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2021020823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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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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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意义的论文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意义的论文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意义的论文摘要:本文以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为主题展开论述,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重点从多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发展;作用一、有助于提升企业制度与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公司法能够促使企业根据当前的经济环境适当调整其内部管理制度,促使企业制度更好的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例如,在公司法的作用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控制股东的法律责任,而且进一步提升了对企业股东的保护力度。

公司法非常注重企业自治理念的贯穿和融合,针对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在不断完善,在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其内部制衡机制的同时,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公司法对企业董事会决策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进而使的企业董事长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使得企业经济业务开展中的各项决策更加的科学,而且,在公司法的作用,企业董事会会议程序变得更加规范,使得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有助于企业发展机制的优化《公司法》在修改之前,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多权力,使得企业管理工作明显受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并表现出明显的行政管理特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外资进入行业,但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以及交易模式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并不相符。

在《公司法》修订之后,上述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将更多的权力赋予企业,在此基础上,使得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受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更小,而且可以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及时的调整。

而且,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大会在企业中的最高权力地位,并针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针对企业董事的罢免,规定企业股东不能够对董事进行无故罢免,而且公司法还针对企业高管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三、有利于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技术核心,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明确了不公开质证制度,即设计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而且需要当事人进行相互质证,如果相关证据中包含商业秘密,那么应该进行保密,而如果必须出示的,则应该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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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中解析出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原则和在公司存在运营的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意义。

通过与国际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含义和看法比较出作为市场营销者深入了解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必要。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一解剖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国际上一般这样看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

”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

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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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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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伴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公司法越来越得到完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司法毕业论文,欢迎阅读。

公司法毕业论文【摘要】股权激励机制在国外是股份公司较为常见的激励措施之一,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在学习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成长着,在学习中总避免不了失误。

本文就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浅见。

【关键词】股权激励;历史沿革;特性;对象范围;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一、引言股权激励机制在国外是股份公司较为常见的激励措施之一,股权激励是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企业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主要是以本公司股票为主,激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是一种广义上的股权激励。

尽管《办法》未明确施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但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2005年修订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将是完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

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形式,有条件的授予经营者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所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趋于一致,实现经营管理者、生产者的利益与股东权益“捆绑式经营”,同呼吸共患难,使上市公司效益实现最大化。

二、股权激励机制的历史沿革(一)国外的股权激励机制近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产权制度安排更多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使得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二者利益相冲突。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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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

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

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引言1. 我国公司法简述1.1公司法的概念1.2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4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2.目前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缺失32.1科学管理原则2.2安全交易原则2.3保护持少数股份股东利益的原则3. 完善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建议3.1填补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立法空白53.2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3.3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化理论进路3.4降低公司设置门槛,促进企业发展3.5明确公司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结论参考文献摘要各个部门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于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和司法过程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标准。

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合法权益AbstractEach department has its own basic principles, the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rporate events.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mpany law,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law in adjusting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specific to a specific rang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is the basic standard to follow,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cess. Acting force always run through the corporation law, is the basic criterion to implement company operation,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It is als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statute law tool.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1. 我国公司法简述12.1 公司法的概念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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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及现状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及现状摘要我国《公司法》2013 年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净资产的变化受注册资本管控和检验的规则体系。

2013 年《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资本形成设定了新的规则。

新资本规则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原先以注册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运营及债权人保护理念,更为务实地在公司自由经营与债权人利益保障间选择了新的平衡点。

资本形成规则改革既是整体资本制度改革的先声,也为资本理念发展和资本法律体系协调完善提出了紧迫要求。

当前,应当结合新的资本理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及周边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公司资本司法审判的新方法。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公司法The Changes and Current Situations of the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ChinaAbstractBefore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2013 in China, the company's capital system is a system of rules that takes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s the core and the change of the net assets subject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control and inspection. The changes in the Company Law of 2013 set new rules for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The new capital rules largely abandon the original concept of company operation and creditor protection with registered capital as the core, and more pragmatically chose a new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The reform of capital formation rules is not only the forerunner of the reform of the overall capital system, but also poses an urgent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capital and the coordination andperfection of the capital legal system. At present,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urrounding legal rule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in light of the new capital concept and should be explored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Register capital; Company law目录第1 章引言 (1)第2 章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 (2)2.1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 (2)2.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2)第3 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3)3.1 我国原公司资本制度 (3)3.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首次变革 (3)3.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3)第4 章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与探究 (4)第5 章结语 (5)参考文献 (6)第1 章引言第 1 章引言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类型的核心,其资本制度的优劣,关系着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确立正确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度及其重要。

学理上通常将公司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形态。

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又属于哪一种呢?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它要不断地进行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自从我国1993 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后,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即为后来颁布的2005 年《公司法》、2013年《公司法》。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2013 年《公司法》。

通常认为, 我国公司法上确立的无疑属于法定资本制。

第 2 章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2.1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

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2.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分为三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

但可以一次缴纳股款或分期缴纳。

二、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源于英美法系。

授权有两种含义(历史上):一是国家授权公司;二是公司授权董事会。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

三、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吸收授权资本制优点的基础上,采用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即采此制度。

主要内容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可不必全部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公司设立时要认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

第 3 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3.1 我国原公司资本制度一、立法背景1978 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92 年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国内并无成型的相关制度可以借鉴,所以我国积极汲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发展经验。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我国1993 年首次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1]。

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方面,我国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不但要有资本总额标准,还要达到法定的最低额度;在公司资本的募集、认购与缴纳方面,规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全部发行和认足,并一次性缴足;在非货币出资方面,仅规定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排除其他形式的非货币出资;在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要求非常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作为其出资完成情况的证明。

3.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首次变革一、立法背景1993 年《公司法》自颁布以来,经过了十余年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弊端逐渐暴露而且越来越严重,修改不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

一方面,1993 年《公司法》所承载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私人投资需要获得法律支持,民营企业需要获得成长空间[2]。

在这种形势下,继续维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5 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并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资本管制。

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方面,虽然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在内容上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如改“实缴”为“认缴” 、取消按公司经营内容不同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在公司资本的募集、认购与缴纳方面,既有保留也有修改,募集与认购制度与之前的公司法规定相同,但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更加细化;在非货币出资方面,已从“列举式”转化为“列举——概括式”;在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保留了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2005 年《公司法》大幅度修订以后,虽然进行了突破性的革命,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依然是法定资本制度,虽然对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有一定的放松,但是与1993 年《公司法》一样,同样严格地奉行资本三原则,对公司的束缚较多。

3.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一、立法背景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推出了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明令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查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

这些措施是改革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重大举措,并在立法上获得了迅速的反应。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2013 年《公司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果的立法确认。

立法上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时,验资证明不再是必须提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减资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放宽。

此次《公司法》修改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公5司的注册资本改由公司章程规定。

债权人是否应以注册资本为信?从对债权的最终担保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以公司资本为担保, 而是以公司的总资产为债权的最终担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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