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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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要义结课作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姓名:方敏学号:0965138202班级:09信管摘要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股东权利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

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

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

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

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

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

”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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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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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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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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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篇一:公司法(期末论文)序号:期末考查论文课程名称现代企业经营与公司法论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学生学院__________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2022年4月18日注意:论文字数3000左右,五号字体,单倍行距,双面打印,两张纸以内(包括封面)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权益论文摘要:现在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正处在飞速发展的阶段,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种不足之处也日益显露出来。

其中一点就是,大多数中小股东由于持股份额太小,在公司没有发言权。

中小股东利益很容易受到少数控股股东的侵害。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已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制,充分发挥好股东大会的作用,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利益加以有效的保护,已成为当前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正文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发展的最高形态,它具有资本筹集渠道广泛,经营风险高度分化,经营管理专业优化以及资本投入高额回报等优点,使其在近代商品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不仅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规模日益壮大,发展速度惊人。

但是,事物总是有双面性的。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其自身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多多少少也会有不足之处。

而今天,我主要想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

而造成大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丢失,被忽略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越是发展,遇到的问题也就越多,这应该引起经济社会的关注。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有以下的一些内容:1、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中小股东权益现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不再是公司的什么都能包办的机关,但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所处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去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股东大会不但仍然对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等重要事项有意思决定权,而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确定、利益分配、董事和监事的任免等有决定权。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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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最低注册资本,首先要先搞清楚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美国 Fletcher 公司法百科全书指出:公司资本,是指股东出资作为公司商事企业成立的资金和基础的货币、房地产和财产,该货币、房地产和财产通常意味着出资以支付发行给出资人的股份。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且记载与公司章程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总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法律条件,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也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前提。

而关于最低注册资本,新、旧公司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 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一直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在该制度的基础下形成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大资本原则。

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旧公司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规定数额过高,即民间资本准入市场的条件过高。

大多数的创业集体或个人,一开始很难拿出那么多的资金来注册。

而且加上要求一次性缴足就更难了,这样不利于民间资本的活跃,也很容易造成资金闲散浪费。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不同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并没有很大意义,运用起来也比较混乱。

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信用的源头,并且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一直被我国之前的公司法所严格限制,我们企图通过事前监督的方式限制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同规模和内容的企业所需的资本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对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一刀切”的做法根本无法适应现阶段市场的需要,反而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并且阻碍现阶段我国公司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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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姓名:方敏
学号:0965138202
班级:09信管
摘要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股东权利
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

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

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

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

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

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

”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

薪酬的细节经常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规定。

通常,顶级经理也会因为成为董事而取得薪酬。

在典型的英国上市公司中,多数董事也会是全职的高级经理,并且向董事支付其履行职责所花费的费用是标准的作法。

……但是,专职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优势的事实可能产生问题,即他们好像决定他们自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换言之,经理薪酬的水平大部分好像是依靠自律来确定的。

”不难看出,高管薪酬的确定完全符合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方当事人(即高管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即高管决定。

但时至今日,有关高管薪酬的税收规制、司法审查和强制披露制度的公共政策讨论对我国正在建立的高管薪酬规范制度有何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披露制度的规范
薪酬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由于“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分权,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

由于“经理革命”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作为解决股东与高管之间代理成本工具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

公司高管很可能通过对董事会施加各种影响进行“寻租”,或通过与董事会“合谋”来获得高额的薪酬,并通过各种“伪装”来掩饰这种高额报酬。

(高管薪酬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口诛笔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额薪酬并没有给股东带来高额回报,高额薪酬与公司业绩严重背离,直接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掠夺。

由于高管薪酬与高管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这种薪酬已经构成了公司新的代理成本。

因此,对高管薪酬进行全面披露,对于保障股东知情权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传统上,股东之所以在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上表现出“被动性”,一个主要原因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并不知情。

无论是股东采用“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其前提就是股东必须获得公司事务的充分信息。

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充当了股东投票权下的一种透明机制。

首先,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满足了股东获取信息的需求,使他们将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进行比较成为可能。

高管薪酬信息的充分披露,降低了股东获取此类信息的成本,提高了股东参与薪酬事务的激励。

股东对高管薪酬事务的积极参与,将促使公司薪酬委员会更加谨慎地设计高管薪酬计划,以便符合股东预期。

其次,诚如加拿大爱德华.亚科布奇(Edward M.Iacobucci)教授所言,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降低股东监督成本,减少股东“搭便车”行为,将有效改善股东在高管薪酬事务上的“理性冷漠”态度。

尽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并不会给股东个人带来额外好处,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表格和图表的大量使用、对高管薪酬构成情况的说明以及对公司薪酬政策和薪酬委员会报告的解释,都大幅度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薪酬事务的成本。

再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将进一步促进机构投资者在高管薪酬事务中发挥作用。

布莱克(Bernard S.Black)教授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公司治理潜在的最有希望的力量。

在公司投票表决方面,机构投资者所占有的股份越大,投票表决对其就越有利。

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这导致其不能轻易地采用
“华尔街规则”。

为维护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就必须对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积极行使发言权。

为了避免公司高管自定薪酬,公司法一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高管业绩考核并决定高管薪酬支付。

尽管如此,但同样存在着董事会被高管“俘获”并与高管“合谋”的可能性,而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范此类情形的出现。

一方面,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将保障股东对公司薪酬事务的知情权,便利股东全面评价董事会高管薪酬决策职责并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另一方面,“高管薪酬的披露认可并促进责任”。

尽管董事持股制度以及董事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决策中“被俘获”和“合谋”的现象,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更详细地揭示董事会参与高管薪酬决策过程,使董事履行职责情况一览无余,这将进一步促使董事会更加谨慎履行职责,科学地进行高管薪酬决策,否则,将有损董事声誉,甚至遭受股东罢免。

杰弗里·N·戈登(Jeffrey N Gordon)认为,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将促使董事会对股东更加负责。

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将促使股东觉醒,及时对董事会不合理高管薪酬决策做出反应。

使得高管薪酬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使更多的高管薪酬丑闻得以揭露,从而增加董事及高管声誉成本,并削弱了高管层对薪酬的影响力。

启示
于高管薪酬的规范,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法律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显然不是万能的,其作用的范围及其方式都是特定化的。

1.重视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对于竞争性高管薪酬的形成所起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契约安排及其实施的市场机制,为此要努力建成有效的经理人市场。

本质上,高管薪酬数额的高低以及增长的速度,是由市场定价机制确定的,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宜出面作事前限制或者事后审查的干预。

2.证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即是对不合理的高管薪酬的有力制约和对股东权益的有力保护举措。

3.公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确定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尤其对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而言,发挥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势在必行;
同时,要授权并维护股东在重大薪酬事项上的决策权、监督权。

高管薪酬的确定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关联交易,所以公司立法应将完善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纳入到关联交易制度体系的完善中去
4.法院要对高管薪酬确定的纠纷持积极、谨慎的立场。

司法审查必不可少,法院对于高管薪酬纠纷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应持积极立场,公正始终应该被法院当作终极的法律价值目标来追求,但司法审查又必须秉持适度干预公司自主经营的理念。

我国法院审理公司高管薪酬确定纠纷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关于包括高管薪酬确定在内的关联交易的司法解释。

5.要统筹规制有限公司的高管薪酬与股利分配政策。

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采用“无股利分配政策”来掠夺、排挤少数股东。

相比于高管薪酬,法律对股利分配的干预更为有限,控制股东通过“无股利分配政策”的设计,将股利分配与薪酬确定互为表里,平添了法律干预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复杂性和难度。

对此,法律要将对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与对其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制紧密结合,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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