房烟囱高于周围半径200m内建筑3m;

烟囱臭气标准

烟囱臭气标准

烟囱臭气标准
对于烟囱排放臭气的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但在中国,主要有以下标准和规定: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
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
则排放浓度严格50%。

3.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一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和重金属等。

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5. 《大气污染源烟气排放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钢铁冶炼、化工、建材等行业的烟囱排放,规定了烟囱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这些标准和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对于烟囱臭气的排放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环境条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1.钢铁行业:根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钢铁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2.化工行业:根据《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化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3.电力行业: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电厂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4.水泥行业: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5.纺织行业:根据《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5),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6.造纸行业:根据《造纸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16),造纸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7.机械行业:根据《机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8-2016),机械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8.电子信息行业:根据《电子信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66-2013),电子信息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9.食品行业:根据《食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6-2015),食品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0.火电厂: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电厂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1.水泥厂: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2.炼油厂:根据《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炼油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3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m
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
达不gb184852001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gb1455493可编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gb132232003可编辑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环评爱好者论坛_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环评爱好者论坛_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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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炉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一类区100 80 1 二、三类区150 120
其它锅炉一类区100 80 1
二类区250 200
三类区350 250



炉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 80 1 二、三类区100 100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 80* 1 二、三类区200 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 900 / /



炉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全部区域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5000 5000 1
4.6 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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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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