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小论文
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

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论文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
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
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
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
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着。
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期末考试论文--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姓名张念慈专业法学09秋学号 0912001250656所属学校电大新华分校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这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
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
“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
”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
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
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一、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公司法》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
写一篇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的论文,2000字

写一篇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的论文,2000字
一人公司制度是新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其有利的税收和经营优势迅速被广大的企业界和个体所接受。
在传统的公司制度中,成立公司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参与,而这一新制度却改变了这一传统,使得单独一个股东也能够成立公司。
在传统的制度中,股东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而一人公司制度则改变了这一传统,即一个股东就可以在不受其他任何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成立一家公司。
对于个体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使用一人公司制度,减少负担,提高效率。
此外,新公司法还允许一人公司经营者可以不受最低股本限制,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大程度上改善经营活动,减少非正常风险。
一人公司制度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
首先,这一新制度有可能损害公司的信用,因为监管部门很难对一个股东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其次,投资方可能会担心一人公司的财务权力分散,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秩序。
总之,一人公司制度改变了许多传统的公司制度,新公司法的制定给企业和个体提供了开展更多的经营活动的机会。
但是,也有一些不利因素存在,应该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和公司章程,加强财务审计和财务管理,来有效减少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作文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作文作文一。
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个大班级一样,公司里也有很多规则呢。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就像在管公司里钱的事儿。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小公司,就像我们的小社团一样。
这个公司有三个小伙伴一起创立的。
一开始,他们都把自己的零花钱拿出来当作公司的启动资金,这就是公司的财产啦。
可是,有个小伙伴不太懂事儿,他觉得自己出的钱最多,就想把公司的好东西都给自己。
这可不行呀,公司法就像一个公平的老师,它说公司里的财产是大家的,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分配。
比如说,要是公司赚了钱,不能一个人独吞,要根据大家当初出的钱多少,还有在公司里做的贡献大小来分。
就像我们一起做小组作业,不能因为一个人写的字多一点,就把所有的奖励都拿走。
这个小公司在公司法的管理下,后来就变得很公平,小伙伴们也越来越团结,公司也越做越好啦。
公司法调整内部财产关系,就是让公司里的钱能被公平对待,让每个在公司里的人都能开心地工作,大家一起努力把公司变得更好。
作文二。
你们知道吗?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可有趣啦。
我给你们举个例子哦。
有个做小手工的公司,公司里有老板,还有好多工人叔叔阿姨。
这个公司有很多做手工的材料,像彩色的纸、亮晶晶的珠子,这些都是公司的财产。
老板呢,他负责买这些材料,就像我们的家长给我们买文具一样。
工人叔叔阿姨就用这些材料做出漂亮的手工艺品。
有一次,老板想给自己多拿一些做好的手工艺品去卖钱,他觉得自己买材料很辛苦。
可是这样对工人叔叔阿姨就不公平啦。
公司法就像一个保护大家的卫士,它说公司的财产是大家一起努力得来的,不能老板一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后来呢,这个公司就按照大家的工作量来分配这些手工艺品。
比如说,做的多的工人阿姨就能得到多一点的报酬。
这样大家都很开心,工人叔叔阿姨更努力工作了,做出的手工艺品也越来越好看,公司赚的钱也更多了。
所以呀,公司法调整内部财产关系,就是让公司里的财产分配像我们分糖果一样公平,这样公司才能充满活力,大家都能好好地在公司里工作。
公司法毕业论文

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政治功能2006177108 黄志兴内容摘要: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
由此得出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
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
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
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
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
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
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
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
”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
”[1]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
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
二、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首先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不过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
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
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合法控制公司的制度纽带-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
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
这说明,无论出资者的外在身份是什么,它们在公司面前或公司内部均被赋予平等的股东角色,从而享有股东权(股权)。
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则具有非所有权化的天然秉性。
因此,股东控制或“干预”公司的唯一合法的手段便是股权而非所有权。
这个意义上讲,诚如扬振山教授所指出的:“公司之外无国家”[2].即国家作为事民主体向公司投资,随之取得的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样的股东身份。
这时,国家已进入公司内部,在公司之内起作用,而不是在公司外部起作用,从而割断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超经济性与公司非超经济性的脐带联系,这是使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的理论前提和制度要求。
换言之,国家要在公司面前明确界定和区分其作为主权者(管理者或裁判员)与投资者(股东)的双重角色身份。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的创设,使人们找到了解决“两权”分离真正实现的中介,澄清了人们处于矛盾状态的认识,在公司法理上具有重大的意义[3]. 由以上结论可知,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对合理界定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推进政治国家经济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国家职能与所有权职能融为一体,国家所有权充满超经济强制性,政企不分,企业根本没有所有权,企业之间也无所谓产权界区。
因此,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发展商品经济。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把国家的主权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以所有者身份掌握国有财产,并且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企业真正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以形成市场交易的界区。
适应这种需求的最佳选择无疑是把国有企业公司化,以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财产权结构改造国有企业。
然而在我国一些国家控股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却出现了“国家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化”等问题,政企无法真正分开,从而使股份制改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旨亦无法真正实现。
可以说,如何合理建构国家股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如何明确界定国家股权的人格化代表,将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
这取决于相关法规的实施和宏观体制的改革。
概言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司化,公司化就意味着要采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相结合的财产权结构,正确定位国家股东的角色身份。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权力和公司权利的平衡配置,从而顺利推进社会的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法治化进程。
三、现代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攸关其臣民(股东)和债权人的得失,而且影响着顾客、供应商、职工及社区公众的利益。
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公司的活动和方式。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公司本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因为在这些公司内部,
就象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样,人们相互服从于共同的目标;此外,从公司经常地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而言,公司已具有政治意义,公司所做的一切,例如其作出设立或关闭工厂的决策,其经营的成功或失败,具有政府所不可忽视的后果,政府必须努力去促成或限制这种后果。
……在各种大机构中,股份公司是仅次于国家本身的机构。
在国际事务中,公司已经能够挑拔任何一个政府反对别的政府,并取得相当大的自主权。
”[4] 此话虽有夸张,但却说明公司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不可忽视。
二战以来,尽管现代公司董事会权力有增强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大会已经不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
实际的情况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仍然由股东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与撤换,另一方面,董事会的管理行为或公司管理业务的意思决定权仍然应遵从股东大会的决议。
因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仍然存在最终上下控制关系,股东大会仍可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制衡权力。
如果说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制衡体现了“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话,那么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分权制衡则体现出“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特点,这种既授予经营者较优的利益激励机制,又注重对权力监控、制衡的巧妙设计,是公司资产社会化运营和产权明晰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组织保证,也是企业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分野。
在我国,一些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形成了一种“新三会”(即常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即传统企业民主管理模式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并存的公司内部民主管理体制,从而形成“六马驾车”之势。
应该说,在改革试验阶段保留新旧两种机制具有降低风险和改制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新老“三会”在组织构造、价值取向、权力定位和行为目标定位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故而,按公司权力“分立──制衡”模式完善公司机关构造,逐渐排除旧体制的消极因素,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课题。
这必将是公法权力结构实现重构的艰辛历程,也是自下而上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和中介环节。
总之,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而现代国家又以现代公司为依托。
现代公司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公司法人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社会二元结构良性互动的历史前提和现代格局,为推动现代人类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业已或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注释:
[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207页。
[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四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企业办社会”或“克服企业办社会的弊病”与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
[3] 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4] 参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