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结业论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司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权平等原则、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等。
公司自治原则给予了公司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了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和集中。
股权平等原则确保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则要求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二、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起点,包括了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方式等一系列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不得与已有的公司名称相混淆。
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地址,对于确定公司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它反映了公司的规模和实力。
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出资应当真实、合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到位。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着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__-20__学年第一学期《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教学站: ****市文远学校学号:姓名: *** 摘要:时代的发展伴随着相应体制的完善与改革。
特别是对于公司资本体制而言,《公司法》的颁布则体现出显著的作用,而且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而且当前时代背景下,《公司法》的进展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体制完善方面进行改进;本文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方面:研究以往的改革流程;第二方面,研究公司资本体制的具体情况;第三方面,论述对于当下资本体制改造,会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第四方面,根据国内公司资本体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分析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程;经济影响;完善正文: 1993年我国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并以此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其首要目标为“安全”。
实践中,《公司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而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以增加。
并且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过程,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事,理性评价各种资本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到的功能和作用,分清社会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过去和现在我们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坚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构造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大厦以实现“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
了解三大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模式和价值追求,更能清楚的知道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不仅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公同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史与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久之后社会就慢慢的出现了“公司”这个词汇,也就有了“公司”这个概念。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及意义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在本学科领域内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考核。
本论文以探讨公司法中董事责任制度为主题,旨在分析董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现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1.2 研究内容和目的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等。
通过对董事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提出完善和优化董事责任制度的方案,以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章:董事责任制度的概述2.1 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和责任。
这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财产以及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2 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公司治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二是国际上推行董事责任制度的经验和成功案例的积累,对我国引入董事责任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第三章: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3.1 董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的董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董事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董事履职的有效性和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董事责任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3.2 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于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董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困难和效果不理想。
第四章: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公司法的深入学习,我不仅获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对公司的治理、运营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有了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公司法首先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要求。
从公司章程的制定,到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期限,再到公司名称的选择和注册登记的流程,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同时,股东也需履行出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有限责任制度,既鼓励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时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运营的重要保障。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在学习中,我认识到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明确,对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也有严格的要求。
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监管提供了依据。
在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公司法同样有着详尽的规定。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利益;公司的解散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而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公司运营的起点,其中涉及到诸多重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是关于公司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设立公司时,需要明确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之一。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经历了多次改革,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即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随意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需求、行业特点以及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等因素。
此外,公司设立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公司,其组织架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简化。
但无论如何,都要保证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公司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如实记录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人事管理方面,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
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
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公司法》结业论文题目:我国公司法清算制度的修改建议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授课教师:XX姓名:XX 学号:070XXXXX班级:XXX 学生学院:XXX学年:2010 —2010 学期:第二学期2010 年05月30 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修改建议XXXXXXXXXXX10班学号0XXXXXX授课教师:XXXX摘要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公司法修改后,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财产清算修改建议Chinese Company Law Clearing System on the proposedchangesAbstractCleaning system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legal system,and also legal step for companies to get out of market,protecting creditors or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o protect the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law. After the Company law’s revising,taking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company liquidation system into account . Form of national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are forced liquidation of the main companies, Liquidation procedures, legal effects. Although the existing Company Law of china has made the company’s liquidation provisions, but the scope is lack of systematic, unclear and unworkable. The situation led to the non-uniform judicial practice, creditors of shareholder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without effective protection. Therefore, the complete liquidation of our comp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only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academia and the judiciary important issues of common concern.Key words: Company Law Property settlement Proposed amendments一、公司法修订的概况这次公司法修订,不仅使其本身的法律内容更加丰富,法律体系更加清晰,而且进一步理清了公司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如剔除了公司法中的证券法规范,使二者的调整范围更加清晰明了。
本章也是一个例子,旧法中本章名为“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新法修订去掉“破产”,并将旧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破产的规定删去,另增加一条与破产法律衔接。
这是因为破产是公司解散后的一种结果,故不必单独表述,而是在具备新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才宣告破产,这样不仅表述更加科学,而且我国统一的破产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一事项本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统一破产法中对其进行规定应当更符合逻辑。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
前文已经指出,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
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
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相当滞后。
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它不同于清算组,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
二、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三、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
具体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
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分配财产。
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体现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则。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清算的中止与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这种情形属于清算的中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此种情形,视为公司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实例分析2002年1月10日,王某与某制衣公司以及两名股东就借款一事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制衣公司结欠王某17万元,由制衣公司定期分六次归还,并明确公司如发生解散、合并、清算、破产等企业终止情形,上述债务由两股东个人负连带偿还责任。
签约后,制衣公司以货抵款偿付了第一期2万元,余款15万元未能归还。
2003年11月,制衣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为此王某起诉,要求制衣公司和两股东共同归还该借款。
法院判决制衣公司应偿付王某借款15万元、两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应对制衣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与清算主体:首先要明确的是,清算责任与清偿责任不是一回事。
公司清偿责任产生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公司清偿责任的是公司本身。
此时公司对债权人承担各别清偿的义务。
清算责任则是指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主体承担的维护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的义务,它只限于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不合法和不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
到了清算程序,公司所有的普通债权人都处于平等地位。
其次,清算主体是清算组的设立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公司清算主体是承担清算责任的人,需要承担公司合法、及时清算义务,否则必须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因此受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原理,清算程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公司如果是自愿解散就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即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作为清算主体,组织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在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根据清算主体的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命令开始并进行监督的清算程序。
特别清算的起因多是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强制解散,即使那些自愿解散情况下申请的特别清算,其缘由也是公司自己已无法独立完成清算活动,所以尤其需要立法确定清算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