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顺应国际贸易的需求,提高我国产质量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规范任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规范化组织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规范是指将国际规范的内容,经过火析研讨和实验验证,同等或修正转化为我国规范〔包括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中央规范和企业规范。
下同〕,并按我国规范审批发布顺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规范是指国际规范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规范,以及国际规范化组织确认并发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
第二章采用国际规范的原那么第四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契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牢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规范应当以相应国际规范〔包括行将制定完成的国际规范〕为基础。
关于国际规范中通用的基础性规范、实验方法规范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规范中的平安规范、卫生规范、环保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以保证国度平安、防止诈骗、维护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维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康、维护环境为合理目的;除非这些国际规范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而对我国有效或许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规范时,应当尽能够同等采用国际规范。
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对国际规范停止修正时,应当将与国际规范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规范应当尽能够采用一个国际规范。
当我国一个规范必需采用几个国际规范时,应当说明该规范与所采用的国际规范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尽能够与相应国际规范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规范制定的快速顺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良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最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② “修改”的几种情况:
a) “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b) “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d) “国家标准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
注:差异如何标识在后面说
c ) “国家标准更改了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
(3)非等效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 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 有被清楚地标识。“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 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 款的情况。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都 应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 。 ——WTO/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尽量采用相关国际组织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等)制定的国际标准。
截止到2003年底,在20906项国家标准中,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共9250项,采标率为 44.25%。现在准备研究关联度。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 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除 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 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 当优先采用,尽量等同采用。对于产品标准,要考 虑市场需求、对用户和生产厂家的影响确定不同的 一致性程度。
2.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
(1)翻译法
国家标准是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完全 采用国际标准的文本结构。①包括国家标 准的前言,一般不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 ②如果相应国际标准有引言,应将其转化 为国家标准的引言,不保留该国际标准的 引言。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7•【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4年9月7日化学工业部)为了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企业积极采标,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采标已成为化工改革发展及化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紧迫问题。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应提高认识,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科研攻关计划中,对采标项目各项计划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新产品开发应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且需要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化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技术引进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引进项目要求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必须齐全;技术引进中获得的有关标准资料,应由引进单位及时编写目录,做好存档工作。
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新产品从实验室研究、设计、试制到生产各阶段,都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积极采标。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且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和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于合理的、必要的且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壹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壹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壹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和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和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且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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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第十一条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表示方法如下表:
--------------
|采用程度|符号|缩写字母|
|----|--|----|
|
等同
|≡
|idt或IDT|
|----|--|----|
|
等效
|=
|eqv或EQV|
|----|--|----|
|非等效
|≠
|neq或NEQ|
--------------
在我国标准目录中,分别用三种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表示。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不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其采用程度,在我国标准的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
GB
××××-××(idt
ISO
××××-××××)
GB
××××-××(eqv
ISO
××××-××××)
GB
××××-××(neq
ISO
××××-××××)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写方法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按我国国家标准GB1.1的规定编写。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在我国标准的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
第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内容的主要差异,差异的原因和理由等。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和物质条件
第十七条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对于涉及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采标工作,应认真分析国际标准化动向,我国产业政策,并考虑我国基本技术及资源条件,通过充分技术询征,经行业审查同意,方可纳入采标计划,推广贯彻。
第二十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标准制定部门、单位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纳入其科研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所需经费,根据标准的级别,标准制定部门、单位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列入其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全国标准信息机构负责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资料。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部门的标准化研究机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归口方面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审核、核定和出版工作,并定期向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标准信息单位,以及全国标准信息机构通报情况。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并将搜集到的标准资料的目录寄送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标准信息单位,以及全国标准信息机构,全国标准信息机构在标准信息刊物中予以报导。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措施,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局1984年3月27日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FIL)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IR/IIF)
国际劳工组织(ILO/OIT)
国际海事组织(IMO/OMI)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
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铁路联盟(UI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OM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
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的国际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
万国邮政联盟(UPU)
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焊接学会(IIW)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区域性组织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