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所有权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管理法⽴法宗旨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是1986年6⽉25⽇,由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1⽇起正式施⾏的,⾄今已有11年。
⼟地管理法施⾏过程中,在1988年曾作过⼀次修改。
1988年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地制度作了重⼤修改,确⽴了⼟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为了使⼟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致,1988年12⽉29⽇,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决定》。
1998年8⽉29⽇,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管理法修订案,于1999年1⽉1⽇起施⾏。
这是对⼟地管理法的⼜⼀次重⼤修改,由于这次修改⼟地管理法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式,⽽是采取了修订案的⽅式。
在以前的法律修改中,只有刑法修改曾经采⽤过这种⽅式。
⼆、⼟地管理法施⾏以来,对于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
⼀是耕地保护取得了⼀定成绩。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1958年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2107万亩。
⼟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1986年到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27万亩。
另外,由于加⼤了⼟地复垦⼯作的⼒度,10年间共开发复垦耕地7368万亩,在⼀定程度上减轻了耕地减少的压⼒。
⼆是保证了国家建设⽤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地管理法施⾏的1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证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项⽬和城市建设对⽤地的需求,各级⼈民政府按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量协调和组织⼯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另⼀⽅⾯对被征地的农民作出了妥善安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使
国有⼟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地所有权的那⼀部分⼟地。
国家是国有⼟地唯⼀和统⼀的所有者。
唯⼀性和统⼀性是我国⼀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
国家所有⼟地主体的唯⼀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都不能成为国有⼟地的所有者。
国有⼟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使⽤,但⽆论是何种性质的使⽤,都不能改变国有⼟地的所有权性质。
国家所有⼟地主体的统⼀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使国家⼟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使国家⼟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的政权体制,中央⼈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地的唯⼀代表。
《⼟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使。
”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使国有⼟地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使,也可以委托地⽅⼈民政府或国有公司⾏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地所有权代表,⼀是表明地⽅各级⼈民政府不是国有⼟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地;⼆是明确国有⼟地的收益权归中央⼈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民政府对国有⼟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及实现机制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及实现机制叶榅平【摘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然而,在实践中,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真正所有者的“全民”却在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缺位或虚置,其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中难以得到有效体现和保障.因此,要健全和落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首先必须充分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及其意义,保障全民真正成为享有和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彻底解决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所产出的问题,实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价值和目的.【期刊名称】《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6页(P57-62)【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全民性【作者】叶榅平【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上海3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引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中,中共中央都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法治建设目标和要求,这是党从基本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在自然资源立法目标与定位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就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大课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我国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意见》也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笔者认为,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下,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所有权。
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显著的特殊性,难以简单适用传统私法上的所有权规则,而在宪法、物权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立法表达十分原则和抽象,在理论解释和制度实践中都面临着不少困境,制约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初中必会政治知识点总结

初中必会政治知识点总结一、国家的概念国家是指一定的领土、人民和主权,是由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法律制度所保障的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
国家是政治实体的概念,是一个有着国土和人民的领土国家。
国家的基本属性包括独立性、统一性、主权性、领土性和人民性。
二、中国的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政治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
中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权力的基本体现。
三、国家的权力机构国家的权力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等机构。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是国家元首。
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全国政协是国家政治协商机构,是国家的参政议政机构。
四、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和相互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
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
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是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和政治多样化。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权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是实行少数民族自治的基本地方。
六、中国的政党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国家,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的政治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政党。
