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品演播技巧》所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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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的朗诵――理论部分(文章与书本连用)

书名:《文艺作品演播技巧》罗莉著

【注意】1、清楚自己在说什么,并能够感染别人。

一、诗歌

1、诗歌的概念:是一种具有韵律、句子分行排列、词语高度精炼、能创造主、客观和谐统一意境的独特的文学体裁。

2、诗歌的种类:格律诗和自由诗。

格律诗:形式有一定规格,音律有一定的规律,可以变化,但需按一定的规律变化。有五言、七言的绝句和律诗。

自由诗:语言不讲究规律,诗的段数、行数、字数也没有固定的规格,但有节奏并押大致相近的韵。

3、自由诗的类型:抒情诗、叙事诗、哲理诗、朦胧诗、爱情诗。

抒情诗:通过直接抒发诗人的思想感情来反映社会生活,没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声音饱满,节奏起伏变化较大。

叙事诗:有比较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自然、真挚。

哲理诗:包含哲理意味的诗。声音稳实,节奏对比幅度不大、语速较缓、多停断。

朦胧诗:指一些运用象征、隐喻等手法创作的新诗。声音稳实,节奏对比幅度不大、语速较缓、多停断。爱情诗:表现爱情内容的诗。声音柔美,情感细腻、音量不宜过大,声音也不宜过高。

4、朗诵原则:

深入心灵,激起诗情。

思脉清晰,形象依托。

运用技巧,表现诗情。

5、对朗诵者的要求:

现代感――身处现代,有感而发。

时代感――时代风云,心潮起伏。

【注意】诗歌最忌平。身份定位。

6、例子

二、散文

1、散文的含义:指与诗歌、小说、戏剧文学并列的一类文学体裁。

2、散文的种类:杂感、小品、随笔、游记、素描、速写等。又可分为记叙性散文、抒情性散文、议论性散文。

3、散文朗诵特点:

1)表达轻柔化。

2)人物语言写意化。

3)文辞美、音韵美。

4、例子

三、寓言、童话

1、寓言是文学作品的一种体裁。分为正面劝喻与反面劝喻两种。

2、童话是儿童文学的一种。分为短篇与中、长篇的两种。

3、寓言、童话的特征

1)篇章一般比较短小,童话有些篇章较长。文字通俗,表现生动。

2)运用拟人、夸张、比喻、影射和象征等手法。

4、朗诵技巧

1)丰富、合理的想象。除了对具体的形象要有准确,鲜活的丰富想象外,对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环

境等因素也应想象合理、具体方可表达准确、生动。

2)加强形象夸张、对比。

3)化神为形、准确造型。

4)注重讲述身份感。

5、例子

四、小说

1、小说的分类:小说是文学的一种样式。

按内容分:长篇、中篇、短篇、微型小说。

按创作手法分:古典小说、现代意识流小说、一般小说。

2、小说演播样式:播讲式、表演式。土味、洋味。

播讲式:演播者站在第一或第三者位置上,以叙说、转述的方式将情节、人物讲的很清楚,自然;适合播回忆录、自传体,人物语言少及抒情性较强的小说。

表演式:它的特点是对人物语言的处理,表演成分较大。适合演播人物语言集中、较多、又生动的小说。土味:揉进方言味,让人听得出浓郁的地方味道。适合演播地域色彩和民族色彩浓的作品。

洋味:揉进一些洋味,让人一听便知是外国作品。语言特点是语尾翘起,语调有些弯曲,上飘。

3、例子

五、广播剧

1、广播剧的种类:是戏剧形式的一种。分单本广播剧、连续广播剧、系列广播剧、微型广播剧。

2、广播剧的三要素是:语言、音乐、音响效果。

3、广播剧的语言分:解说语言、人物语言(对白与独白)。

4、【注意】

1)配合音响效果。

2)学会改错接戏。

3)合理添加“水词儿”。

5、例子

六、影视配音

1、配音的狭义概念:配录片中人物语言。

2、配音的种类:电影配音、电视配音。

3、配音的特征:

