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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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 我 国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杨 帆
摘 要 :英 美法 系中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 司面纱。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 立对我 国公 司制度 而言 可以创 新而论 。但 由于我 国公 司制度起 步较晚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发展也相应较为缓慢. 当下,欲 更好地 完善公 司制度 ,适应 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 求,可从行为要 件规定模糊 、主体范 围不明确、举证 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几方面入 手,通过 完善 《 公 司法》 立 法、制 定和 完善 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及对 司法 实践 中的执行制度加 以完善等措施对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健 全和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键 词 : 法人 人 格 ;否 认 ;不 足 ;完善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 度 概 述
( 一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概 念
英美法系中将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 司面纱 、刺破公司 面纱 ,意指在承认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前提下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 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 限责任加 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 司人 格及有 限 责任 ,从而保护公 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 制度。其起源可 以追溯于美 国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从理论 层面上看 ,该制度可 以起到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不足的作用。 ( 二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特 征 1 . 以承 认 公 司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 人 格 为 前 提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以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为对象 ,这 主体要件特征同公司法人 制度相适应 ,无需赘述。 2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 司独立 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即只有在 出现公司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 限责任被滥用 的情形下 ,方 能 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而在正常合法的公司法律行为 中,不得适 用 ,否则便会成为公司法人制度 的硬伤 。 3 .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在公 司法领域 的体现 如果说公 司法人 人格 独立制 度是 在确保 一般 的、普遍 的公平 、正 义 ,那 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在一般 和普遍保护 的基础上 ,对个 别 公平 、正义进行确认和保护 ,使得公平 、正义 的价值 目标在公 司制 度下 得到有效 的保 障。 二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不 足及 建 议 ( 一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认 制 度 的不 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立无疑是一项 制度创新 。 《 公 司法》 第 二十条规定 :公 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 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 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 益。公 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 ,应 当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司债务 承担连带 责任。第六 十四条规定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 明公 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的, 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然而 《 公司法》 中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 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 1 .行为要件规定模糊 公司法》 中并没有 明确列 明究竟 何种行 为才是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 , 究竟何种事实才能适用有关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的规定 。六十 四条中 ,也 只对一人有 限公司 的财产混同问题作 出规定 ,但整部法律 中却没有对 其 他公 司的财产混 同作 出规定 ,也没有对 其他 人格混 同行 为作 出明确 规 定。 2 . 主体 范 围不 明 确 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情况 ,适用者是 特定 案件中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一方 当事人和利益遭受 损失 的并有权 提起诉讼 的一方 当事人。其中遭受利益损失 的当事人 一方 并不 难确定 ,而从滥用者一方来说 ,是由享有 实际控制权 的股东来 承担连带 责任还是由此类股东与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承担连 责任呢?此外 ,滥 用行为必然损害公 司利益 ,那么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实施滥用行 为的公司 其他股东也必定会 因此 而遭受损失 ,这 些股东是否 有权单独提起 诉讼 , 请求法律的救济 ? 3 .举证 责任分 配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 谁主张 ,谁举 证” 的举证规则 ,《 公 司法》 中 除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 同情形做了举证责任 倒置的规定外 ,其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过判例加以否认 ,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 新 《 公 司法 》第z o O . 仅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 东有 限责任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 司 债 务承担连带 责任 。难道在 股东损 害债 权人利益没有 达到严重 的程
度, 股东就不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对 债权人 的利 益保 障不完全 。 第二 ,新 《 公 司法 》第6 3 条只是针对一人公 司的财产混 同问题作 了规定,而对一人公司的脱壳经 营、业务混同 、人事混 同等没有做 出
规定。
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负债后 , 不想背负债务 ,直接带着 原公 司 的人力 、物力重新 组建一家公 司 ,新公 司对 原公 司的债 务不承担责 任, 使新公司不背负债务 ,脱掉原公司的债务独立经营的一种模式 。 股东可 以拿原公司的资金对外投资或者新设公司的方法 ,将原公 司的资产抽出转移 到新公 司,而把债务留给原公 司,在债务人追偿的 时候 ,原公司已经成 为一个空壳的公司 , 不再具有偿债能力。或者公
2 . 2 公 司 与股东 人格 混 同
关键 字 :公 司法人 人格 ;人 格 否认 ;立法 现状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礼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创新 ,为经济 增长做 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一项制度 的成熟 ,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 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 的独立性 ,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股东的以其 出 资额为限的有 限责任遭到质疑。公司法人人格 的独立不是彻底 的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 ,而是在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独立性 的时候 否认其独立性 , 在其他情形下 , 公 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并不受影响。所 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 独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 能够促 进市场交 易的正常进行 和社会经济 的健康稳定 的发展 。在我 国,新 《 公司法 》 对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 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 但 从整的来看 ,并不是很具体 ,而是相对原则化 ,法官的 自南裁量权可 以在更大的范同内实施。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 随着经济 的发展 ,市 场经济越来 越成熟 , 公 司 的发 展也越来越 多,公司制度的也逐渐成熟 。凡事总有两面性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 格 独立 ,从事不 法经营 ,获取非法利 益 ,逃避应 承担的法律责 任和 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 序和交易安全 。 从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鼓励创业 到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了。 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 的滥用 和保护公 司债 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 与其背后 的股东各 自独立 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 司的股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标之要求而 设置 的一种法律措施 。 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并不是对公 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完全否认 ,也不 是永久性 的剥夺其独立人格 ,而是在个案 中否认其独立 的人格 以维护 债权人 的利益 ,在其他时候并不影响该公司足一个独立 的实体 。所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的初衷还是在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来 规避法律责任 以及义务 ,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不让债 权人的利益 因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而受损 ,以维护法律 的公 平正义 , 公 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也得到补充。 2 公 司法人 人格否 认的适 用情形 近年来 ,公司法人人格 被股东滥用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终究还是 个案 ,其具体 形有以下几种 :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和独立性进行否认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资格、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否认,追溯到其实际控制人,追究其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他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债务等法律行为,但如果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违法犯罪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受害方或相关权益人诉讼请求法院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否认,追究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法人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人是空壳公司等。

