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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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权益。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范围1. 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的开发权、勘查权、采矿权等进行评估。

2. 评估对象应为具有独立完整经济责任的矿业权利益,不包括矿区内的设施、设备等。

3. 矿业权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专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评估人员进行。

三、评估要求1. 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

2. 评估应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行情和勘查成果等相关信息。

3. 评估结果应能清晰反映出矿业权的现实价值,并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四、评估程序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依据等,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

2. 评估过程中应对矿业权的地质勘查情况、资源量、品位、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

3. 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开发成本、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等。

4. 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分析,给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1. 评估报告应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及结论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签署,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报告的保密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泄露评估对象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事项1.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协议处理。

3.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对矿业权的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 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应完善立法,进行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矿业权有偿制度;改革矿业税费制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模式和方法;建立明晰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妥善解决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的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与监管。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管理笔者在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对矿产资源产权研究中有分歧的问题的深入思考如:“矿权”和“矿业权”概念的规范化问题;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性质的准确界定问题;有关矿产资源产权的设置与结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等等。

提出一些浅显的见解,以供有关专家在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参考。

一、完善立法,为深化矿产资源产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继续完善矿业管理权的法律制度,重点是矿业权交易主体、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矿业权招拍挂等制度。

积极推进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资源法律制度的建设,重点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资料的回交和社会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为建立市场化的矿业产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1、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间衔接现有矿业用地的使用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应在获得矿产资源资料之初,有规划地回收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把土地使用权作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力手段,优化矿业的外部性与内部性。

在矿业权的使用者取得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矿业用地的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为矿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合理的价格补偿,为矿业权的实施和土地复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政府加强对矿业外部性的管制政府处理矿业外部性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

在对环境成本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做出全面、合理的分析之后,制定严格的外部性标准。

并在国家出让矿业权时,依据企业边际社会成本等于企业边际外部收益的资源有效配置法则,对不能达到的标准的现象制定出强制执行的补偿办法,组成矿业权出让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可作为政府补偿矿业外部成本的资金来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陕国土资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6〕2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2),要求矿业权的出让按照部新规定的分类分级方式进行出让。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土资发[2005]200号,附件3),现就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厅受理探矿权采矿权新立申请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5日内回复调查意见。

凡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无采矿权设置处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按照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和公开出让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于探矿权的公开出让区块,要遵循地质找矿规律,按照成矿区带编制公开出让探矿权方案,出让的区块不得小于最小的地质成矿单元。

对于第一类矿产中需要进行公开出让的区块,要按照规定先报省厅审批。

第一类矿产中没有提前报省厅的公开出让区块,省厅收到探矿权申请后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探矿权。

三、除矿山企业在其采矿权深部及外围申请接替资源勘查外探矿权新立申请范围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勘查项目的投入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四、符合公开出让的探矿区块和采矿权可以由省厅委托市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杨继龙李忠发(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46)一、关于收入权益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1、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即可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种情况,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服务年限较短在评估中怎么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服务年限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起过十年。

我认为评估年限还可以放长一点,到十五年也可,也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矿山,对于一些小型拟(扩)建矿山也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五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该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选择评估方法的基础,在评估实践中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对于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评估来说,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因此,许多省制定了煤矿采矿权价款指导价格,给出了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肥煤、贫煤、无烟煤、1/3焦煤以及焦煤的吨煤可采储量吨煤评估价格,既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能从管理角度掌控煤炭矿业权市场中价款出让的走向。

