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word资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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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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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一)财政方面的政策:
1. 免税待遇: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免税待遇;
2. 税率降低:鼓励企业减免税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减税政策:对有条件的投资者,给予更多的减税优惠,以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4. 增值税减免:给予鼓励性的增值税减免,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
5. 抵押贷款: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合理的抵押贷款,以减少融资成本;
6. 优惠贷款: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合理的投资支持贷款,以支持投资者和企业的发展;
7. 优惠贴息:对投资者准备申请贷款的,可以为其给予贴息支持。

(二)税务方面的政策:
1. 利润税率优惠:减免部分利润税率,以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2. 增值税优惠:给予增值税减免政策,降低投资者的财务成本;
3. 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的投资收入减少税费,以降低税负;
4. 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以降低企业的财务
成本;
5. 汇率优惠:鼓励外国企业进行投资,可以给予外汇优惠,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三)金融方面的政策:
1. 开户优惠: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开户优惠,以降低投资者的开户成本;
2. 担保支持:针对优秀的投资者,可以给予担保支持,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 金融咨询: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金融咨询服务,以支持投资者的理财;
4. 保险投资:给予投资者保险投资,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5. 融资支持:给予投资者融资支持,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年产3000台新型茶叶机械生 产线
3000
2010.12010.12
3000
开发区 江东区
完工投产
新建
浙江珠峰机 械有限公司
毛章华 4332218
6 高压互感器生产线 7 液压机生产线
年产1.8万台高压(110— 500KV)互感器生产线
年产800台液压机生产线
12850
2010.42011.12
6750
2010.12011.9
4500 4000
清湖
完成厂房和部分生产线 建设
山海协作 示范区
完成一期工程
新建
纪元电器集 团
新建
恒大木工机 械有限公司
姜福军 661667
王水松 610853
8
特种变压器、干式变压 年产350万KVA特种变压器、
器生产线
干式变压器生产线
15400
2009.72011.12
4000
三桥溪、横渡溪堤防加固13.1公 里
4024
2010.12010.12
4024
清湖 坛石
完工
新建
水利局
郑香英 4964731
3 11万伏虎山输变电工程
11万伏线路30公里,主变容量5 万千伏安
8517
2010.42011.10
2650 虎山 完成工程形象进度30% 新建 供电局 吴云飞
对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网进行双向
拟建 地点
单位:万元
2010年度形象进度计划
项目 类型
实施单位
项目联系 人及电话
1
江山市碗窑水库灌区(峡口 片)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 程(二期)
配套改造干支渠道53km左右, 更新改造主要建筑物40多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下,各地方政府都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

为了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本地投资的力度,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便更多企业入驻当地。

然而,只有出台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政策落地和实施达成真正的效果更为关键。

因此,各地要制定一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达到预期效果。

首先,政策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

在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情况、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确定相应的政策方向和内容。

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投资项目,需要落实不同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用地及财政支持等方面,具体细则需要详细制定,确保各方面得到充分的优化。

其次,政策的实施主体需要确定。

招商引资是一个综合性工作,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因此,需要对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主体进行明确定位和责任划分。

政府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整个政策实施过程的高效性和顺畅性。

第三,政策的宣传和推广需要到位。

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协同和配合,也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宣传媒介,如广告、媒体宣传、网络推广等,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第四,政策的监管和评估需要落实。

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后,还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政策评估和监管机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同时,对于政策的对外宣传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政府部门需要适时解决,确保政策的持续和有序实施。

总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实施方案至关重要,政策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当地,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还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影响力。

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有效落实,以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该地区投资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兑现实施方案。

下面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机制1.成立专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2.明确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政策协调机制,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3.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政策的动态更新和监测,及时反馈政策实施效果。

4.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广机制,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投资者的参与度。

二、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1.确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土地供应等方面。

2.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

3.制定具体的政策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资源配置。

三、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和支持1.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注册、项目评估和审批等服务,简化企业投资流程。

2.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册、资质审批等在线办理功能,缩短审批时间。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设立人才招聘中心,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4.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绩效评估制度1.建立企业投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税收贡献、就业创造、创新能力等方面。

2.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投资绩效进行评估,进行绩效排名和评分,对绩效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激励。

3.通过绩效评估结果调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1.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精品文档】政府政策请示报告模版word版本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政府政策请示报告模版篇一:关于向xx人民政府申请xx项目优惠政策的请示关于向xx人民政府申请xx项目优惠政策的报告xx人民政府:xx旅游地产暨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是由(陕西xx集团)下属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根据《汉中市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本着保护性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在兼顾环境效益,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力图打造的一个具有养生体验功能的高科技集旅游地产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有机整合的地方发展项目。

