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及其性质探析——论我国《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条款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3
摘
要 : 着公 司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对 社 会 的 影 响 逐 步 加 深 , 国 对 公 司 各 方 面 的研 究 不 断 深 入 , 中 有 关 公 司社 会 责 任 随 各 其
的 研 究也 逐 渐 增 多 , 者 及 公 众认 为公 司 应 当 承担 社 会 责 任 的 呼 声 日渐 高 涨 。我 国在 对 原 有 《 司 法 》 出 修 订 后 , 颁 布 学 公 做 新 的 《 司 法 》 对 之 予 以 规 定 , 由 于对 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研 究 存 在 不 足 , 别 是 关 于 公 司社 会 责 任 性 质 方 面 , 得 新 《 司 公 也 但 特 使 公 法》 中的 规 定存 在 一 定 缺 陷 。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应 当 包括 道 德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两 方 面 , 者 相 互 依 存 , 一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相 互 两 在 转 换 。通 过 对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性 质 的 研 究 , 其 是 对 这 两 种 不 同 责 任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研 究 , 我 国新 《 司 法 》 有 关 的 条 文 尤 对 公 中
或 支 持 社 会 福 利 , 会 改 变 他 们 只 作 为 股 东 的 受 托 人 并 为 就 其 利 益 而 运 用 资 源 , 时 受 其 监 督 而 避 免 滥 用 公 司 权 力 的 同
由于对公 司社会 责 任 的性 质 理解 存 在 不 同, 于其 范 关
围、 内涵 的争 论从 未停 止 过 , 正 因如 此 , 律上 对 其 的规 也 法 责 一 一 状 况 , 而 发 生 公 司 权 力 无 法 控 制 的 局 面 ” 然 而 , 入 2 定 也 一 直 较 为 模 糊 。 “ 任 ” 词 通 常 有 两 种 含 义 : 是 指 从 。 进 O 世 纪 后 , 司 的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影 响 也 从 经 济 范 围 扩 大 到 为 符 合 一 定 的社 会 价 值 要 求 、 理 道 德 应 做 的 事 , 重 于 主 公 其 伦 侧
浅论公司社会责任

浅论公司社会责任[摘要]《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章从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具备的内涵及当前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构思我国如何更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模式,以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2005年,我国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次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一项义务。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成为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容回避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作为民商事主体,除了其自身运行发展需要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众多公司缺乏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仅体现在对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公司自身的竞争力,乃至综合国力的增强均带来消极影响。
其实,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其承担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承、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不可低估;同样,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促进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责任或义务,最终实现与社会共同发展。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公司本身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群体的利益,除了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相关人群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资源的利用、用工问题、环境问题等一切与社会相关的事项所应尽到的责任或义务。
2005年修正的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增加的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引起学者们的热烈讨论。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浅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这种责任是企业的社会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
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消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以及政府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
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相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责任。
