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于废止北京市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
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
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情况和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现废止19项北京市地方标准(见附件)。
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70ca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d4.png)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1/ 061-20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2011-12-232012-07-012DB11/T 064-2011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2011-12-232012-01-013DB11/ 833-2011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4-014DB11/ 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1-015DB11/T 835-2011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6DB11/T 836-2011农业信息资源数据集核心元数据2011-12-232012-04-017DB11/T 837-2011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规范2011-12-232012-08-018DB11/T 838-2011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2011-12-232012-04-019DB11/T 839-2011行道树修剪规范2011-12-232012-04-0110DB11/T 840-2011园林绿化废弃物堆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1DB11/T 841-2011丰花月季和大花月季栽培养护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2DB11/T 842-2011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3DB11/T 843-2011山区林地食用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14DB11/T 844-2011独本菊栽培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5DB11/T 845-2011切花菊设施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6DB11/T 846-2011茶菊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11/061-2011【标准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标准性质】强制性【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2-07-01【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归口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特定要求、车辆外观标志、其它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要求。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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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执行2003资料管理规程的 几个注意事项
• 参与建设各方均应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软件》(2003版)管理工程资料。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形成的工程 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机内电子签名,打
印资料手工签名方式。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管理基建文 件、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外来资料时,可以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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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 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 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 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通常认为,企业标 准是最严格的标准,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按照传统 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刚好相反。
▪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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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标准用词的特点
▪ 标准用词有严格的规定。
▪ 标准用词,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 标准的词义应该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 解上的误会。
▪ 每本标准,都附有本标准用词的说明。
▪ 学习和执行标准时,除了应该注意标准的 用词,还应注意用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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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 6 条)
➢ 由于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 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 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可以采用, 也可以
北京地方标准_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修复学)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A1型题 2. A2型题 3. A3/A4型题1.增强基牙与修复体抗力形的措施不包含A.为了保护牙体组织,尽可能保留一切牙体结构与组织B.根据缺损及牙体组织情况,合理选择设计修复体类型C.采用适当的辅助增强固位措施D.修复体有适当的厚度与体积E.保证修复体的制作质量正确答案:A解析:抗力指的是患牙和修复体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能够行使正常的口腔功能,而不会发生变形折断的能力,包括患牙组织的抗力和修复体的抗力两方面,所以B、C、D、E的描述符合这一要求。
而A说法保护牙体组织,尽可能保留一切牙体结构与组织不正确,因为无基釉不去除,容易在行使功能时折断,而影响抗力,故选A。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2.固定桥设计活动连接体主要是为了A.一端基牙数目少B.减少一端基牙的扭力C.减少一端基牙的力D.加强两端的连接作用E.一端基牙固位力差正确答案:B解析:半固定桥般适用于一侧基牙倾斜度大,或者两侧基牙倾斜方向差异较大,设计双端固定桥很难取得共同就位道时,用于减少一端基牙的扭力,故选B。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3.下列关于混合支持式义齿的设计要点中错误的是A.在主要基牙上设计作用良好的卡环B.设计应力中断式卡环C.取功能性或压力印模D.增加间接固位E.排硬质牙正确答案:E解析:混合支持式义齿尤其适用于游离缺失的牙列缺损,是由余留牙和黏膜起支持作用的混合式义齿,通常有远端游离缺失,所以需要设计应力中断式卡环,取功能性或压力印模,增加间接固位,所以A、B、C、D正确,而排硬质牙适合牙支持式义齿,所以E不是混合支持式义齿的设计,故选E。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4.下列关于复合固定桥的说法错误的是A.包括4个或4个以上的牙单位B.整个固定桥中含有两个以上的基牙C.承受外力时,各基牙受力反应一致D.获得共同就位道比较困难E.复合固定桥常包括前牙和后牙正确答案:C解析:复合固定桥是将两种或以上的简单固定桥组合在一起而构成。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PPT

汇报题纲
一、施工资料概述 二、施工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施工资料分类及来源 四、施工资料编制的相关要求
施工资料概述
施工资料的定义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 资料统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图纸、图表、文字 资料等,记录了整个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始末,贯穿着整 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工程施工的原始历史记录,同时 也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最关键的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资料分类及来源
施工资料的分类
根据目前水利工程施工资料存档内容,施工资料分为 管理、技术、材料与构配件、测量监测、隐蔽工程及基础 处理、施工记录、试验记录、功能试验、质量评定、验收、 竣工图及声像等十二大类资料,共计84小类资料。
施工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施工 资料管理责任,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注1: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 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注2:参与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施工资料形成过程中的直接 责任人,如果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已形成的施工档案资料。
注: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 料的要求不应低于相关规定。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 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
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盒子目录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1-1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表AQ-C7-1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AQ-C7-3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表AQ-C7-4)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资料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X年 X 月 X 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目录一、编制依据: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工程概况 (1)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八、安全用电措施 (7)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北京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本规程为条文推荐性标准,其中第3。
0。
6、3。
0。
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7〕2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讨论了原标准内容的适用性,调研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结合北京市近年来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管理;5 设备管理;6 试验管理;7 生产管理;8 运输与交付;9 浇筑与养护;10 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对术语进行了增减,增加系列配合比等术语;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矿物掺合料试验项目;4 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5 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试验与确定方法;6 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ERP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A3门一层,邮编:100041,电话:010—63941490(传真)、010-********,电子信箱:bj—concrete@).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北京华城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钻石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建江李彦昌董晓明刘洪波司天森张培戴清波杨思忠齐文丽胡耀林安同富聂法智陈喜旺徐宝华蔡亚宁马雪英高金枝谢开嫣李帼英于明楚建平周成斌岳爱敏王海波1 总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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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组建本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工作队伍,建立本行业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制定推动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并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县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在行业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等特殊领域,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研究,建立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一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三)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则,不属于仅适用于部门内部的规范;(四)属于技术要求;(五)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六)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七)强制性地方标准已充分进行实施风险评估;(八)有对应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进行技术论证,出具同意立项的意见;(九)申请一类项目经预评估能够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十)二类项目完成研究申请转为的一类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十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8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
第十八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见附件2)。
未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与授权文件的,视为申请人确认立项申请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提出重点项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在每年11月底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二类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提出阶段明确标准的组织实施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与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立项。
组织实施单位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就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根据立项审查、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结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地方标准立项。
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
经批准的增补计划是当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需要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进行拆分、合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
逾期未能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将上一年度尚未完成的续存项目随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一并公示。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
第四章起草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九)强制性标准实施可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十)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在地方标准前言中确定归口单位。
有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归口单位。
没有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