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前期手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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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项目建议书 (3)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 (3)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

四、选址意见书 (5)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

八、土地划拨或继续划拨批复 (7)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市场供地) (8)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

十一、勘察设计招标 (11)

十二、初步设计及概算 (11)

十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11)

十四、扩大初步设计 (11)

十五、建筑扩初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1)

十六、施工图设计 (12)

十七、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市级) (12)

十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 (13)

十九、施工图报审 (14)

二十、监理及施工单位招标 (16)

二十一、办理质监、安监手续 (16)

二十二、施工许可证 (17)

建设工程前期手续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

责任主体:委托的设计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

办理部门:发改委

所需要件:

1.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相关规划、计划;

2.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3.项目建议书文本。

时限:约2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要件:

(一)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标注项目用地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依据;

3.标注项目用地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4.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批准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时限:约20个工作日。对于20日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四、选址意见书

办理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用地处

所需要件:

(1) 申请表1 份;

(2) 办件人复印件1 份;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 份;

(4) 发改委意见函以及证明该建设项目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部门意见函各1 份;

(5) 大型建设项目选址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 份;

(6) 涉及文物、环保、安全、防灾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函1 份;

(7) 1:500 或1:1000 定线地形图1 份(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围,图纸需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定线时间超过一年应重新核定);电子地形图、定线图各1 份(光盘,加盖测绘、定线部门专用公章);

(8)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理部门:环保局

所需要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立项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注:

(1)房地产项目环保验收要件针对整体验收项目,分期验收项目除外。

(2)交通生态类等市政设施项目参照房地产类项目审批验收要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主体:委托的设计单位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办理部门:发改委审批办

要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标基本情况表》);

4.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审批文件;

5.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6.资金证明;

7.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8.重大项目地震、气象部门审批文件。

八、土地划拨或继续划拨批复

办理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要件:

(1) 国有土地处置申请表原件1 份;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自然人复印件各1 份,法人代表明及法人(自然人)委托书原件1 份;

(3) 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界线的1:500 或1:1000 地形图原件1 份;

(4) 地籍工作联系单原件1 份;

(5) 供地方式审定单原件1 份;

(6) 实测坐标宗地图原件4 份;共用宗地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分摊用地审核表原件4 份;

(7) 属于土地使用者发生变更、转让的,还需提供的要件:土地证复印件、土地转让协议原件、原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 份;

(8) 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的要件:发改委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复印件各1 份;

(9) 非建设项目需提供的要件:更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 份(请携带原件在收件窗口备核);

(10) 其他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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