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
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_卫兴华

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卫兴华宫玉松一、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0。
这一论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首先,股份制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资本组织形式,而不属于基本制度范畴,本身不具有社会经济制度属性。
股份制既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还可以建立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
相同的所有制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如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有独资、合伙、股份制之分),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有相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是因为,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并不取决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由生产社会化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及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属性、技术水平等因素决定的。
从根本上说,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根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决定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是资产归属而不是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
纯粹由私人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依然是一种私有制;完全由公有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仍不失其公有制性质,只不过是由投资主体多元化取代了原有的投资主体一元化;至于由公有股与私人股混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则是一种混合所有制,而不是单一的所有制。
股份制尽管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但它并不因此而具有内在的资本主义性质。
它是在社会化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以适用。
确立这种认识,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更全面地把握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覆盖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实现形式,有效地促进自身的发展。
公有制的覆盖范围也不仅限于国有、集体两种,还应包括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并通过控股使非公有资本从属于公有资本,从而扩大公有资本的覆盖和支配范围。
股份制

股份制一、股份制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制的慨念股份制.是指以^艘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
(二)股份箭的特征股份制的基车特征有三:l资本联合。
股份制,是把不丽所有者的财产或资金结合在一起.共同作为企业发展初始资本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
任何娄型的企业发展,都需要有其初始资本。
股份制企业的初始资车,来源于不可所有者财产的集合,它不是单个自然人、法人利用自己财产独立建立的企业.而是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联台起来建立的企业,企业的资本是不同所有者的资本联台。
资本联合是股份制企啦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于独资企业、独资公可等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2资本统治。
所谓资本统治,是指资本的所有者根据其在股份制企业中的投资,拥有对企业控制和支配的权力,这种控制和支配权力的依据是资奉,拥有企业资本,就拥有企业管理参与决定权,没有资本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力,拥有资本的多少决定资本所有者的权力大小。
作为资本统治的典型体现,是殷份制企业通常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
3资本占有剩余。
所谓资本占有剩余,是指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完全由资本的所有者占有和分享,拥有资本就拥有企业利润的分享权.没有资本也就投有利润的分享权股份制企业利润分享以资本为唯一标准,拥有的资奉越多,分享的利润越多,投有资本也就没有利润的分享权:二、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形式.也就是股份制企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建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皂是:1股东人数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对于股东有上下限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主要是维持公司的社团性要求。
公司.在国外被称为是营利性社团法人,社团性被认为是公司的本质居性。
什么是股份制公司?

什么是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通过普通股权分散所有权、集中管理和限制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经济活动。
股份制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
那么,什么是股份制公司呢?下面将通过有序列表的方式,详细介绍股份制公司的定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一、股份制公司的定义1. 股份制公司的概念股份制公司是指以股票为主要凭证,股东以股份为投资和分配依据,依法设立、独立运营、盈利分享的企业法人。
它的所有权分散在投资者中,而管理权和控制权则相对集中。
2. 股份制公司的法律依据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其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股份制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
二、股份制公司的特点1. 股权的流通性股份制公司通过股票市场等交易场所进行股权交易,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变现投资收益,实现股权的流通。
2. 股东的责权分离股份制公司将责任和权益分离,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即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权益则体现在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上。
3.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股份制公司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的法治化,保障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平衡和权益的保护。
4. 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股份制公司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现了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三、股份制公司的发展趋势1. 进一步推动股权多元化股份制公司的持股结构将逐渐多元化,不仅有个人投资者,也有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进一步推动了股权的多元化。
2. 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股份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 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股份制公司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和实施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
4. 加强社会责任的履行股份制公司将越来越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可持续、社会和谐的发展。
股份制公司法人持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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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法人持股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作为股东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的公司经理担任。
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
一、股份制公司法人持股规定是什么?股份制公司法人持股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作为股东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的公司经理担任。
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
二、公司法人要承担哪些义务?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相关内容拓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做为单独发起人。
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都必须进行下述工作:
1、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另行制定。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
2、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企业的审批程序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中授权审批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仍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
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必须依据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执行。
关于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