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尤其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继三聚氰胺事件后又出现严重的瘦肉精、塑化剂问题,这些无不在拷问着企业的良知,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再度引起笔者的思考。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如何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巨大争议。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古典观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经济观的争论。
1.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古典观的支持者之一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他认为,今天大部分经理是职业经理,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股东的利益来经营业务。
古典观认为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不应该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否则会降低企业的经济绩效。
即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是负相关的关系。
2.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与古典观相对应,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
“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
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
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
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评析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

、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的属 性— — 道 义性 还 是法 律 性
责任” 和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十 四条的规定( 百一十 四条为 -
新 增 条 款 , 否 认 为 是立 法 者 对 新 增 的第 五 条 的 照应 以求 其 可 适 一款对公司社会 责任属法律责
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规则。
义责任, 那么公司在经营过程 中如违法第五条第一款应如何承担责任
呢 ,口 及 到 该条 款 能 否 直接 进 入 司 法 程序 成 为 司 法裁 判 的 依 据 ?笔 H涉 者 在 同答 该 问题 前 先 在 此 探 讨本 条 是 法 律 原则 还 是 具体 的法 律 规 则 。 法 律 原 则 与法 律 规 则 的 区别 在 于 法 律 原 则 对 事 及 人 的 覆盖 面 上 更宽广, 有更 强 的宏 观 指 导性 , 律 原 则有 较 强 的 稳 定性 , 用 的确 定 法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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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公 日社 会 轰隹 的 法伴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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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 国《 司法》 公 第五条 第一款
刘云霞 师 晓 丹
摘 要 新 公 司法总 则 第五条 第一款 , 出现 了旧公 司 法不 曾涉及 的新 词:社 会 责任” 而这 个涉及 多 学科 的词语 又 具备 哪 ‘ 。 些法律属性呢?该条款能否直接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呢?鉴于此, 本文重点探求其法律属性 , 寻求该条款进入司法程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概 念 的 发 展 是 在 与 传 统 的 崇 尚 公 司 以追 求 股 东 利
益最大化这~公司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 中慢慢发展起来的, 是对公
浅析《公司法》第五条

浅析《公司法》第五条作者:李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利益最大化观点的一种反思,现代社会更加注重责任与公平,所以我国2005年新出台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条款。
本文从此条款的性质,理论基础及如何去在实践中完善进行了简单评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理论基础作者简介:李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61-012005年《公司法》新修改的内容新增第五条“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单薄的条文规定,对司法裁判没有更多的指导性意义,法院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裁判?一、对于《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性质的界定(一)道德责任及法律责任1.道德责任。
(1)单从该条规定来看,这是一种道德责任的体现。
因为第五条既没有规定违反公司社会责任所应该承担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具体违反的表现形式,只是单纯的倡导性建议,所以这是一种道德责任。
(2)公司是社会团体的成员,追求利润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个大的社会团体就应该对小的社会成员承担道德上的需求。
包括对股东、对雇员、对债权人的责任。
从这一角度来看,也是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定公司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比如纳税,环境方面的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要求等等,这些都是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二)《公司法》第五条从根本上讲是提倡性条款道德要求更高于法律要求,法律的规范也促进道德规范的施行,我国把道德要求写入《公司法》,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内容,但是没有对司法化有更多的指导意义,因为,该条款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属于提倡性规范,它所反应的是一种价值倡导,但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律义务,即使违反,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试从新《公司法》角度浅析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完善

