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41597-2016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控制重金属离子的排放。
重金属离子是电镀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如镍、铬、铜、锌等。
这些重金属离子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严重的危害,因此排放标准应该将其浓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保护水体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其次,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该对有机物的排放进行限制。
电镀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剂和添加剂会导致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这些有机物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影响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
因此,排放标准应该对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另外,排放标准还应该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电镀企业在排放废水前,应该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后再进行排放。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
此外,排放标准还应该对电镀企业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规定。
电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废水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综上所述,制定严格的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控制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的排放,要求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并规定电镀企业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有效减少电镀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电镀行业是一种常见的工业生产方式,通过电化学方法在金属表面镀上一层金属或非金属薄层,以增加金属的耐腐蚀性、耐磨性和美观性。
然而,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针对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监测和检测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对电镀废水中重金属离子、有机物、酸碱度等指标的监测和检测方法,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监测和检测结果应该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电镀企业不会违规排放污水。
其次,应该建立严格的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限量要求,以及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标准。
例如,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浓度、有机物的浓度、酸碱度等指标都应该有明确的限量要求,以保证排放的废水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同时,还应该规定电镀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
此外,应该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污水排放标准的企业,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最后,应该加强对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镀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他们树立绿色生产理念,自觉遵守污水排放标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电镀行业的绿色发展,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家园。
电镀电镀表三标准

络合铜废水治理方法
络合铜废水治理使用硫化钠处理是一种化学沉淀法,先是采用硫化钠破络,再结合投加硫酸亚铁彻底清除废水中的微污染。
其实投加硫化钠主要是利用硫化钠的性质破坏络合物的稳定结构。
处理流程就不一一介绍了,以下将带大家了解的是以上工艺的加药顺序,详情如下。
络合铜废水治理正确加药顺序
(1)络合铜的主要成分为CuSO4.5H2O
(2)先加过量硫化钠Na2S+CuSO4.5H2O---Na2SO4+CuS(沉淀)+5H2O
(3)然后加入硫酸亚铁,和过量的硫化钠反应Na2S+FeSO4----Na2SO4+FeS(沉淀)
(4)最好加入氢氧化钠中和酸和过量的硫酸亚铁NaOH+H2SO4----NaSO4+H2O
(5)NaOH+FeSO4-----NaSO4+Fe(OH)2---沉淀。
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是指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的成分和性质,电镀废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电镀废水的处理排放标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首先,针对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废水中各种有害物质
的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等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都有着明确的限值要求,企业在处理废水时必须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其次,对于电镀废水的处理工艺,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传统的处理工艺包括化
学沉淀、离子交换、吸附、膜分离等方法,这些方法都需要严格控制各种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近年来,一些新型的电镀废水处理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如电解氧化、超滤、反渗透等技术,这些新技术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对处理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对于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还需要重点关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维护。
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于保证废水处理效果至关重要,一旦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或者维护不到位,将会导致废水处理效果不达标,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企业在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不断提升废水处理技术,以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6 月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离子、有机物和酸碱度等。
这些污染物对水体的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这些污染物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其次,针对电镀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也是重要的环节。
通过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结合最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对废水处理设备和工艺进行规范和要求,促进电镀行业的环保技术升级和应用。
此外,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电镀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制定和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和限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促进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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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xxx—xxxx1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发布稿)DB44ICS 13 040 40 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1597-20152015-06-03发布2015-08-20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44/1597-2015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3)4.1 区域划分 (3)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6)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1)IDB 44/1597-201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IDB 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0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1DB 44/1597-2015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electroplating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电镀专业园区electroplated industrial park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业园区。
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化学镀electroless plating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化学转化膜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
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6单层镀monolayer coating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7多层镀multilayer coating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8排水量effluent 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2DB 44/1597-2015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现有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1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现有项目:自2012年9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DB 44/1597-20154.2.2 新建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2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新建项目:自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DB 44/1597-2015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2.4 按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建项目,其废水经园区废水56DB 44/1597-2015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6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
4.2.7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pH 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4.2.8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 的规定。
4.2.9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