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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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渝人社发[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89号)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52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举办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及人数各普通高校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及担任创业课程教学的教师等2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一)培训时间:2014年9月22-25日(9月21日14:00-18:00报到)。

(二)培训地点:重庆金考源会议中心,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内),联系电话:67628811。

三、培训内容1.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和就业政策解读;2.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与公共服务;3.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项目解读;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5.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与工作要求;6.高校就业创业实务;7.企业需求与人才培养;8.企业招聘与人才测评;9.企业观摩交流。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市级就业资金专项安排。

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

五、有关要求(一)此次培训采取集中方式进行,将邀请市内外行政机关、高校和企业等有关专业人士授课。

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渝人社〔2021〕45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2021-2025)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 (4)第一节发展环境 (4)第二节指导思想 (6)第三节基本原则 (7)第四节发展目标 (8)第二章推动农民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10)第一节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 (10)第二节强化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12)第三节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14)第三章大力培养“智能+技能”型农民工工匠 (16)第一节大规模、多层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6)第二节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17)第三节构建农民工终生教育培训体系 (18)第四节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19)第四章稳步提高农民工收入 (20)第一节健全农民工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 (20)第二节提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21)第五章保障合法劳动权益 (21)第一节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21)第二节加强农民工欠薪治理 (22)第三节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2)第四节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 (23)第五节强化驻外机构维权服务 (24)第六章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4)第一节推动以县城为重点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 (24)第二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 (25)第三节推动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6)第四节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进城居住问题 (26)第五节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服务 (27)第六节加强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 (28)第七节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28)第八节强化农民工党建工作 (29)第九节维护农民工农村“三权”权益 (29)第十节支持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 (30)第七章保障措施......................................................................31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31)第二节夯实工作基础 (31)第三节强化实施落实 (32)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农民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民政局、城市管理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公益性岗位是“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将其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优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的流程,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

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仍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渝人社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业绩成果第四章破格条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渝人社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我市纳入乡村教师岗位补助计划范围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倾斜政策(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和晋升。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硕士研究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一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可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专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2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乡村学校教师,具备专科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5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具备中专(中师)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可申报高级教师。

(三)乡村学校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免考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四)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申报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招考[2014]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机关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关于“每年从全市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高校招生计划单列指标中,各拿出100个指标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和全科医生”的总体要求,体现政府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关爱和扶助,鼓励贫困毕业生面向基层尤其是贫困区县乡镇基层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全市高中贫困毕业生。

具体指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高中贫困毕业生。

二、培养名额及高校全科医生和全科教师各安排100个本科计划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提前批本科填报,执行重庆市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

全科医生100人由重庆医科大学负责培养,全科教师100人分别由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五所高校负责培养,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定向就业范围招录的高中贫困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按“实施贫困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名额分配表”(附件1),定向到我市18个(2014年万州区暂不安排)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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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6]13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
评聘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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