1)再现性―――三度创造。

2)技术性―――对口型。

3)多向性―――多个形象。

4、配音工作概貌:

1)片子

2)翻译。直译、意译、转译。

3)导演。

4)配音。

5)录音。

6)合成。

5、配音创作要素:

1)贴合人物。

2)贴合口型。3)贴合气息。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电大行政专应用写作作业

行政专《应用写作》(汉语)作业一 一、结合实例谈谈实用型文章的基本特征 从总体上说,实用性文章在内容和形式方面体现出两大特征:一是从内容方面来看,实用性文章是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或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撰写的应用文,其内容同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是现实生活内容的反应;二是从形式方面来看,实用性文章大都有固定的体式,带有一定的格式化特点。 具体地说,主旨,材料,结构,语言是一切文章的构成要素,实用性文章的特征就分别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一)主旨单一,集中,明确 比如:通告通常用于发布某一事项做出的规定,主题单一明确。 (二)材料多样,真实,有力 比如调查报告: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材料要求充实。 (三)结构合理,谨严,固定 比如司法文书中的表述要求严谨,讲究逻辑缜密。如合同,强调合情合理合法,格式基本固定。 (四)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 二、结合实际谈谈公文的主要特点。 1、法定性。公文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制发的,代表着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意图,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政策性。公文是处理公务问题的工具,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唯有如此,才能借助于公文这一有力的工具,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3、实用性。公文是为完成某项工作,或者针对公务活动中的某个问题而制发的,制发公文的目的就是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每一份公文都有其具体的制发目的和公务职能。 4、时效性。制发公文是为了处理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而公务文体的处理必须迅速、及时,所以,对公文的制发和实施通常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公文的效用也常常是有时间限制的。 5、规范性。公文不是可以任意撰写的文种。为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文种名称到行文关系,从制发程序到构成体式,国家有关部门都做过严格规定。 三,在以下四个公文文种中任选两个文种,进行写作练习。 1.通告 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 为了搞好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 (渝商委发〔2014〕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商贸行业协会,有关商贸企业:重庆直辖以来,全市推进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营商贸企业为主体、国有商贸企业集团为骨干、外资商贸企业为补充的商贸流通主体新格局。但是,部分商贸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现代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新一轮的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有利于加快推进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增加商贸流通总量,增强我市商品及服务的集聚辐射能力;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市流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服务和改善民生,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和扩大就业,带动城乡和五大功能区域商贸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部署,以转变商贸流通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逐步推进商贸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完善商贸企业现代管理体制机制,改善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领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助推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和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加快建成。到2017年,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6000家,其中销售额10亿元以上企业200家,100亿元以上企业15家,1000亿元以上企业1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

使权利”等场合。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定义表明: 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家所有权遭受侵害时,行使者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在笔者看来,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性主要体现为:2] (一)通过代表人行使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北语 18秋《文学概论》

18秋《文学概论》作业_1 一、单选题( 每题4分, 共15道小题, 总分值60分) 1.林语堂说中国散文具有“可吟唱性”。这是指() A. 中国散文必须配乐 B. 中国散文应当押韵 C. 中国散文具有节奏感和平仄交替 D. 中国散文适合于歌唱 答案:C 答案联系“文档贡献者” 2.在西方文论史上,将19世纪的现实主义定名为“批判现实主义”的作家是( )。 A. 巴尔扎克 B. 狄更斯 C. 托尔斯泰 D. 高尔基 答案:D 3.自觉提倡“三一律”的文学思潮是() A. 现实主义 B. 自然主义 C. 古典主义 D. 现代主义 答案:C 4.文学创作中,运用的主要思维方式是() A. 抽象思维 B. 创造思维 C. 形象思维 D. 情感思维 答案:C 5.文学作品是一个符号系统,是一个完整的自我调节的实体和按语言规律组织起来的语言的产物。这个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批评方法?( ) A. 神话原型批评 B. 读者反应批评 C. 结构主义批评 D. 女性主义批评 答案:C 6.提出“杂取种种人,合成一个”典型化方法的作家是___ A. 曹雪芹 B. 鲁迅 C. 郭沫若 D. 茅盾

