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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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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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经济应用文习题以及答案

经济应用文习题以及答案
22、经济合同的特点为:(1)——;(2)——;(3)——;(4)——。
23、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1)——;(2)——;(3)——;(4)——:(5)——。
24、审计报告的特点主要体现为:(1)——;(2)——;(3)——;(4)——;(5)——。
25、经济诉讼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2)——;(3)——;(4)——。
二、名词解释
1、1、主旨2、材料3、上行文4、平行文5、下行文6、主题词7、发文字号8、简报9、调查报告10、计划11、总结12、经济新闻13、经济预测报告14、经济合同15、投标书16、起诉状17、答辩状18、上诉状19、申诉状20、经济论文
三、简答题
1、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2、编写简报的要求
2、3、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六、加强对劳动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管,各地可试付顶扣税款,内税人申报后进行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人”(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人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借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卜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标 签】税收宣传【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11﹞50号【发文日期】2011-02-28【实施时间】2011-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收宣传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涉税舆情日益复杂,不可控性明显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及所承载的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加大。

人民群众的税收民主法治意识日渐提高;广大纳税人行使税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

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筹集收入与调节分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等方面关系,对于税收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涉税舆论环境的复杂性,深刻认识社会进步对税收宣传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刻认识税收宣传工作任务的艰巨性,把能否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涉税舆论、服务税收工作大局作为税务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社会涉税舆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和手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税收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树立良好形象,改善税收公共关系,优化税务外部环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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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标 签】加强税法宣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9﹞65号
【发文日期】2009-06-08
【实施时间】200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时期税收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制度即文件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对于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法,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税法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一)规范文件公开和解读的工作流程。

通过修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

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和“不解读”两个选项。

未确立上述两类选项的电子文件,将不能往以后程序流转。

信息公开选项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来确定。

原则上,税收规章、已生效的税收协定和议定书、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为主动公开;不抄送税务系统的税收个案批复应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应为不公开。

文件要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

起草“主动公开”文件时要同步起草解
读稿,随文件一同报批。

选择“不解读”选项的文件,要说明不解读的原因,随文件一同报批。

(二)规范与部委联合发文的解读。

总局与其他部委的联合发文一般涉及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或税收征管工作,原则上应做解读。

总局为主起草的文件,主办司局要在起草的文件送出时准备好解读稿,在会签其他部委后做进一步修改,在文件印发的同时发布解读稿。

其他部委为主起草、总局会签的文件,主办司局收到会签后应尽快起草解读稿,在文件发布时同步发布解读稿。

解读口径需要与联合发文单位协调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并在报送时加以注明。

(三)规范解读稿的内容和形式。

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具体措施。

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需要,也要考虑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和要求。

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刻板生涩和公文化。

(四)规范解读稿的发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税收宣传实行归口管理,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

总局的文件及解读稿经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布(同时抄送纳税服务司),各级税务机关及各媒体、网站均不得提前发布。

(五)加强连续性解读。

关于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很多疑问来自文件的执行过程中。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文件执行过程中的舆情反馈,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继续对社会上和纳税人的有关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对不同形式的答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文件解读系列,便于需求者随时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总局的解读稿。

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充解读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解读,涉及对总局文件规定内容的具体涵义进行解释的,应经总局相关司局确认。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准确进行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
(一)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

进一步挖掘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

增加专栏、专稿、答问和在线访谈的频次,丰富其内容,立体宣传税法。

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要形成联动,对在线访谈即时链接直播,对专栏和专稿要转载刊登,扩大影响。

(二)税务报刊有关专栏专刊常态化。

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等税务报刊的税法宣传功能,增加税法解读专栏和咨询问答,并实现常态化。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行深度和追踪解读。

(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

加强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
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中国政府网等中央媒体的联系,扩大税法宣传的覆盖面,增强税收文件解读和刊播的力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地方主流媒体进行税法宣传。

(四)积极开发利用新兴载体。

随着新兴媒介的崛起,通过这些媒介扩大和深入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成为发展的趋势。

可将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内容,制作成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在电视台、门户网站、移动媒体、楼宇媒体、手机短信平台、手机报等载体播放。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的各种载体播放全国性税法宣传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也要利用好纳税服务厅的播放平台,形成全国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

(五)编发纳税人指南。

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法和税收文件进行内容归类,按不同专题,比如扶持就业再就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等,或者按不同行业和对象或纳税人类别、规模等,分别编发纳税指南,通过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宣传月的作用
税收宣传月是集中开展税法宣传的有效形式。

经过多年的打造,已经形成了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总局牵头、全国联动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宣传月的作用是整合现有税法宣传资源的重要方面。

今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税法的宣传,并通过创新宣传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形成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良好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法宣传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以办公厅(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全国税务系统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严格按照总局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总局各业务司局要主动做好税法解读工作,对媒体采访要积极配合。

要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的内容,既要关注实体法的宣传,也要突出程序法的宣传;既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也要加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税法宣传工作需要,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种宣传资源,形成合力,使税法宣传顺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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