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平政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对平凉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市政府中楼322室(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科)邮政编码:744000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5期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局、网信办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而制定。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和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据悉,被采访的举报线索分为四级。
按照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其中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按照规定,一级线索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此外,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因此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要求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1: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
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5〕76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市、县(区)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9日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市处非办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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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市处非办关于印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处非办函〔2018〕1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对发生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区金融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金融主管部门。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若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立案或判决的,本项材料由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提供);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为
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主管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区金融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金融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具有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尚不构成涉嫌犯罪和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涉案金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涉案金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5.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发放(四)项情形奖励时,已发放的(三)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线索未被采用或举报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
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
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