7.口头传播是文学传播发展的() A. 第一阶段 B. 第二阶段 C. 第三阶段 D. 第四阶段 8.认为生命冲动是人的一切创造的根源,艺术就是人的生命冲动的表现,这种观点是 A. 情感表现说 B. 本能表现说 C. 巫术说 D. 游戏说 9.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和亚里斯多德是( )的主要代表人物。 A. 神示说 B. 模仿说 C. 游戏说 D. 表现说 10.文学的四要素中,()是文学活动的基础。 A. 世界 B. 作家 C. 读者 D. 作品 11.当代作家汪曾祺说:“写小说就是写语言。”这句话是指( )。 A. 语言是小说的全部 B. 语言是小说的本体 C. 语言是小说的工具 D. 语言是小说的源泉 12.文学作品反映社会生活、传达作家体验所达到的准确清晰与概括深刻的程度,这是文学作品的 A. 创造性 B. 真实性 C. 倾向性 D. 艺术性 13.从近代叙事观念来看,最重要的叙事作品样式是( ) A. 电影文学 B. 电视文学 C. 戏剧 D. 小说 14.与绘画、音乐相比,文学的长处在于()。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 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定义表明: 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

财产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财产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财产所有权 一、填空题 1、所有权是(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不同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社会所有权的性质,是由不同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2、所有权的四个权能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占有权)是基础,(处分权)是核心。 3、占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包括实际控制和法律控制。 4、4、占有包括(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善意占有 )和恶意占有。 5、5、收益权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6、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消费)和转让。7.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8、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和(添附) 9、财产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物本事消灭)和国家采取强制措施。 10、继受取得包括(转让财产 )和(继承和接受遗赠 )和其他原因。 1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权利主体的所有人具体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而义务主体泛指(一切非所有人)。 13、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这种两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对一件财产使用权的想象称为(共有财产权),共有财产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类。

文章的基本要素(主题、材料、结构、语言和表达)

文章的基本要素 第一章主题 一、主题的概念和特点 文章的主题是作者在说明问题、发表主张或反映生活现象时,通过文章全部内容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观点或中心思想。 “主题”一词源于德语词thema,原指乐曲中的主旋律,即乐曲的核心,后来被移植到文章理论中。日本把“thema”译为主题,我国在20世纪翻译外国文学理论时从日本引进。现在已成为一个比较通用的写作术语。我国古代文论中所说的“意”、“旨”、“道”、“义”、“理”、“志”、“主旨”、“题旨”、“主脑”等,其涵义与“主题”基本相同。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文章中,“主题”有不同的含义:在记叙文中,主题是作品对所记述的人物和事件的基本看法。在议论文中,主题是作者对所论述问题的基本观点或中心论点。在应用文中,主题就是作者在文章阐述过程中对问题的客观科学的解释。所以,主题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称谓:在文学作品中称“主题”或“主题思想”,在记叙文中,常称“中心意思”或“中心思想”;在论说文中,常称“中心论点”或“基本观点”;在应用文中,常称为“主旨”。 文章都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因为任何人写文章都有目的性,都要通过所使用的材料或宣传某个主张,或阐明某个问题,或抒发某种感情。而这些都是作者在文章中所表现的主题。当然,不同体裁的文章在表现主题的方法上不尽相同,或直接提出(如议论文),或曲折展示(如文学作品),但不论表现方法如何,主题思想都应该是明确的。 鲁迅先生的《一件小事》,虽然篇幅短小,但其中却包含了作者深刻的思想感情,明确的写作目的和意图。鲁迅先生绝不是单纯地为了把他所见到的这件小事告诉读者,而是要通过这件小事来歌颂劳动人民的优秀品质,表现自己深刻的自我剖析的精神,从而使人们认识劳动人民的伟大,教育与自己一样的知识分子。这就是作者的写作目的,同时也就是这篇文章的主题。 二、主题的形成 (一)主题的作用 主题是文章的主脑和灵魂,在文章中起着统帅的作用。明代学者黄子肃说“意者,一身之主也。”清代戏剧理论家李渔说:“古人作文一篇,定有一篇之主脑,主脑非他,即作者立言之本意也。”事实上,一篇文章质量的高低、价值的大小、作用的好坏,关键就是看它的主题正确不正确、深刻不深刻、新颖不新颖、指导