关于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导语:合伙制企业中, 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文章, 仅供参考!关于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1、定义不同: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 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 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制企业中, 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 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 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 可以平均分配利润, 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 股权越多, 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 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 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并重新签定协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 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5、参加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 即取得法人资格, 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 1、三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 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资本主义可以利用, 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
2、三者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 不同于单一所有制, 后者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3、三者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三者的不同点 1、含义不同。
(1)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 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 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股份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制度范本的基石。
原则包括股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设计出一套包含以下关键要素的管理制度:一、股权结构与分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制度中应明确初始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及后续股权变动的规则。
例如,可以设定创始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同时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吸引投资或奖励关键员工。
二、股东大会与决策机制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策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表决规则以及决策事项的范围。
确保每项决策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合理的投票。
三、董事会与管理层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监督管理层。
制度中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
同时,对管理层的选聘、考核和激励机制也应有明确规定。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证股东权益,制度中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公司应定期发布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即时公告,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五、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核心利益。
制度中应设定公正的利润分配方案,平衡好股东的短期回报和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
同时,对于再投资的决策也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
六、风险控制与应对机制任何企业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
制度中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股东权利与义务制度中应详细界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决策、获取收益、转让股份等权利,以及遵守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出资等义务。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秩序,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关键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良好的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运营框架和决策指南。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还能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股份制公司

