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统一规定规范科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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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40)
(20)
100
(10)
(10)
(20)
无批准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发现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不得分,未取得相应证书而单独执业,每人扣5分
超科目执业每项扣10分,未经审批擅自命名每起扣10分
有非法广告每件扣10分
未按要求做好,每起扣3分
缺1次扣3分
无诊疗登记扣10分,登记不规范扣5分,不按规定保存各扣5分。
抽查10份以上门诊处方、病历
查防范措施及其处理记录
查看工作记录并咨询有关部门
查看工作记录及卫生、健康宣传资料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并抽查5份以上病例登记报告情况
20
20
20
1一项不合要求扣5分
无制度扣5分,无工作记录扣5分,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及废物处理不得分
不按统一规范要求书写病案、门诊病历、处方,每项扣10分
3、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特殊病例(如“非典”可疑发热病人)能及时转诊治疗。
4、护理人员熟悉护理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审查“三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并现场抽查相应物品、耗材。
查维修保养文件和记录,验计量合格证
现场检查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重点查治疗室、手术室等
无防范措施扣5分,无处理记录扣5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无登记报告记录不得分,漏报1例扣5分
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 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 内以划“√”方式填报。

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一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一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一、床位规模
评审要点
临床科室:至少设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和预防保 健科。
分值
评审方法
得分
1 医院床位数20—99张 2

现场查看床位数与申报床位数是否一致,床位<20张单项否决 。 核查医院科室设置、人员注册等情况,门诊必须设立清创缝 ★ 合室。科室设置不全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者单项否决。 所有临床科室是否有相对独立设置的病区,并符合国家规定 30 护理单元设置。未独立设置病区一个扣10分;未设置抢救室 此项不得分。
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评审内容 序号
47 48
六、护理管理
评审要点
护理人员具备危重患者护理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对住院患 者提供规范的用药、治疗服务。 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流程 及应急预案,建立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制定医嘱核对及处理流程、患者围手术期评估制度和护理文件 书写标准及质量考核标准。
分值
20 6 5
评审方法
现场访谈责任护士对危重患者病情掌握情况,随机抽考至少3 名护士护理技术操作,每人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查阅医院、病区相关资料,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查阅医院、病区相关资料,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得分
49
(四)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
制定并实施手术室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常规 。 建立手术部位标记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患者交接制 51 度,并有效执行。 建立与医师、患者的良好沟通机制,满足临床工作和患者需要 52 。
8
现场查看布局和流程,安全操作及废弃物标本管理不达标不 得分,相关制度不健全、无生物安全标志、设备和无职业暴 露处置预案。每缺一化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55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医疗机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门诊部门的标识标牌的管理。

三、标识标牌种类1. 医院名称标识:包括医院名称、标语及医院logo等内容。

2. 门诊科室标识:包括科室名称、科室编号及科室负责人等内容。

3. 医生工作室标识:包括医生姓名、职称、工作时间等内容。

4. 护士工作室标识:包括护士姓名、护士级别、工作时间等内容。

5. 特殊诊室标识:包括特殊诊疗室名称、诊室编号、开放时间等内容。

四、标识标牌设置1. 标识标牌应与医疗机构整体风格相协调,符合卫生、美观、实用的原则。

2. 标识标牌应设置在显眼位置,便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查找。

3. 标识标牌应设置在医院大厅、诊室门口、走廊等适当位置,方便导航和指示。

4. 标识标牌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标牌,确保标识标牌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五、标识标牌管理1. 负责人:医院设立标识标牌管理专职人员,负责门诊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工作。

2. 监督检查:定期对门诊标识标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统一规划:医院应制定门诊标识标牌的统一规划,确保标识标牌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4. 系统管理:建立门诊标识标牌管理系统,包括标识标牌信息管理、更新维护、资料归档等内容。

5. 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标识标牌管理的重视和专业水平。

六、处罚规定对于严重违反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建议医务人员接受相关培训。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上就是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病理诊断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病理科。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