诉讼程序一般由相关权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决是否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进行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司法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局限性。

首先,确定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难度,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调查。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能导致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
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在具体实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容提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商事法律之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规范是非常有利的。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独立性,规避责任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作为经济开放的产物,企业已是商品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人,在民法上,企业可分为合伙企业和法人机构。

法人是“人”,但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可以说,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要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必须要搞清楚法人的性质。

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学者热议的问题。

就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法人拟制说:这种观点主要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是以法律之力拟制为自然人。

”也就是说,这种观点主张,法人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

只是由于法律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说,,在这一种观点里面,又具有三种见解:其一,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并无主体财产利益。

其二,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利益的归属者而已。

最后是管理人主体说,认为实际法人的财产的人,为法人的本体。

法人实在说;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赞同这一说法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试这样对其进行规定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在肯定了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设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此加以限制呢?因为法人人格否认是对法人的独立人格暂时地加以否认的制度,可以说是与民法上的法人独立性是格格不入的。

要分析这一问题,我们从下面的例子中来说明这个问题。

“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设立,法人代表是谢得财。

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亦系台商独资企业。

法人代表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理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这一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0条均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这一舶来的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标准。

据此,文章尝试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及缺陷的角度来梳理该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人格独立;人格否认引言公司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

基于人性的本能,基于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公司股东由此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为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与秩序的价值,[1]立法者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其内在价值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使公司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时的初衷逆向而行时,利益相关方就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意欲滥用自己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此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内在价值则就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否定,并没有动摇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反而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其内在价值。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旨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项否认公司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本文就它的具体概念、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最先起源于英美的判例中,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之铁路运送回扣一案中,开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审理该案的法官桑伯恩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做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之后的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

英国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一般称为公司“直索责任”,而我国则沿袭大陆法系说法,及公司法人格否认说。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特定事件中(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案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交易及保护公司债权人。