广东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附件 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稳定经济基本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培育,激活市场源头活水 (一)开展粤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积极创建小店经济试点,打造人气旺、“烟火气”浓的粤小店集聚区,实现一店影响一片、一区带动一城。至2025年前,培育形成一批全国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赋能服务企业、小店集聚区。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车辆停靠、网络通信、监测监控、环境卫生、物流、前置仓、末端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鼓励“以大带小”,支持物流企业、商贸企业、品牌供应商等为小店开放供应链、提供集采批发服务等。(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产权登记证,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配合) (三)加快批发零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批发零售业小微企业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云体验,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鼓励老旧小商店、杂货店、小卖部等分散经营零售店通过加盟、合作等方式参与品牌连锁店经营,扩大经营范围、拓展品类项目、延长营业时间。引导小微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内销展会,与大型百货、超市、经销商等大型零售渠道商家开展订单直采,发挥“中国民营企业合作大会”平台作用,推动“广货北上”。加快改造一批小微企业聚集的专业市场,建设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消费场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牵头)(四)推动住宿餐饮企业创新发展。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鼓励“粤菜师傅”创办粤菜餐饮店,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互联网+住宿餐饮”平台降低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图文稿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 度研究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出现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其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必须重视主体制度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其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应当由村委会的介入。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法人总有新型总有民事主体 一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 (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二)缺陷及分析 由上面列举的法律我们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1].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

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集体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权利运作机制上的简单粗糙的规制,所以必须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三)两点补充 1 研究主体制度有助于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不完全的现状。土地既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也是一种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在我国在我国却泛滥开来,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方面,明显存在国家土地管理权排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倾向[2].我认为这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正因为主体制度在法律上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极大限制了其所有权权能的发挥,其私法自治的能力受到怀疑,国家公权利才会强势介入,替其包办一切,而当我们明确了集体所有有权的性质并健全其权利运作机制,才能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才能保证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 “虚化所有权,强调用益物权”的改革思路是不妥的。有学者主张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上,而不应纠缠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因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利用价值,物权法的

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物权法/制度设计/权利救济 内容提要: 国家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主要存在于物权法律 关系中。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无论就其客体范围,还是就其行权方式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和具体国情进行改革和调整。未来的国家所有权在立法上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首先,立法理念上应树立国家所有权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私人所有权的观念。其次,应准确划定国家所有人和国有财产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对国有财产处 理的具体权限范围。再次,应明确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最后,应强化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充实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手段,有条件地赋予检察机关、工会和职工对侵害国有财产行为的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个物权法草案从总体上说不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因此社会各界给予了普遍肯定。但毋庸讳言,该法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不同意见。其主要的反对观点认为,

由于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因此该规定有违宪之嫌,并认为现有物权法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其核心和重点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种不正确的观点既是对物权法作用的误解,同时在理论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