但在实际的煤矿采矿权评估中,也出现了许多影响评估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问题1、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完善目前我省确定的编写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单位有几十家(资质情况不详),编写出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审查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而各家编写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大多没有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出现了重新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不合理等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评估 结果 的合理 性负 责 。
第 十一条 矿业 权评估 机构提供 矿业权 评估 报 告 应 当经 法定代 表人 和执业 矿业权 评估 师签字 。矿
业权 评估 机构 和矿业 权评估 师应 当对矿 业权评估 报
告 的独立 、 观 、 客 公正 、 真实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第二 章 第 十二条 矿业权 评估 师 矿业 权评估 师资 格报考 人员应 当符
不 受地域 限制 。
业权 评估有 关 的从 业活 动和管理 适用 本办 法 :
( ) 律法 规 和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矿业 一 法 权评 估 ; ( ) 他需要 的矿业 权评估 。 二 其
第 四条 国家 实 行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矿业权评估 机 构 资 质管 理 制 度 。从 事 矿业 权 评 估 的个人 、 机构应 当取得 相应 的资格 、 资质 。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 是全 国矿业 权评估 行 政主 管部门, 负责全 国矿业权 评估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监督 中国矿业权 评估 师协 会 的 自律 管 理 , 责 矿业 权 审 负 批权 限 内的矿业权 评估报 告备 案和依 法需 要 国家进 行矿业 权 评估 的委托 。 第六 条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市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辖 区内第 五条 规定 以外 的矿业权 评估
估准 则体 系的宣 传和 培训 。按 照 国土资源部 要求进
矿业 权评估 是指具 有矿业 权评 估师 执
第 二条
行矿 业权评 估资 格资 质管理 。
第 八条 矿业 权评 估师 和矿业权 评估机构 开展 评估 业务 , 当遵循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国务院 相 关部 应
门的有关 规定 、 国家标 准 和行 业规 程规范 , 执行矿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矿业开发中的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

矿业开发中的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
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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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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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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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取得采矿许可证是仅仅是矿山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矿山建设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其 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一切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建设。矿山建成后进入开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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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充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十七大要求“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金属矿资源的 基本特点就是共伴生有益组分较多,选矿技术水平有待 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尾 矿资源的再利用。为此矿山开发企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 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的活力,掌握自主核心矿业 开发有关技术,实现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进一步提高 我国矿业开发的水平。为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应鼓励大中型企业开采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 资源,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使国内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继续保障 国内资源维持一定的供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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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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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许书平1,孔宁1,车如风2(1.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摘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梳理总结了我国历史上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当前管理现状,指出现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广东、内蒙古两省(区)为例,跟踪分析了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政策建议:(1)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2)调整矿业权审批程序;(3)探索探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4)提升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

关键词: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04-0000-00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大力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分级管理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重要事项之一,反映国家意志。

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确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控制有力、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历史上我国矿业权分级审批制度建设情况我国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和矿业立法历史,但直到1914年《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颁布实施,才在我国矿业法制史上首次引入了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业权的概念,建立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1.1《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确立的分级审批制度北洋政府191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法律属性,规定矿业权设立、变更矿种、变更矿区范围、分割合并矿区范围、注销和采矿权抵押,必须1收稿日期:2016-03-24;修回日期:2016-03-29作者简介:许书平(1978-),男,江西省崇仁县人,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政策研究。

申请核准注册。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方面:一是明确矿业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一级审批管理制度,探矿权审批由农商部派出机构矿务监督署负责,采矿权审批由农商部负责;二是明确探矿权实行“谁审批、谁接收申请、谁登记发证制度”,矿务监督署负责接收探矿权申请,受理审批核准探矿权申请,注册登记后,颁发探矿执照;三是明确采矿权实行审批与接收申请和注册登记相分开制度,农商部负责审批批准,矿务监督署负责接收申请并转报农商部,农商部核准后,再转由矿务监督署负责注册登记、颁发采矿执照。

1.2《中华民国矿业法》确立的分级审批制度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矿业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矿藏均为国家所有,矿业权设立、变更、转移应申请核准登记。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方面:一是明确矿业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一级审批管理制度,由农矿部负责审批;二是矿业权实行审批与接收申请和登记发证相分开制度,农矿部负责审批,省级农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并转报农矿部,农矿部核准后,再交由省级农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三是不同矿业权类型审批发证程序略有不同,对国营矿业权,农矿部在划定矿区设定矿业权时,还应报行政院备案;对小矿业权,由省主管官署进行核准和登记,颁发小矿业执照并报农矿部备案。

2我国现行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现状改革开发以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确立了矿业权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管理制度;1996年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分级审批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是探矿权实行两级、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

