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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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环办函[201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

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粤环办[2010]6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6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下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环保部制订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简称《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简称《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厅决定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考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关系到国控企业污染物的准确核定,同时也是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主要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进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按照《审核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负责对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建档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所辖地区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做好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地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考核规程》的规定,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应每季度组织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区县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基础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2011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监测并报送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测排口。

每月初应向排污企业核实生产计划,确保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

确实因停产、大修等原因不能开展监测的,应附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立即组织监测。

监测期间,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

3、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

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上报监测数据要附带说明。

说明应包括监测开展情况(含未能监测的原因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监测结果分析等内容,对超标情况要重点说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宁环发[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宁环发〔2008〕157号)五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企业:为切实做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搞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COD排放总量12.20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4.7%,SO2排放总量控制在31.10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3%,是宁夏“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将污染减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政府领导干部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二、各尽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五市环境监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及自治区《2008年全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组织与管理,全面及时开展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与抽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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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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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7.11
•【文号】环办〔2008〕53号
•【施行日期】2008.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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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环办〔200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08年第一季度各地报来的监测数据表明,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存在运行效率偏低、监测比率不高的问题,为保证国家下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及时合规全额使用,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总量核算的基础数据,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国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环办〔2008〕8号)的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对为开展监测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要说明具体原因,随其他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同时,须上报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我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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