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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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法人行为违法犯罪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法人资格,由法院取消公司法人地位,追刑事责任,或者调整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司主体虚假设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可以被认定为不存在法人资格。

2. 公司犯罪行为:当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如贪污、受贿、侵占等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认定该公司不存在法人资格,取消其法人地位,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公司资本不真实:如果公司注册时虚增资本或者提供虚假资本证明材料,企图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责任,法院可以认定该公司不存在法人资格。

4. 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当公司法人违反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违约行为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是否取消公司法人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常规做法,只有在严重违法犯罪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被启用。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提要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创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两大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

公司法人制度既具有以效益为特征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也具有出资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为鼓励投资积极性、股份自由流转及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司实践中,股东会将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力来尽量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加之公司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的“庇护”,使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自己的损失向股东直接请求责任承担。

因此,当公司股东存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等行为时,则就不应该继续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斧正事实上已存在的对债权人不公平、不正义的现状。

此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暴露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漏洞。

对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

一方面在有关法律当中严格限定公司法人制度,强化分离原则;另一方面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但又不必要全面否定公司人格的情况时,西方国家创制了一种保持公司法人制度的本质而又突破该制度限制的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法人的面纱”。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是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法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人格,直接对股东或背后的操纵人追责。

这一制度穿透了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保护外壳,因此又被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可分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则是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债务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仅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通过下表对新旧《公司法》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对现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打了补丁。

二、《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人格否认制度(一)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经济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会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严格遵循和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新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领域中,随着现代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跳跃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在我国随机而生,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与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创于美国。

1809年,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身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近又仔细研究了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了新发现。

首先得说说它的概念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把公司当成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看待了。

平常啊,公司就像一个有独立身份的人,它可以签合同、承担责任什么的。

但在特定情形下,这个制度就相当于把公司的法人身份这层外衣给脱掉了。

那这个制度有啥特征呢?让我想想这个特征。

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或者说条件。

比如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这就好比是公司是个房子,股东是住在房子里的人,本来股东只能在房子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要是股东开始拆房子的墙(滥用权力)来为自己谋私利,那就可能触发这个制度。

这得有很多证据来表明股东干了这种滥用的事。

像我看到过的一个例子,有个小公司,股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一样,随便拿出去给自己的另一个生意用,结果公司欠了别人钱还不上。

债权人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就有可能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自己掏腰包还钱。

还有一个特征,这个制度它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

怎么理解呢?这就好比你发现一辆车在正常开的时候挺好的(公司正常运营的时候),突然有一天它撞人了(出现股东滥用权力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时候才会来追究这个车(公司)的一些特殊问题,看是不是要否认这个车的正常合格身份(法人的独立性)。

不是一开始就怀疑这个公司法人身份不行,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出了问题才来考虑用这个制度。

我还发现这个制度的适用特别谨慎呢。

法院不会轻易就说要否认公司法人的人格。

为啥呢?因为公司这个制度存在了那么久,它那种独立人格的设定是有很大意义的。

就像一个生态系统里每种生物都有它的角色一样,如果随便就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那就会扰乱整个经济秩序。

所以这个特征也很重要。

还有不确定的地方呢,就是关于这个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具体判断标准会不会有很大差距。

我看到有些案例,感觉很类似,但是结果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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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很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生于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过程中,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比较少出现,所以很多人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不是很熟悉,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

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

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

也不同于公司
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

有些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

”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

负有承担责任义务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或有权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其无关。

另外一些非股东如董事、经理因其同样具备对公司的决策权,亦有可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的承担者。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通说认为,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的形态进行经营,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好处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允许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即所谓“反向揭开”或“反向刺破”),将有悖于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
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目前,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些情形就是主要包括以上四点了。

比如说,在股东和公司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避免股东或者是公司逃避相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部分公司当初成立,本来就是为了洗钱,或者是逃税这些违规的情形可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包含了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区别、具备公司支配力和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提
出诉请等几项特征。

以上便是为您整理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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