探矿权主要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勘查投资规模、勘查面积等标准划分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采矿权主要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等标准划分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二是市、县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级地方法规确定。

考虑到各地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基层管理能力等差异较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没有对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其审批权限。

三是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审批进行授权。

为增强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管理工作的灵活性,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建立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四是将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部分事项交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为增强上下级管理机关间互动,国土资源部将勘查、开采申请拐点坐标范围实地核查交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勘查、开采申请区域范围内有关事项核实、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等交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矿业权实行“谁审批、谁接收申请、谁登记发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同意登记的颁发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退回申请。

六是建立宏观调控管理制度。

中央为加强对全国矿业权出让宏观管理,实施了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重要矿产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等管理制度。

3现行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1国土资源部大量精力陷于微观事务性审批根据规定,国土资源部除负责油气、铀矿、钨、稀土等7种矿产矿业权实行一级审批外,还负责煤、金、铁、铜、铝等20多种矿产大中型规模以上的勘查开采项目审批,矿业权审批工作任务较重,大量人员精力花费在审批登记事务性工作上,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监管服务等方面难以兼顾,制度建设略显滞后;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相对较小,却承担了大量监管职责,权、责不对等,工作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

3.2矿业权管理宏观调控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矿业权出让宏观管理,但由于缺乏有力抓手,一些政策措施难以保障落实到位,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如为从源头上防止矿产资源供应出现大规模产能过剩、出口恶性竞争等,中央一再强调要求控制部分大宗型矿产、优势矿产矿业权投放规模和速度,但一些地方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局部利益考虑,未严格贯彻执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

3.3地方对新设探矿权受理审批具有较大决策权为尊重地方意愿,充分听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国土资源部2009年8月发文对探矿权申请要件取得方式做出了调整,要求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必须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这一政策出台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成为国土资源部受理新设探矿权的前置条件和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收到并批准新设探矿权数量大幅减少(图1)。

数据来源:历年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信息公告。

图1 2000年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新设探矿权数量变化一览表(不包括油气、放射性矿产)3.4矿业权审批在不同层级管理部门变动由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不对等,在管理中大量存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或矿业权延续、变更时,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发生变化,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探转采申请项目,均存在较多这类问题,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管理工作难度,在审批过程中还因需要向原管理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占用时间影响审批效率。

4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改革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限于篇幅,本文简要介绍广东、内蒙古两省(区)相关情况。

4.1广东省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按照中央部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进行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委托县级政府负责受理新设探矿权申请;二是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审批登记,负责非国土资源部授权和非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审批登记;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将地热、矿泉水等两种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矿产采矿权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四是一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部分采矿权授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广东省通过向基层大幅下放审批权限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减少了审批过程中核实、核查等中间环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二是申请人申请矿业权更加方便快捷,减少了往返差旅成本和时间成本;三是基层政府在矿产资源配置上拥有更大决策权,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四是省国土资源厅能腾出更多精力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加快推进职能转变。

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人员普遍偏少,具有地质、矿产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存在“接不上”的问题;二是授权基层地方级政府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存在于法无据的问题;三是矿业权审批需经基层地方政府研究,增加了审批环节,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4.2内蒙古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地域广、交通不便,为实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申请人,内蒙古没有采取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的通行做法,而是通过调整审批程序,将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采矿权延续申请受理交由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形成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调整审批程序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减少了申请受理前向盟(市)国土资源局发函核查相关事项的环节,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二是申请人直接向勘查、开采项目所在的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节省了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三是大量审批事务性工作由盟(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大大减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量,有利于促进其管理职能转变;四是赋予盟(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参与矿业权审批权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矿业权审批权限高度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旗(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矿业权审批权限,权、责严重不对等,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是受限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等,再加上经济欠发达,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5完善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政策建议5.1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要求,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同时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不同层级管理机关在同一矿种审批权限上重复交叉,较好地分割各级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和责任,建议按矿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仅负责油气、放射性等战略性矿产,钨、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石墨等战略性新兴矿产矿业权审批,其余矿产矿业权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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