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七条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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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住院 产科 产科门诊 产科专家门诊 产科住院 婴儿室 儿科 儿科门诊 儿科专家门诊 儿科住院 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眼科 眼科门诊 眼科专家门诊 眼科住院 耳鼻喉科 耳鼻喉科门诊 耳鼻喉科专家门诊 耳鼻喉科住院 口腔外科 口腔外科门诊 口腔外科专家门诊 口腔外科住院 皮肤科门诊 皮肤科专家门诊 皮肤科住院 精神科 精神科门诊 精神科专家门诊 精神科住院 传染科 传染科门诊 传染科专家门诊 肠道门诊(发热门诊) 传染科住院 急诊科 急诊内科门诊 急诊外科门诊 急诊科病房 急诊监护室(EICU) 急诊术后监护室 中医科 中医科门诊 中医科专家门诊 中医科住院病区 门诊部 简易门诊(方便门诊) 特色门诊 肠痔瘘门诊 老年病门诊 中西结合治疗门诊
130 13001 13002 13003
131 13101 13102 13103 13104
132 13201 13202 13203 13204 13205
133 13301 13302 13303
134 13401 13402 1340201 1340202 1340203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13403 13404
135 13501 13502 13503
136 13601 13602
137 13701 13702 13703
138 13801 13802 13803
139 13901 13902
140 141 14101 14102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科室名称
社区服务中心 计划免疫室 儿童保健门诊 xx诊所 预防保健科 体检中心 呼吸内科 呼吸内科门诊 呼吸内科专家门诊 呼吸内科住院 消化内科 消化内科门诊 消化内科专家门诊 消化内科住院 神经内科 神经内科门诊 神经内科专家门诊 神经内科住院 心脏内科 心脏内科门诊 心脏内科专家门诊 心脏内科住院 血液内科 血液内科专家门诊 血液内科门诊 血液内科住院 肾内科 肾内科门诊 肾内科专家门诊 肾内科住院 内分泌科 内分泌科门诊 内分泌科专家门诊 内分泌科住院 风湿免疫科 风湿免疫科门诊 风湿免疫科专家门诊 风湿免疫科住院 糖尿病科 糖尿病科门诊 糖尿病科专家门诊 糖尿病科住院 干疗科 干疗科门诊 干疗科专家门诊 干疗科监护室
11204 113
11301 11302 11303
114 11401 11402 11403
115 11501 11502 11503 11504
116 11601 11602 11603
117 11701 11702 11703
118 11801 11802 11803
119 11901 11902 11903
干疗科住院 胃肠外科 胃肠外科门诊 胃肠外科专家门诊 胃肠外科住院 甲状腺外科 甲状腺外科门诊 甲状腺外科专家门诊 甲状腺外科住院 神经外科 神经外科门诊 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神经外科第一病区 神经外科第二病区 骨科 骨科门诊 骨科专家门诊 骨科住院 泌尿外科 泌尿外科门诊 泌尿外科专家门诊 泌尿外科住院 胸外科 胸外科门诊 胸外科专家门诊 胸外科住院 心脏外科 心脏外科门诊 心脏外科专家门诊 心脏外科住院 男性外科 男性外科门诊 男性外科专家门诊 男性外科住院 肝胆外科 肝胆外科门诊 肝胆外科专家门诊 肝胆外科住院 器官移植中心 器官移植中心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专家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住院 ICU 血管外科 血管外科门诊 血管外科专家门诊 血管外科住院 妇产科 妇科 妇科门诊 妇科专家门诊
科室类别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120 12001 12002 12003
121 12101 12102 12103
122 12201 12202 12203
123 124 12401 12402 12403 125 12501 1250101 1250102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特需服务门诊(VIP) 远程会诊中心 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门诊 核医学科专家门诊 放射性核素观察治疗病房 放疗科 放疗科专家门诊 肿瘤放疗科住院病区 肿瘤治疗中心 肿瘤治疗中心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专家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住院 微创神经外科 微创神经外科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住院 乳腺外科 乳腺外科门诊 乳腺外科住院 疼痛治疗科 头颈外科 头颈外科门诊 头颈外科住院
云南省医院成本核算科室代码及名称表
科室代码
101 10101 10102 10103 10106
102 103 10301 10302 10303 104 10401 10402 10403 105 10501 10502 10503 106 10601 10602 10603 107 10701 10702 10703 108 10801 10802 10803 109 10901 10902 10903 110 11001 11002 11003 111 11101 11102 11103 112 11201 11202 11203
1250103 12502
1250201 1250202 1250203 1250204
126 12601 12602 12603 12604
127 12701 12702 12703
128 12801 12802 12803
129 12901 12902 12903 13401 13402 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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