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它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一)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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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专业:09法硕学号:20092004 姓名:李真【摘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获取利益的现象。

2006年新公司法第一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不足,维护了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权利我国的法定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法人的独立人格,应遵循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与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相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行使权力同时承担义务,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重要标志。

有限责任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义务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要功能和价值是限制投资风险,而不是单纯的免除投资者责任。

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限制股东投资风险,进而发挥鼓励投资、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现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人格独立在一定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日渐清晰。

“公司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1.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或者转移资金,使其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公司”,使公司经营财产严重不足。

2. “脱壳”经营,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已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

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限制而成立“一人”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出资经营,一个股东操纵,这样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

3.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股东实际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样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还影响公司偿还对外债务的能力。

4.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利用其独立法人的地位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当公司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将财产转移,通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

针对这些情况,英美法国家判例法逐渐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大陆法国家亦形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者直索责任制度。

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3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项规定与英美法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和大陆法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理念。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这种分离是财产和承担责任的独立。

这一原则,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得以确立的前提。

但是如果违背了这个前提,允许股东直接控制他投入公司的财产,过度操纵公司,就会侵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结果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例外,但并未否认或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相反,它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维护和补充。

它通过对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否认来维护人们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信仰。

而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所以并不会由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损害相关股东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原有关系,造成秩序的混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即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公司制度可持续运作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实际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的公司现状的一种揭示和确认,也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同时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英美法系的美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中,存在很大的差别。

美国将维护和突现公平正义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依据,将其视为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救济。

德国,日本则强调该制度是以成文法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作为基础法律依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以公司独立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从逻辑上讲,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就未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与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设立无效的根本差别。

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不影响该公司的合法继存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它只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义务行为的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否认,是典型的个案否认。

它并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评价。

所以,债权人由此获得的是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而不是申请法人成立无效的权利。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无法实现债权人诉求的特殊处理,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即使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但是公司还能偿债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依据,起诉它后面的股东从而追究其责任。

4. 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是否受实际损害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客观标准,也只有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之责。

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因公司财产减少而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等。

其追究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扩及其他股东,不能不加甄别地要求所有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在《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对适用否认公司人格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比较原则,这很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偏差,我们有必要关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状况:第一、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形骸化也就是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完全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和工具,变成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得情况,主要体现在财产混同,这是公司人格混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场地和设备,公司无独立财产;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银行账户,资金在公司与股东之间任意流动;公司财务人员与股东财务人员互相兼任等等。

业务混同也是公司人格混同的重要特征,公司股东从事同样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从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到同一股东控制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和组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活动、交易方式和价格均以股东的利益需要为准,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性和自由竞争可言等等。

组织机构混同,诸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管理者统一调配、委任,公司长期不召开董事会,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不保留必要记录等等。

第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操控如母子公司和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或集团公司过分干预或操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导致决策失误、经营失败甚至破产。

如果按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就无法追及母公司或其他决策主体的责任,从而损害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虚拟股东虚拟股东即一人股东,投资者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借用家人朋友的姓名进行登记,成为公司空头挂名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64 条有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就是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人公司被诉“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对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负举证责任,无法证明二者相互独立的,则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不法行为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义务。

主要表现在: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的公司来从事相关的活动,如竞业义务、商业保密义务等。

设立新的公司来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出资人利用控制公司的有利条件,通过抵押、买卖、赠与等方式,授意公司将财产转移给出资人或第三人,将公司所有财产抽空,令公司经营资金明显不足,即所谓“空壳经营”,其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到公司债权人的头上,这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规避法律强制性义务的情况,如利用不同地域的法律不同来逃避纳税义务,出资者就是利用了公司人格损害了社会利益。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还存在特殊的情况: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适用。

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某些交易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公司而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不是彻底永久的否定公司法人的人格,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当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得以承担责任之后,这种特定的情况遂不存在,公司仍然具有独有的法人人格,继续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股东而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主体只限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不扩及其他股东。

在追究其责任时,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将同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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