同农村集体组织具有特殊性一样,在公有制主体的环境下,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归属者,其是否有必要成为民事主体,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否定国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认为,由于民法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主体大多数都应当是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主体。而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应当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要求,即任何类型的商品交换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并且这种交换必须具有双向的可选择性。这里的“双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交易双方都必须付出交易对价,二是指双方在交易中的位置在一般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而现实生活中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行为时通常并不具有这种互换性。例如国家出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但其他民事主体却无权按照相应的条件征收征用国家的财产。笔者认为虽然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通常并不具有这种互换性,但并不能当然得出国家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结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只有建立了国家所有权,才能使全体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从而最有效地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向着有利于全体人民共同需要的方向发展。(2)只有建立国家所有权,使主要生产资料由国家掌握,才能根本消除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消除经济危机,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3)只有建立国家所有权,才能使资产阶级凭借资本所有权进行剥削的现象归于消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及性质 张伟华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入手,指出在中国现行的政治架构和法律体系内,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彻底的私有化是和宪政的架构不符合的主张而且行不通。又从土地社会化对土地的绝对私有的挑战这一现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基础出发,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比较分析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和评析了物权法的两个草案后,提出以总有说为基础,弱化高级所有权,同时不强调低级所有权,给农民以最大利益的主张是立法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我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政治因素大于法律因素,实行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来探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一件“带着枷锁跳舞”的工作,殊为不易,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不是一个物权法上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本人认为,尽管有诸多的限制,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讨论并不是毫无意义的,鉴于此,故勉力为之。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政架构及法律规定 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之前,首先应该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进行探讨,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一个症结所在。宪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已经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下了宪政架构的基调。下面,本文依次从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层次、效力入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做一实证法意义上的考察。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文学概论期末

文学概论 1、人类文学传播的三个阶段是口头传播、文字传播、电子传播。 2、文学活动的“四个要素”:作者、世界、作品、读者。 3、王国维把文学意境分为有我之境、无我之境。 4、依据形式划分,诗歌可分为格律诗、自由诗、散文诗。 5、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批评标准是艺术标准、思想标准。 6、文艺学的三个分支是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史。 7、艺术构思的心理机制有回忆与沉思,想象与联想,灵感与直觉,理智与感情,意识与无意识的心理活动。 8、“胸有成竹”说这种观点由苏东坡首先提出。 9、文学意境特征:情景交融、虚实相生、韵味无穷。 10、关于文艺起源的主要观点有巫术发生说、宗教发生说、游戏发生说、劳动说。 11、文学消费的二重性 文学消费既是意识形态消费与审美消费,又是商品消费;既是有形的实物形式的损耗,又是无形的精神文化的享受;既是产品的欣赏与接受,又是产品的再创造与再生产;既须遵循商品消费的一般规律,又受制于意识形态体制与艺术法则。 12、文学视角 叙述视角也称叙述聚集,是叙述语言中对故事内容进行观察和讲述的特定角度。同样的事件从不同的角度看去就可能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不同的人看来也会有不同的意义。传统的叙述视角一般根据叙述人称来划分: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也叫三聚焦叙述。 零聚焦:叙述者比任何人物知道的都多,他全知全觉,而且可以不向读者解释这一切他是如何知道的。 内聚焦:叙述者所知道的同人物知道的一样多,叙述者只借助某个人物的感觉和意识,从他的视觉、听觉及感受的角度去传达一切。 外聚焦:叙述者对其所叙述的一切不仅不全知,反而比所有人物知道的还要少,他像是一个对内情毫无所知的人,仅仅在人物的后面向读者叙述人物的行为和语言,他无法解释和说明人物任何隐蔽的和不隐蔽的一切。 13、文学创作过程的三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作用 创作过程的阶段有三个,它们是积累阶段、构思阶段和写作阶段。 ①积累阶段是创作过程的第一阶段,积累就是为创作准备最原始的材料,积累阶段是创作的基础,是创作活动赖以展开的唯一出发点。 ②构思阶段是创作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其中心任务是作家在头脑中构思出具体的、生动的、完整的艺术形象体系。这个阶段在创作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没有构思,生活积累就不能转化为创作的材料内容,而未来的作品也就不能完成。 ③写作阶段是作家运用语言媒介把内心的艺术形象尽量准确、鲜明、生动的描绘出来,以便让读者也能像作家那样看到和感受这些艺术形象。在写作过程中,作家要把构思完成的艺术形象再次鲜活、清晰地浮现在眼前,作家对他描绘的对象“看”得越清楚,感受得越真切,他的描述也就越成功。 14、举例说明文学作品有哪些体裁 ①理想型文学:是一种侧重以直接抒情的方式表现主观理想的文学形态。它的基本特征是表现性和虚幻性,吴承恩的《西游记》。 ②现实型文学:是一种侧重以写实的方式再现客观现实的文学形态,基本特征是再现性和逼真性,罗贯中的《三国演义》。

