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法律法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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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在市场上经营获取收益的利益体,从法律上而言,公司一旦成立经营,公司所有人和公司的资金应该划分清楚,不能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否则就会视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同时,这三项特征也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标准。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一、概述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交叉或混淆,因此需要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和界定。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 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根据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利益统一程度是认定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在经济利益分配、财产运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混淆,即使形式上是分离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2. 事实控制标准事实控制标准是指法人实际上由自然人控制或支配的程度。
如果某个自然人对法人的决策、管理等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即使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3. 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资金、财务方面存在密切关联的程度。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共享、相互担保、虚假交易等情况,即使法人与自然人是独立的主体,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4. 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公司治理结构标准是指法人的治理结构是否合规、透明、独立。
如果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利益交织、权力互相滥用等情况,即使法人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影响1.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使得法律关系无法明晰。
2.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独立性受到侵害,从而使得法人的责任扩展到自然人。
3.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财产与自然人的财产混淆,给债权人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避免法人人格混同的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确保法人独立性。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防止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利益交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独立性。
4.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结论法人人格混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根据综合判断,结合以上标准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人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法人人格混同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某些情形下产生混淆,导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以下是五种常见的法人人格混同情形:1. 所有人理论(Doctrine of Alter Ego):当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流动、资产转移、业务交易等模糊不清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所有人理论来认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混淆。
例如,在某个公司的资金账户与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或者公司资产被用于支付个人开支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将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合并,使其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2. 忽视法人实体(Disregard of Legal Entity):当法人实体被忽略,法律上将其视为不存在时,法院可能会将法人与自然人混为一谈。
例如,当法人没有独立的财务记录、独立的业务决策、独立的经营活动等时,法院可能认定法人实体与自然人是混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法人的债务责任转嫁给个人,使其个人财产也承担相应的债务。
3. 过度控制(Excessive Control):当个人过度控制法人的决策、资金、业务等时,法院可能会认定法人与个人是混同的。
例如,个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对公司的决策、资金运作等拥有无可忽视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法人实体,将其与个人混为一谈,并让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影响法人独立性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法人与个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且法人被个人用于个人利益追求时,法院可能认定法人与个人是混同的。
例如,个人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私利谋取利益,或者个人滥用公司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公司的责任或损失归咎于个人,并让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无真实目的的法人设立(Sham Entities):当个人以虚假或无真实目的的方式设立法人实体,以逃避个人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可能会援引虚假实体的原则,将法人与个人混为一谈。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法律⾯前⼈⼈平等,这句话想必⼤家都应该听过但是实际上这个⼈有时候指的并不是个⼈,也有很可能是在法律定义上拥有⼈格的公司主体,但是毕竟公司与个⼈有着很⼤的区别,所以有的时候会因为⼀些错误操作,导致了公司的⼈格混同,那么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1关联公司的⼈员、业务、财务等⽅⾯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构成⼈格混同。
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纵向⼈格混同”)。
(2)受同⼀母公司或者控制⼈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横向⼈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或者拒不履⾏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丧失受偿机会。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司的⼈格混同,⼈们往往形象的称为⼀套⼈马,两块牌⼦,可以说这样的⾏为⾮常容易导致在法律关系上的混乱以及对于法⼈地位的滥⽤,所以建议存在⼈格混同的公司,请及时联系相关律师帮忙进⾏处理,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法中的⼀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如果导致各公司法⼈财产、⼈员等⽆法区分,已经丧失独⽴⼈格,构成⼈格混同。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法理分析。
第⼀种观点认为,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三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因此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第⼀种观点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过于⽚⾯,深刻理解前述法条内涵可以知悉,公司的独⽴财产是公司独⽴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格独⽴主要体现为财产独⽴,⼀旦关联公司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同时就丧失了独⽴承担责任的基础。
因此,如果直接债务⼈履⾏债务不能导致可能损害债权⼈利益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分析。