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和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敬业、爱国、敬业、诚信等一系列基本价值观。
总的来说,初中政治知识点包括国家的概念、中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权力机构、国际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的政党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介绍: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特征:
有以下几点:
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干涉。
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相当广泛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
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国家的特性所决定,国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而是依法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则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初一上册政治第四课知识点

初一上册政治第四课知识点1. 什么是国家?国家是指一个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高形式,具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和领土的统一性。
国家由公民组成,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来行使权力和管理事务。
2. 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领土: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包括陆地、海洋、天空以及其上的自然资源。
•人民:国家的人民是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体,具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政权:政权是指国家在领土范围内行使权力的组织,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事务。
•主权:国家拥有独立的主权,即掌握自身事务的最高决定权。
3. 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权力机关是指国家行使权力的具体机构和组织形式。
根据不同国家的体制和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权机关:中央政权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国家主席、国务院等组成。
•地方政权机关:地方政权机关是国家的次级权力机关,负责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事务。
•基层政权机关:基层政权机关是指在地方政权机关下设立的下一级机关,负责履行政治任务和管理基层事务。
4. 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指国家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体系和规则。
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政治制度有:•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一种以人民参与政治决策为核心的制度,通过选举、公投等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监督。
•专制制度:专制制度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政权掌握在少数人或一个人手中,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和民主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度:共和制度是一种不依赖于君主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元首由公民选举产生。
5. 国家的治理原则国家的治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政权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常见的治理原则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的治理必须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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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摘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关于国家所有权,但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一直存在争论。
明确国家所有权主体有利于确定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意志形成与利益归属。
对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理论的分析和对国家与人民关系的讨论,认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人民,应当重视人民在国家所有权中的的收益权。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所有者;国家法人;人民主权谁是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这个问题并不明确,但从学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其原因并不在于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不明确,而是因为其主体抽象,无法与其他的所有权相区别,“当国家或政府是财产所有者的时候,要回答谁是所有者,谁是股东这样一个简单问题,也就是说,谁会关心政府如何管理公共财产,并不是很容易。
” i一、明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并不重要。
这类观点认为,解决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问题,并不在于所有权主体本身,国家所有权暨国有财产治理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所有权的市场定位是否适应了社会发展水平及其公权力制度安排,即相应的国家治理和民主法治化水平。
讨论国家所有权仅具有相对意义。
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最终会落实到具体的代理人身上,过分计较国家所有权主体并无多大意义,这仅是形式问题。
ii然而笔者并不认同这种看法,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予以明确。
国家所有权主体决定了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意志形成以及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归属问题。
所有权上承载着所有者的意志,由于所有者的意志对所有权客体发生作用,才产生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明确了所有权主体,就明确了行使所有权的意志的来源和形成。
权利的实质是利益,早在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就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iii权利中的利益自然归属于权利人,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同样也归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就国家所有权这种法权形式来说,主体的性质直接表明这些财产是由谁占有的,是从属于谁的利益的。
在所有权主体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即使所有权的职能、所有权的权能,以及部分客体在占有关系上发生某些变化,也不过是所有权的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变化。
” iv二、国家所有权主体理论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但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为国家所有。
这两个条款被宪法学界公认为是对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所作出的规定。
然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全民还是国家,从宪法语焉不详的表述中仍然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宪法学界也并未进一步作出探讨。
但在民法学界对于国家所有权主体认识不一。
(一)全民所有理论全民所有权理论认为,人民是所有权的主体,而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
“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监督全民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增殖。
” v这一理论也为我国许多学者认同,“在法律上,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自于人民授权,国家不过是人民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代理人,国家所掌握和行使的国家所有权同样来自于人民授权,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当然是全体人民。