顺应 国 内外公 司法 发 展的 需要 , 国也 规定 公司社 会责 任 , 我 如切 实保 护债 权人 利益 、 善职 工董 事 制度 和监 事制度 、 强监 完 加 事会 职权 、 实董事 和 高管 人 员忠实 义 务 、 加股 东代 表诉讼 机 充 增
在 某种程 度上 要服 从于社 会利 益和 社会 目标 , 那么 公司就要 承担 相 应 的社会 责任 。 3 从法学 角度 而言 , . 这是 社会 公 平 、 义 、 正 效率 的价 值的 体 现 , 是私 法公法 化 的体现 , 是 当代立 法 从个 人本 位 向社会本 也 更 位 过渡 的深刻 反映 :1公司的 营利 责任与 社会 责任实质 上是公 司 () 追 求效 率 与社会 要求 公平 、 义在 法律 上 的权 衡 , 废其 一会 导 正 偏 致 社会 发 展 的受阻及 虚假 公平 的出现 。 认 公司 的社会 责任 , 承 就 是 恰 当地平衡 公平 与效益 , 以追 求利润 最大 化 的同 时正 视利 益 在 各 方 的力 量差 别 , 弱势 群体 加 以适 当 的倾斜 性保 护 , 坚持 效 对 在 率 的基 础 上 , 求 实质 意义上 的 公平 :2调 整私 人利 益 的私法 需 追 () 借 助调 整 国家及社 会利 益 的公法 进行 调整 , 以增 强公法对 私人 活 动 的控制 , 实现对 社会 公 众利 益 的保 护 的效 力 。公 司法 也不 例 外 , 代 公司法 对 公司提 出的要 求是 公 司负 有社 会责任 。 现 具体 而 言 : 序 良俗 原则 ; 公 诚实 信用 原则 ; 对契 约 自由的限制及 过错责 任 责任 等 。通过 对公 司提 出 新的 要求 , 不影 响 自身获利 同时 , 在 注 重社 会整 体利 益 的促进 。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公司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其渐成为社会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主要的经济力量,由此可见其利益取得与所在的社会密不可分。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篇1论公司社会责任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随着公司与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社会本位”的思想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公司与社会的二元互动,因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期望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性组织体,而也赋予其一定的社会性。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不仅需要以自身良好的业绩来证明其本身的发展能力和潜力,同时也需要以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来建立起令公众信服的声誉,通过关注职工福利、参与慈善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改善公司的竞争环境,以期在以后的发展中能最大程度的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政府的支持。
一项在欧洲进行的调查表明,86%的欧洲消费者声称更愿意从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企业购买产品,89%的受访者表明信任那些对社会真诚显示其所作承诺的公司。
公司必需认识到,“短期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长期生存,认同社会责任可以使得公司被社会所接纳,这是公司持续经营必需的”。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一)国家立法我国新《公司法》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相较于没有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条文的1994 年颁布的《公司法》,我国学界对新《公司法》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
但是,这一条款被放入《公司法》总则,只是宣示性条款,整部公司法并未再做更进一步的细致和系统的规定。
由于缺少具体适用的条款,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提法仍然只处于道德层面,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二)公司自觉性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公司的主动性和社会的监督和督促。
内因是根本,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唯有公司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社会责任,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无形竞争力的角度来认识社会责任,摒弃社会责任是损害公司利润和耗费公司资源的巨大负担的错误认识,增强履行社会义务的主动积极性,才能达到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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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的社 会 责任 。另 一 方 面 , 司 承担 社 会 责 任 , 助 于其 树 立 公 有 良好 的 公 司形 象 , 益于 公 司 的 可 持续 发 展 。 由此 可见 , 司 有 ” 公 的 营 运 性 和 公 司 应 承 担 的 相 应 的社 会 责 任 应 该 是 息 息 相 关
会 责任 ” 体定 义 。 具
( ) 《 司 法》 一 新 公 对公 司 的外 在 管 制 和 内部 治 理 提 出 了新
的 要 求
来 看 我 国学 者 的相 关 理 论 ,学 者 刘俊 海 认 为 :所 谓 公 司 “ 社 会 责任 ,是 指 公 司 不能 仅 仅 以最 大 限 度 地 为股 东 们 赚 钱 作 为 自 己的 唯 一存 在 目的.应 当最 大 限 度 地 关 怀 和 增 进 股 东 利 益 之 外 的其 他 所 有 社 会利 益 。包 括 消 费 者 利 益 、 工 利 益 、 职 债 权 人 利 益 、 小 竞争 者 利 益 、 中 当地 社 区 利 益 、 境 利 益 、 会 弱 环 社 者 利 益 及 整个 社 会 公 共 利益 等 内容 。既 包 括 自然人 的人 权 尤 其 是 社 会权 , 包括 法 人 和 非 法人 组 织 的权 利 和 利 益 。” 也 由此