2020届高三各地名校3月4月高考模拟试题经济生活第二单元生产劳动与经营汇编含答案

2020届高三各地名校3月4月高考模拟试题 经济生活二单元专题 1.20届浙江省Z20联盟二次联考今年“双十一”期间,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再创新高。不少品牌在电商平台发布新品,新款手机、运动手表等成为热销产品,医美、口腔、体检等健康消费成为消费新热点,定制消费推动品牌供应链升级。这表明: ①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②消费是生产活动的目的 ③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④消费对生产起导向作用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C 2.20届海南省高考模拟2019年10月31日,我国5G 商用正式启动。与4G相比,5G具有更高的速率、更低的时延,5G 商用极大便利和丰富我国民众的生活,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升级。这说明: ①消费对生产有反作用②消费助推产业调整升级 ③生产决定消费的质量和水平④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D 3.徐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宿迁市20届一调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外,还包括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②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 ③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度④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B 4.徐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宿迁市20届一调国有资本有规模优势但存在产权模糊、权责不清问题,民营资本拥有灵活市场机制优势但往往投资门槛受限,实行各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则有利于实现“1+1>2”的治理效果。这说明推动国有企业混改 ①能够增加国有企业的活力,巩固其主体地位 ②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比重 ③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④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总有/联合所有/集合共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在中国,对农业生产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主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对象。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存在认识上分歧、立法上模糊和实践上混乱。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甚至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存续。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关键。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准确定性的意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备受学界重视。其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种:其一,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1]其二,主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形成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2]其三,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再造。3]土地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且现代社会对其依赖为以往任何时代所不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地国有化思路确有许多优点。但中国目前实行农地国有化方案面临很大障碍。首先,选择国有化途径的障碍。一般说来,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无偿宣告为国有;二是有偿购买。第一条途径显然将引起农民不满,如果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国有化,农民就有一种被剥夺感,很可能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第二条途径受国力的制约,政府无法提供一笔巨额资金来对农地进行有偿购买。其次,土地管理上的障碍。农地国有化后至少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农村社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如何存在和运行;二是国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效地行使它的所有权。农地私有化方案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永久的土地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应无限上纲。但该方案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地私有化的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的方案。由于无法确定公平的土地分配方案,在私有化进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一方面,人口是一个变量,无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基准;另一方面,土地分配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计量和评估。第二,农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自然背道而驰。第三,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率和管理的无序。中国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的实际,决定农地私有化并不会产生出规模经济的效益。相反,会出现管理上的无序,分散的家庭、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国土,很难禁止农民的投机使用、闲置、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第四,国外农地私有化的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化不是济世良药。“所有中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在私有化初期都遇到了困难,农业生产总值在改革开始后的几年里连续下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集体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遇到的问题更严重,农业生产下降的时间更长、幅度也更大。”4]比较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是切实可行的,这也是目前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尽管在具体方案上仍存在分歧,但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即对集体土地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针对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权利内容残缺等缺陷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学界大多是从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为切入点的。“就现行立法而言,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有名无实的状况。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5]然而,只要我们对现行法进行正确的解读,我们就不会得出上述的判断。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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