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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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最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最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② “修改”的几种情况:
a) “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b) “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d) “国家标准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
注:差异如何标识在后面说
c ) “国家标准更改了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
(3)非等效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 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 有被清楚地标识。“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 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 款的情况。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都 应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 。 ——WTO/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尽量采用相关国际组织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等)制定的国际标准。
截止到2003年底,在20906项国家标准中,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共9250项,采标率为 44.25%。现在准备研究关联度。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 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除 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 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 当优先采用,尽量等同采用。对于产品标准,要考 虑市场需求、对用户和生产厂家的影响确定不同的 一致性程度。
2.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
(1)翻译法
国家标准是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完全 采用国际标准的文本结构。①包括国家标 准的前言,一般不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 ②如果相应国际标准有引言,应将其转化 为国家标准的引言,不保留该国际标准的 引言。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7•【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4年9月7日化学工业部)为了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企业积极采标,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采标已成为化工改革发展及化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紧迫问题。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应提高认识,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科研攻关计划中,对采标项目各项计划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新产品开发应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且需要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化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技术引进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引进项目要求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必须齐全;技术引进中获得的有关标准资料,应由引进单位及时编写目录,做好存档工作。

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新产品从实验室研究、设计、试制到生产各阶段,都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积极采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积极 参 加 国 际 标准化 活 动和 国际
,
其 实施 条例 关 规定
,
参 照 国 际标 准化 和贸 易方 面 的有

标 准的 制定 工作
跟 踪 国 际 标准 化发 展
,
,
积极
制 定本 办法
,
承 担 国 际 标 准化 组织 和 国 际 电工 委员 会专 业技
第二条
( 简称采标 )
采 用 国 际 标准 和 国 外先进 标 准 是 指将 国 际标准 或 国 外先 进 标准
)
加强 采用 国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进
对 于 涉及 国 计 民 生 重 要产 品 的
,
第十 三条
标准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管 理
采 标工 作
, ,
定完 成的 国 际 标准
的我 国 标准 其采 用 程度
:
应 认 真 分 析 国 际 标 准 化动 向
,
我国
,
在我 国 标准 的封 面 上 和 首 页 上表 示 方 法 如 下
区 域性 组 织 的标 准 和企业
( 公司 )
、 。


国 际 上有 权威 的 团 体 标准
第三 章
采 用国际 标 准和
标 准 中的先进 标 准
国外 先进 标 准的 程度 和表 示方 法
第二 章
采 用国际 标 准 和
第十一 条 先进 标准 的 程 度 非等 效采 用

我 国 标 准采 用 国 际标 准或 国 外
指 技 术 内 容 有重 大差 异
经 济合理 第五 条
.
安全 可 靠
,
第 十二条
( 包括 即 将制 定
我 国 标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3.27•【文号】•【施行日期】198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3日)废止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标准局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要促进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北京市产品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产品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扩大出口,加快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关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制定的标准,以及ISO认可的40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见附件1)。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同类标准中,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标准。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用等同或修改的方式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各项质量要求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均视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其他的技术原因等,需要修改采用时,其差异程度应当控制在合理、必要和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其他原则,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编写方法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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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
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
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
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
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
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
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
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
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
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
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

各级科技和标
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

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
的科技进步奖。

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
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代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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