” vi人民所有理论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有影响,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所体现,日本学者大塚芳司认为“国有财产是国民共有的财产,” vii 立法上也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了这一理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205、206条规定,包括土地、矿藏、空间资源以及投资于国有企业的财产在内的所有国家财产都属全民所有;而国家则是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人的代表,负责行使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viii (二)国家所有理论国家所有理论认为,我国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体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的全民性,故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
ix但“人民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即使全体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无法落实所有权能的行使。
” x而“国家的全民性决定了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一致性。
” xi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国家系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其本身没有特殊的利益,国家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的利益,最终是为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xii由于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因此国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政府只是国家所有权主体人格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只表明政府是权利的行使者,而非所有者。
xiii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国家管理本系统、本辖区内的国家财产,把国家财产按其性质、用途交给相应的企事业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国有土地、森林、矿藏和水资源等国有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只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xiv三、本文立场(一)国家所有理论评析在众多国家所有主体理论中,争议最大的是有关国家所有理论与人民所有理论之间的争论。
法律条文中有关国家所有的条款中,同时将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并列表述,由于法条表述模棱两可,使学者们对法条解读的解读,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文字解读不一致。
国家与人民是否是同一主体成为国家所有理论与全民所有理论、人民所有理论区分别开来标志之一,所以,要判断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国家还是人民,首先应当理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国家所有理论强调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由具有法律人格主体来担当,比如捷克民法学家凯纳普就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所有者。
”国家所有理论强调,全民所有权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概念”或是“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国家正是符合这一需求的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具有法律人格,拥有权利能力,能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这最早是国家法人理论所提倡的。
对国家法人理论进行讨论就会发现,对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在国家所有理论中自成一套体系。
国家法人理论是19世纪德国形成的有关国家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学说。
对于国家人格是否实际存在,有两派学说,一派是罗马法学者的法人拟制说,在古罗马人的观念中,国家只有被虚构,才能成为一个人,而且这种情况只限于那些涉及共同整体的财产关系之中。
xv例如萨维尼认为存在自然人和虚拟的人这两种人,自然人是个体的人,而虚拟的人是在个体人之外的,不过虚拟的人也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后者可以是财团、社团、公社、城市或国家。
xvi个人由于具有自然的身心,是自由的有意识和欲望的本体,所以可以取得人格,能够成为权利主体。
而团体既不具有意识和欲望,也不能自由地行动,因此,法人是拟制人。
在这一观念下,国家不被视为真实的存在,也不可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另一派学说是基尔克针对“法人拟制说”所提出的“法人实在说”,他从有机体说出发认为,团体不是假想物,团体有自己的意思形成机关制定决策,也有自己的执行机关完成决策。
因此,国家也是具有独立意志的团体,它作为法人,是由其独立意志和能力决定的必然结果。
在“法人实在说”的基础上,德国国家法法人学派的学者提出国家是实存的法人,即“国家法人说”。
其代表人物为拉班德和耶利内克,拉班德认为法人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权力意志。
从客观上来看,国家表现为法秩序或者单纯的制度,从主观上来看,国家表现为存在或者人格,或者法秩序的担任者。
国家是法领域中最高的人格,因为国家这一人格自己支撑着自己的存在、意欲、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或法律。
xvii耶利内克主张“国家自我限制说”,认为:国家对外行使主权,但它又自我限制,因而对外能遵守国际法,对内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国内公法是国家通过单方行为自行限制的产物,国际公法是许多国家通过协议自行限制的产物。
xviii 按照国家法人说的观点,国家是统治权的主体、是法秩序的根源。
在法上,一切权力的根据必须求诸国家、宪法,即使有宪法,也只是一种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等同于修宪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并列。
拉班德在谈及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时,也是从国家法人角度进行理解,他认为,国家既然拥有权力意志,就必须有其可以统治的客体,而此客体就是人民。
xix在耶利内克的“国家自我限制说”中,关于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耶利内克认为国民作为国家的成员并不仅仅是国家意思的对象,也是国家意思的形成者。
国民或国民代表在行使最高决定权的时候,是代表国家利益表达国家意思,而非出于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意思,国家才是最高决定权的权利主体,国民代表只是其工具。
xx在人民与国家关系上,与国家法人说争锋相对的,是人民主权理论。
主权是客观存在的最高实体性权力,分为法律的主权与政治的主权,法律的主权,就是在法律上能决定国家所述分子的,及国家自身的权利义务的权力,所谓政治的主权,就是在实际上能决定国家所属分子的,及国家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力。
xxi人民主权理论认为,人民全体是主权的所有者,是主权的主体。
行使主权的个人或机关,都是受主权所有者的委托而行使权力,用法律上的说法,行使某项权利的人,并不一定就是该项权利的所有人,因为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将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在人民主权理论下,国家的权力都是由人民委托,其权力归属属于人民。
如果国家所有理论以国家法人说的国民与国家的关系作为其理论来源,认为国家以其自己的权力能力,赋予自身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
那么显然会陷入国家法人说所兼容的绝对国家主义的麻烦中,因为国家既然能凭借自己的权利能力确定其法人资格,那么国家同样也能赋予自己其他的能力,比如制宪权,如此一来国家就会成为万能的国家(而且实际上,国家法人说正是这样宣称的)。
对于刚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型到市场经济,需要限制国家权力的我国来说,这是难以接受的。
(二)人民所有理论评析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人民,诚然,人民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人民是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意志来源的原因,也不能据此否认人民对于国家所有权具有收益的权利。
从制宪理论上来看,我国制宪机关代表人民创设了国家所有权。
1954年《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6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宪法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制宪者创制的,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权也同样是由人民创制的。
虽然我国制定1954年宪法的制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与之后几届全国人大性质不同,第一届全国人大承载了全体人民制定宪法的意志。
“他不需要承担国民意志之全部;它只需要一项专门权力,并且是在一些罕有的情况下;但是在独立于所有宪法组织形式之外这点上它代行国民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