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定义、特点和发展趋势导言:股份制公司是一种常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股东自愿出资共同经营和共享盈利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份制公司展开探讨:定义、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股份制公司的定义股份制公司是一种依法设立,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投资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其出资股东以其所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制公司以股份为基本的资本形式,通过股东的出资来筹集经营所需资金。
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并享有依法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
二、股份制公司的特点1. 出资人的股权股份制公司的特点之一是股东以出资额度的大小来决定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股票是股东按照出资额度分配的一种有价证券,股东可以通过持有公司的股票来享受公司的收益。
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由股东的投资决定的,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公司治理结构股份制公司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其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和完善。
由于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众多,为了保障各股东的权益,公司通常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权和控制权相对分离,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来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
3. 股权转让和股东变动相比其他公司形式,股份制公司的股权流通更加方便灵活。
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并允许其他人购买股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这种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变动,使得股份制公司具有更强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股份制公司的发展趋势1. 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今后,股份制公司的发展趋势将是综合实力的提升,通过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股份制公司的规模逐渐扩大,公司治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角色定位和权责,是未来股份制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 产权保护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了保障股份制公司的正常运作,加强产权保护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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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这是我国多年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总结。
早在1983年,学术界就提出股份制的主张。
自1984年,城市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工作逐步展开。
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允许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大规模试验是在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之后。
该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
”在此前后,理论界和经济界曾开展了一场股份制的大讨论。
其中,赞成股份制者有之,反对股份制者也有之。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再次肯定了股份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从此,以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被最终肯定下来了。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分析,再次肯定了股份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
本文试图探讨股份制的核心和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注意点。
一、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上述对股份制的回顾表明,股份制、公司制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基本上是同一个问题。
但它有时是指财产的组织形式,有时是指企业的一种法律形态。
其实,两者是统一的,即企业改革采用公司法人制度,这就是股份制的核心。
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司法人。
但由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创设关于公司法人的特殊规定,从而形成公司法人制度,这是合于逻辑的。
公司法人制度不仅成为公司法的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单是国有企业,而是为各种投资者)提供了如下法律框架。
1.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公司法人格赋予的目的是创造独立财产的主体,实现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法人与构成成员(股东)财产分离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体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计的企业财产权利结构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仅有经营权。
实践表明,这种企业财产权利结构没有给企业以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财产权利结构时不可能再沿用上述设计。
依照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同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它实际上是指国家对相当于投入公司的财产的那部分股份拥有所有权,而不可能是对投入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
这一点,与其他股东没有区别。
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第4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
并且,出资人包括国有出资人投资以外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2.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具有法律人格。
”所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指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上“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主体,也是全部私法权益的最终受益者。
”而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可以收到简单处理法律关系,避免全体构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权利义务。
公司法人人格的属性是:(1)实体法主权利、义务的归属,包括积极财产的归属;债务与责任的归属;(2)诉讼当事人能力,即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3)只能根据公司法人自身名义的债务,才能对法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股东退股的禁止。
依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独立的人格还反映在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上,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我国,基于过去“政企不分”的教训,作为人格的独立性,不仅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更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理论和实务上都认为,“企业之经营体为组织体时,最显著之实益为:经营风险独立化。
”与之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具有法律人格的当然结果。
”它表现为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价额)限度内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此即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曾引起一场轰动,因而国外有学者评价有限责任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依据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并且,在这两种公司中,都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样,公司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其含义是: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仅对公司负责;并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应该肯定地说,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由此,它调动了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的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法人的根本特征,也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
企业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商事主体。
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
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实现了其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
相反,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便不可能。
国外的揭开公司面纱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也正是基于此才产生的。
二、采用股份制应有的关注点国有企业的改革采用股份制,即采用改建为公司的途径,应实现以下转变:1.从资产运营到资本运营的转变。
从独资的国有企业到采用公司制,国有出资人面临的第一个转变就是如何从习惯于资产运营到习惯于资本运营的转变。
以往,政府关心的是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营,在此基础上,关心的是企业的生产。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国有出资人应关心什么?有一种观点,即人、财、物统一管。
然而,管人管什么?管财管什么?管物管什么?核心的问题是国有出资人的地位是什么?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国有出资人的地位是股东,他所关心的重心应该有变化,即不是关心具体资产的运营,而是重点关心资本的运营。
就根本意义而言,即行使好股东权。
换言之,依照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股东权不因其出资者的身份而有差别。
按照股东权衡量,人、财、物管理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所谓“管人”,应在采用公司制中建立相应的新的观念:(1)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所有股东的董事、监事,而不能象国有企业一样,经营者经理(或厂长)仅是国有出资人一人的(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以下同);(2)董事、监事的选任与解任,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以下同),而不属于某一个股东。
不论是董事还是监事的任免,都不可能象过去国有企业那样,仅国有出资人一家说了算。
凡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股东都有权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但董事、监事的选任取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多数;(3)基于选任方式的变化,董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而不是仅对国家负责。
所谓“管物”,不是在对公司具体财产进行管理,更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而是表现为上述的重大决策权,即在股东会上就公司经营的表决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决定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等。
无疑,这里关注的是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
所谓“管财”,关心的是公司经营质量,是股东利益的实现。
因此,也应通过行使表决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同时,通过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掌握会计信息。
在此基础上,依照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分配可分配利润。
无疑,国有出资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也应有适应于资本运营的观念:一是坚持股东平等原则,即实行股份平等,不歧视任何股东,不存在公司法之外任何股东优位的问题;二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会的决议按照出资比例的多数作出;三是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原则。
所谓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
本来,履行诚信义务的要求是对董事和经理们提出的,因为他们受托经营公司财产,在公司结构中掌握了广泛的权力,因而其行为对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
但是,随着中小股东的权利被控制股东的行为所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法律也开始将诚信义务的承担者扩展到控制股东。
显然,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股东在原则上除了出资义务之外无须承担任何附加义务,而且公司股份作为股东的私有资产,即使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只顾自身利益,也不能认为其违反法律。
况且,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表决制度之立论基础和假定前提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其意思即为公司的意思。
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控制股东与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义关系,应该将诚信义务扩大适用于控制股东。
并且,当控制股东支配公司时,控制股东已不仅仅是一般的股东,而是在象董事那样直接“经营”公司,因此,他们理应承担象董事那样的义务。
无疑,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诚信义务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主要针对其他股东,后者主要针对公司。
并且,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诚信义务要求他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的方式,而不是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运用其控制公司的权力。
换言之,控制股东不仅对公司承担诚信义务,而且直接对中小股东承担诚信义务。
对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关证监会采取积极态度,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中规定,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具有诚信义务。
这是对所有控制股东的规定,包括对国有控制股东的规定。
2.从相信“贤人”到完善公司治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