经 济 发 展 与 世 界 联 系愈 来 愈 紧 密 。 中 国 的发 展 已经 离 不 开 世
二、 公司社会责任要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的理念
美 国学 者谢 尔 顿 在 12 9 4年 提 出 “ 司 的社 会 责 任 ” 词 。 公 一 自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 国逐 步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试 图 解 决 公 司 美 法 的社 会 责 任 的相 关 问题 。2 0世 纪 八 十 年 代 末 开 始 , 代 制 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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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时俱进” 理念下的公司法
19 9 3年 我 国 颁 布 第 一 部 正 式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我 国 刚 刚 起 步 的 市 场 经 济 进 行 了规 范 , 发 挥 出 了 , 并 巨大 贡 献 。 随 着 中 国加 入 WT O以 及世 界 经 济 贸 易 组 织 , 国 中
从 新 公 司法 来 看 ,它不 仅 废 除 了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中 的 相关 审 批 制 度 , 化 了公 司设 立 的 程 序 , 且 强 化 了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简 而 度 建 构 的相 关 能 力 。 时 , 同 它在 转 投 资 、 保 等 方 面 上 , 化 了 担 优 公 司 的 自主权 。 现 了现 代社 会 对 公 司 法 的新 要 求 。 分 显 现 体 充 出公 司 股 东 的 自治 、 自由 、 主 的权 力 。并 给 与 股 东 权 利 高 度 民 的重 视 。再 次 . 分 利用 市 场 这 只 “ 不 见 得 手 ” 着 重 培 养 公 充 看 。
对州
学 术 论 丛
论新学
摘要 :0 6年 1月 1日起 正式 实施 的新《 司法》 , 20 公 中 引 入 了公 司应承担社会责任 的制度。这要 求公 司在承担其相应 的职责中, 必须依 法承担相应的社会 责任 。 文对《 司法》 本 公 与 现有特点和它与 时俱进 的特性进行描 述 ,继而概 述公 司的社 会责任是 “ 以人 为本 ” 的理念 。 以及 实施这个理念 的必然性。 试 图分析在 新《 司法》 公 下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 : 公 司法》社会责任 以人为本 新《
一
生 产 。 ” 二 款规 定 :公 司应 当采 用 多 种 形 式 , 强 公 司职 工 第 “ 加 的 职 业教 育 和 岗位 培训 , 高 职工 素 质 。” 就 加强 了对 职 工 提 这 的 劳 动保 护 。 些都 是 对 公 司 应 承担 的社 会 责任 的相 应 阐 述 。 这 有 学 者 这样 陈述 :公 司 承担 社 会 责 任 是极 为必 要 的 。 方 面 , “ 一 公 司 营 利 目的 的实 现 能 增加 公 司 的实 力 ,从 而 更好 的 实 现公
可 见 , 司社 会 责 任 理论 与 现 有 的相 关 理 论 虽 有 不 同 , 其核 公 但 司营 运 过 程 中 的科 学 性 . 过 提 高 效率 . 而 增 大 其 收 益 。健 心 内容 相 同 . 现 了 对公 司营 利 性 之外 的社 会 性 的高 度 关 注 。 通 进 体 全 宏 观 调 控 机制 .进 一 步 减 少 国 家对 公 司营 运 过 程 中不 必 要 越 来 越 多 的 人们 关 注 的不 再是 公 司 的盈 利 性 ,公 司 社会 责任 干预 , 应该 适 度 调 控 行 为 , 励 实 现科 学 发 展 。 鼓 已经 成 为 越 来越 多 人 关 注 的方 面 .而 其 的核 心 价 值 观 正 是 以 ( ) 《 司法》 入“ 励投资” 二 新 公 深 鼓 的现 实 理 念 人 为 本 , 非 以钱 为 本 。 而 正 如 我 们 以前 学 习 到 的 , 们 所 提 倡 的 “ 济 人 ” 设 , 我 经 假 新 《 司法 》 除 了公 司 在 注 册之 本 和股 东 人 数 方 面 的老 公 废 规 定 。 在 一 些 重 要方 面都 做 了全新 的规 定 。 一 , 司注 册 并 第 公 资本 的最 低 限 额进 一 步 降 低 , 限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1 有 0万 至 5 0万 , 律 降 低 为 3万 元 : 份 公 司 的 注册 之本 由 10 一 股 0 0万 降 “ 会 人 ” 设 ,复 杂 人 ” 设 等 都 是 从 “ ” “ ” 性 出发 , 社 假 “ 假 善 、恶 本 进 而研 究 人 们行 为 。 得 出 相 应 的合 理 性 与 不合 理 性 。 为 社 并 作 会 主体 的人 对 整个 社 会 的发 展 产生 极 大 的影 响 。也 制 约 这 整 个 社 会 发 展 的相 应速 度 和 质 量 ,我 们 不 仅 要 的是 一 个 高 度 发 展 的社 会 , 是 一 个 适 合 人类 发 展 , 爱 和谐 的社 会 , 以 , 更 有 所 回 归 到公 司 的社 会 责任 ,它 必 须 依 赖 于人 ,坚 持 以人 为 本 的理 念 。 好 的 发 挥其 应 有 的作 用 。 更 接 下来 。笔 者 引 用相 关 理 论 来 由此 证 明人 本 理 念 对 现 代 公 司 发 展 的重 要 作 用 。 先 , 尔 顿 认 为 ,公 司社 会 责 任应 该 首 谢 “ 包 括 道 德 义 务 . 是他 的观 点 在 当 时并 没 有 引起 足 够 的关 注 。 但 随着 对 公 司 社会 责 任 讨 论 的逐 渐 深 人 ,对 于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所 包 含 的 内容 也 日趋 全 面 。” 次 ,17 年 美 国经 济 开 发 委 员 其 “91 会 发 表题 为《 业 公 司 的社 会 责 任 》 报 告 , 告 中列 举 5 商 的 报 8种 旨在 促 进社 会 进 步 的公 司社 会 责 任 行 为 ,并 要 求 公 司 付 诸 实 施 。 些 行 为 涉及 如下 1 方 ( ) 济 增 长 与效 率 ;2 教 育 ; 这 0个 1经 ()
作 “ 1 纪 最 先 进 的《 司法 》 。 2世 公 ”
度 对 公 司法 自身设 计 进 行 了突 破 .在 法 律 方 面 的外 部 约 束 与 内 部控 制并 举 。 由于 美 国的 学 术 系 统 不擅 长抽 象 定 义 , 是 而 着 重 于进 行 具 体 描述 。所 以在 美 国 , 们 得 不 到 对 于 “ 司 社 我 公
界 的发 展 。 在此 基 础 上 , 对 公 司 法 发挥 其 应 有 的 的 管理 和约 这
束 作 用 有 了更 高 的 要求 。 由于 原 有 的 《 司 法 》 公 已经 逐 渐 显 现 其 本 身 的局 限性 , 是,0 5年 新 《 司法 》 运 而 生 , 被 称 于 20 公 应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