一、xx旅游地产暨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简介xx旅游地产暨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将充分运用“文化传承、产品核心竞争力、价值附着”三大策略、“传统农业、现代农业、未来农业”三大板块、“互惠、分享、共赢”三大原则,进行整体规划。

项目规划将综合考虑国家及汉中生态保护相关政策,把协调发展“三农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

项目结合项目地良好的自然环境、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契机、西北地区休闲市场巨大需求,结合项目单位自身的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资源等优势条件,利用农业为主线的链条式发展,以高端科技农业为主打,以规模特色农业为品牌,以休闲体验旅游为提升,将农业和旅游产业有机结合。

建设国内外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转化示范区、农业专家课题示范区和自驾旅游集散中心。

带动旅游观光、生态体验、餐饮住宿等辐射经济效益的升级。

体现休闲自然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成为全国性的农业科技示范教育基地。

实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联动、互利和产业链升级发展。

xx项目以农业发展为基础,休闲养生体验为主题,旅游产业为拓展。

项目实施后,将积极促进和改善xx区域的生态环境,打造优质生态宜居游乐生活,增进居民幸福度和营造社会和谐度。

项目总投入约11.2亿,项目直接收益较高,可带来超过2亿的税收和6亿的衍生收益,并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201X以上,可为这些劳动力带来每年2万元以上的收入,给武乡区域带来极大的综合效益。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资源开采企业除外)、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奖励额度如下: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2000万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2000元;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资金扶持。

4、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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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浙江·江山招商局发布时间:2009-5-191、增值税补助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营业税补助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4、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可采取撘皇乱灰閿落实有关政策。

鼓励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对引进后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并产生效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300万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

5、创业绿卡政策。

全市范围内,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法人代表,由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6、中介招商政策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对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产业优惠政策1、增值税补助政策。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对企业给予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城维税补助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五年的全额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

4、契税补助政策。

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时缴纳的契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全额支持。

5、土地使用税补助政策。

对新取得土地实施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2年的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供地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土地使用税,3年内等额补助给企业。

6、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的机电、木业加工、电光源、消防器材以及高新技术等“4+X”重点培育产业发展规划文本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主导产品项目,产业战略性项目、龙头性项目,对外商来江投资经营期限10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供地价格、财政政策、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有关政策。

7、创业绿卡政策。

全市范围内,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经营者和2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业主,分别由市经贸局、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业主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8、收购兼并政策。

促进有实力的企业收购一般性企业资产,新上经济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在办理收购资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涉及的相关费用,尽量给予减免。

9、厂房补助政策。

各类经济主体在工业平台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按建筑规模、层数分别给予相应补助;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用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产权所有人给予全额支持。

10、出口奖励政策。

一般贸易出口本市产品(含本市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以本市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9元人民币;加工贸易自营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本市外贸企业代理本地产品出口,以市国税部门的代理证明为依据,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机电产品、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国家部委证书为依据、名牌产品以浙江省级以上名牌为依据),新增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

11、企业融资政策。

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3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2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并提供金融机构转贷证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费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12、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政策。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在确保社保基金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报经省级部门批准后,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18%下调为15%;13、中介招商政策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工业项目,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4、另外,我市还在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公司上市、节能减排、人才培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稳促调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规模的奖励。

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一)旅游业1、营业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2、企业所得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20%、40%、50%的比例给予扶持。

3、城建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城建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4、景区(点)经营权租赁资金补助政策。

鼓励非政府投资主体租赁景区(点)经营权。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租赁景点经营权的,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部分、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2%、3%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开发建设新景区(点)资金补助政策。

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6、开发建设旅游饭店资金补助政策。

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7、旅游交通投资资金补助政策。

促进旅游运输企业车辆更新,增强旅游运输能力,提高运输安全保障。

对旅游运输企业购买新旅游车,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报市旅游局备案、且在我市营运3年以上的,经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价的5%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8、规划编制资金补助政策。

围绕我市“一中心、三大核心景区”旅游空间布局,按照系统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不断编制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和景点开发规划。

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经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按3万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9、景区(点)品牌升级补助政策。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提升,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旅游饭店创星补助政策。

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11、开设国际旅游社补助政策。

鼓励在江开设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游客接待业务,对接待境外游客来江景区(点)旅游的,市财政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二年内给予全额补助。

12、景区(点)市场营销补助政策。

鼓励、支持景区(点)、旅行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旅交会、华东旅交会等),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景区(点)、旅行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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