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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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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论文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

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

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

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

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着。

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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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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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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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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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探讨最低注册资本,首先要先搞清楚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美国 Fletcher 公司法百科全书指出:公司资本,是指股东出资作为公司商事企业成立的资金和基础的货币、房地产和财产,该货币、房地产和财产通常意味着出资以支付发行给出资人的股份。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且记载与公司章程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总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法律条件,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也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前提。

而关于最低注册资本,新、旧公司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 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一直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在该制度的基础下形成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大资本原则。

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旧公司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规定数额过高,即民间资本准入市场的条件过高。

大多数的创业集体或个人,一开始很难拿出那么多的资金来注册。

而且加上要求一次性缴足就更难了,这样不利于民间资本的活跃,也很容易造成资金闲散浪费。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不同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并没有很大意义,运用起来也比较混乱。

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信用的源头,并且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一直被我国之前的公司法所严格限制,我们企图通过事前监督的方式限制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同规模和内容的企业所需的资本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对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一刀切”的做法根本无法适应现阶段市场的需要,反而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并且阻碍现阶段我国公司的发展前景。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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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

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

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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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股东的表决权专业: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学号:10114056
姓名:李思瑶
论股东的表决权
摘要:股东表决权是众股东对公司管理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的结构日益多元化,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大会职权弱化,股东对公司控制呈减弱趋势。

同时,“股东平等原则”,对中小股东权利行使和权益保护产生极大威胁。

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强化对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就股东表决权的发展背景,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几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

关键字: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代理征集
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及意义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 V otingright)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可以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

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表决权作为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

股东表决权争夺与行使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分配,从而成为平衡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有力工具。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间,在基于股东地位而发生法律关系之场合,应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之谓。

[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一股一权,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利益以及股东责任、风险应该是相等的。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对待。

即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是存在差别待遇的平等,但这差别待遇只能建立在基于股份种类和数量的差别之上。

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在资本表决原则上,公司史上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过程。

在公司制度
产生的初期,面对规模较小、业务和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或由家族统治和经营的公司,公司决策一般采用一致同意原则,拥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无力克服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反对。

因为每一个股东都有权阻止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收购和章程的修改等提议。

[2]但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有不同的预期,一致同意难度非常大。

并且一致同意原则的绝对平等观阻碍了公司行动,导致公司运营的低效率,容易造成公司运行困难的局面。

这种将股东平等原则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弊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在现实中易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虚增的股份享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不公正等诸多弊端,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例如,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应用,与大股东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小持股比例,小股东对公司几乎无控制权,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小股东对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逐渐失去真正意义。

这势必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动摇股份公司资合的基础。

三、表决权代理及代理征集制度
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无法出席会议而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最基本方式之一,被许多国家公司法采用。

[2]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驶表决权。

”即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代表股东发表意见。

股东表决权代理的行使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因时间和精力的有限而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情况就是他人劝诱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自己代为行使,即股东表决权的征集。

后者代理人往往会通过征集行为获得大量的表决权,可能会获得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

通过表决权征集可以将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改变中小股东人微言轻的状况,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从而可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改变股东大会是“大股东会”的局面。

在征集了足够的表决权后,中小股东的代表就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并通过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会代表,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使中小股东的代表在董事会中也占一席之地。

通过表决权代理征集集合足够的表决权后,就可达到与大股东抗衡的目的,从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与此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增加目前参会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比例,并相应提高了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股权比例,使现有大股东不再可以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左右股东大会,从而改变目前股东大会一般均由大股东参加,而中小股东不愿参加或放弃参加的形式化的局面。

所以,从
效果上,表决权代理征集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应有机制以增进公司活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代理是股东表决权行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现表决权代理的征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其一,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意思表示得以充分表达,促使公司决策的民主化,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决策功能;其二,在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权力逐渐相互制衡,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监督功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其三,相互监督的结果必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表决权限制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
表决权限制制度,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

[3]该制度即是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控制股东决策权,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的差别,保障其意志上的平等性。

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也称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或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里的所谓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

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由于把关不严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了表决权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决议,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它是股东表决权得以公正、自由行使的基本保障。

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防止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利用自身的持股优势,在与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议题上得以形成期望的决议,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是能够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提供自由、公正的环境,防止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受到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项条款显示我国在立法上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这样期待大股东在章程中限制其表决权和让其回避表决无疑是难上加难。

这种任意性规定在现实中能够具体付诸实践的可能性十分渺茫。

《公司法》应打破思维定势,突破思维条框,借鉴国际上正通行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具体比例和事由设计上仍应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保障中小股东的平等表决权,以制约大股东控制决策权,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五、结语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逐渐演化成一个约定俗成的模式,并且已经为各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但该原则同时也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被占公司资本多数的大股东所剥夺或忽视。

就表决权而言,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透过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关涉股权所有与资本经营分离模式下现代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无论持股数量多少与否,每一位股东都有权对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参与表决。

就我国目前公司的实际运行中,绝对的资本多数原则往往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丧失实际意义,使“民主”沦为一腔空谈。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共益权的场所,公司立法应当通过设定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股东的权益,打破公司运行的僵局,为股东提供更多的救济方法,以期实现真正的“股东民主”。

参考文献
[1] 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汉林出版社
[2] 姜一春、于广新,《小股东权益的法经济学分析及法律对策》,载《烟台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3] 胡菁菁,《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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