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责 令 停止使 用 采 标标

3



,
兵 工 标准 化
19 9


志 ; 情 节严 重 的 标志证书》
,
可 撤 销 《采 用 国 际 标准 产 品
,
第+ 条 释
本 办 法 由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并 向社 会 公 告
依 据 《产 品 质 量
;

法 》 第三 十八 条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备 案而 擅 自使 用 的 的
, ,

对 未经
第十一条
本 办 法 自发 布之 日 起 试 行
(见本 刊
或者伪 造
冒用 采标 标 志
199 4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产 品 标 志 图样 年第
3
依 据 《产 品质 量 法 》 第 四 十一 条的规 定 追

期第
20
页)

究 法 律责 任 备 案 报

产 品类
表 备 案号 :
产 品

(一 )

报 国 家技 术监 督 局 等效采用 国 际 标准 前 款 条 件的 第七 条
,
一份退还企业

对不符合
产品 按照 等同
不 介办 理 备 案 手续
、 、
的 我 国 标准组织生产 ;
(二 )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标 准 化行
( 含 具 有行 政 管

采标产 品 的 各项质 量 要求 稳定 地达
,
第三条 志
冬} { 样
囚 家 技 术 监 督 局统
设 计 采标 标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载网站: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1990.04.06生效日期:1990.04.06(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一、企业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是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是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能够针对产品生产全过程,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以发挥标准化的系统效应,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最佳秩序,推动企业走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外贸出口的效益型发展路子,增强全行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组成单元是标准。

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它是研究、分析和优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工具,是系统收集标准和编制标准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企业内的标准组成达到科学、完善、有序的基础,是一种包括现有、应有和预计要发展的标准的全面蓝图。

编制本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将为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和实施标准提供基本依据,为制定本公司企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实现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目标提供重要保证。

(二)、编制原则(1)目标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满足本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需要,能够促进企业管理达到科学有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系统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在企业大系统中有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3)层次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严格按标准的内在联系组成具有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层次分明的统一体。

(4)协调原则——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一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以发挥体系的整体效能。

(三)、编制要求(1)全面成套——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力求全面成套,要充分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凡是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标准均应纳入体系。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一、企业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是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是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能够针对产品生产全过程,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以发挥标准化的系统效应,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最佳秩序,推动企业走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外贸出口的效益型发展路子,增强全行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组成单元是标准。

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它是研究、分析和优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工具,是系统收集标准和编制标准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企业内的标准组成达到科学、完善、有序的基础,是一种包括现有、应有和预计要发展的标准的全面蓝图。

编制本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将为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和实施标准提供基本依据,为制定本公司企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实现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目标提供重要保证。

(二)、编制原则(1)目标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满足本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需要,能够促进企业管理达到科学有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系统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在企业大系统中有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3)层次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严格按标准的内在联系组成具有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层次分明的统一体。

(4)协调原则——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一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以发挥体系的整体效能。

1(三)、编制要求(1)全面成套——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力求全面成套,要充分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凡是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标准均应纳入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4.05.10
生效日期:1994.05.10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
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

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

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

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保存。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

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各受理备案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