由于过去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公司滥⽤⼈格权损害了债权⼈利益的状况时有发⽣,新《公司法》则对法⼈⼈格否认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所谓解开公司⾯纱制度在《公司法》的直接体现。
对公司法⼈⼈格否认的再认识专业律师认为,虽然最⾼院的指导案例以及司法实践都已经认可了由于公司法⼈之间⼈格混同可以导致了⼈格否认,但是考虑公司法⼈⼈格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作⽤以及既有成⽂法规定,法院在适⽤这⼀⼈格否认制度时应当保持⾼度谨慎。
通过研究发现,现⽬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在进⾏⼈格混同的认定时,均系着重通过对财产、业务、组织机构等⽅⾯审查认定并最终判断是否适⽤⼈格混同来否认公司的独⽴⼈格,但是对此类要素的认定只是对⼈格混同做了形式上的认定,是否要对公司的⼈格进⾏否认还要做两⽅⾯的实质认定并在裁判⽂书的说理部分着重分析。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摘要:一、引言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解释2.特点概述三、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主体同一性标准2.财产同一性标准3.业务同一性标准4.利益同一性标准四、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方法1.证据收集2.事实分析3.判断标准运用五、法人人格混同认定的实践应用1.案例解析2.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六、法人人格混同认定的意义及建议1.意义阐述2.建议提出七、结论正文:一、引言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公司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股权交织等现象日益频繁,导致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严格认定。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解释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实际运作中,两个或多个法人的法律地位、权益和责任无法区分,导致法人独立存在的基础丧失。
这种现象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2.特点概述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特点包括:关联法人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依赖程度高;法人的财产、业务、利益难以区分;法人独立意志缺失,决策过程受到影响等。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主体同一性标准主体同一性标准是指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关联法人的法律地位无法区分。
具体表现为:关联法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控制关系或实质性的影响力关系。
2.财产同一性标准财产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财产无法区分。
表现在关联法人之间的财产互相占用、资产转移等方面。
3.业务同一性标准业务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业务无法区分。
关联法人之间存在业务重合、资源共享等现象。
4.利益同一性标准利益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利益无法区分。
表现在关联法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盈利模式等方面。
四、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方法1.证据收集在判定法人人格混同时,首先需要收集关联法人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报表、业务资料等。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最近,我们在审查一些诉责险业务时,看到部分案件,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卖双方提到,让另外一家公司收货,因此,起诉时,原告认为两家公司经营混同,把收货公司也作为被告要求保全其名下资产,对此,我们一般都不建议保险公司承保,因为认定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证据,需要非常充分。
那么,如何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呢?人格混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多年前,我们曾代理过一个劳动工伤案件,因治疗花费时间很长,该案件拖的时间也很长,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高额的工伤索赔,把公司所有员工除了这名工伤员工外,都转入同一个地方的新公司,旧公司的机器设备等都转入新公司名下。
因注册时间相差数年,地名有变动,导致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实际上系同一地点、同一办公楼。
我们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工伤后到受理案件期间,两家公司的社保、员工纳税资料,发现旧公司的员工在某个时间段,集体转入了新公司,通过庭审调查,法院也了解到两公司在一处经营,特别是,新公司接收旧公司其他员工(包括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后,新公司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继续与工伤员工对接,办理发放工资等事宜。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要求新公司连带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此外,我们通过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来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裁判理由: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
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

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
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具体表现
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例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
2.财产混同。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
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
3.业务混同。
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
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
4.人格混同。
例如,股东利用设立的多个公司主体之间互相对外经
营,业务高度相似,多个公司主体之间业务不分的混同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证明公司人格横向混同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收集情况。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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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
方式与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
但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
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区分。
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产的混同三个方面。
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办公生产设备与其股东的营业场所混同相对容易一些。
但是,要对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产资料。
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产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产混同的结论。
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人员混同。
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
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
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使对方无法分清交易的相对方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
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
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
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股东,由关联股东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
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