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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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我国的人口密集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护城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其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的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北京市政府依托于科研机构和专业团队,结合国际先进技术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是基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北京市政府积极推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处罚机制,促使各类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排放水平,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总之,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的执行,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水环境保护,积极参与排污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水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 7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2.1 标准分级和限值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 [1998]18 号)。
2.1.2 在划定的 II 、 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 III 、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 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2.1.3 、2.1.4 、2.1.5 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3 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举足轻重。
然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市政废水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北京市的水环境,市政府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市政废水排放标准。
一、标准概述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是为控制和减少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北京市的水环境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污水的排放限制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以及PH值、色度等方面的要求。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1. 化学需氧量(COD):根据不同的污水类型和排放去向,COD的排放限制值在100mg/L至300mg/L之间。
2. 氨氮:氨氮的排放限制值在5mg/L至25mg/L之间,其中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源地和景观水体等,排放限制值更为严格。
3. 总磷:总磷的排放限制值在0.5mg/L至1mg/L之间,以控制水体富营养化问题。
4. 悬浮物:悬浮物的排放限制值在30mg/L以下。
5. PH值和色度:PH值要求在6-9之间,色度要求在50以下。
三、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标准的实施,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废水处理厂的监管,要求其按照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其次,建立了严格的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抽查,以确保达标排放。
此外,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违规企业。
四、成效与展望自实施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以来,北京市的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据统计数据显示,主要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体透明度增加,水生生物种群数量逐步恢复。
此外,北京市的饮用水源地水质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得到了提升。
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有望进一步严格。
同时,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民也应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水排放,共同营造美丽的水生态环境。
SBR工艺处理中药制药废水案例分析

给水排水 Vol畅40 增刊 2014215 SBR工艺处理中药制药废水案例分析李安峰1,2 潘 涛1,2 徐文江1,2 李 箭1,2(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7;2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北京 100037) 摘要 针对中药制药废水特点,采用SBR工艺处理某制药企业废水。
运行结果表明,处理出水满足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枠(DB11/307—2005)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工艺具有运行稳定可靠、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管理维护简便等优点。
关键词 中药废水 SBR工艺 污泥负荷1 工程概况水溶法中药生产过程主要包括洗药、煮提和制剂3个步骤,废水主要来自原料的洗涤水、原料煮提残液、设备清洗水、车间地面清洗水等,废水中主要含有各种天然有机污染物,通常具有组成复杂、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等特点,属难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
近年来,中药制药废水的处理技术已经成为研究和应用的热点之一[1,2]。
北京某制药厂主要生产片剂、洗剂、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口服液、中药材深加工7种剂型50余种产品。
主要品种有金莲花润喉片、小儿清肺化痰颗粒、多烯酸乙酯胶丸、诺氟沙星胶囊、清热解毒口服液等产品。
该制药厂中药生产过程中每日排放120m3左右的制药废水,基于保护环境和COD减排的考虑,拟建设一套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150m3/d,处理出水要求满足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枠(DB11/307—2005)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工程设计进出水主要水质指标见表1。
表1 设计进出水主要水质指标项目pHCOD/mg/LBOD5/mg/LSS/mg/LTDS/mg/L设计进水6~8≤5000≤2000≤500≤2000出水要求6~9≤500≤300≤400≤20002 工艺流程本项目设计废水处理能力为150m3/d,属于小型废水处理工程,适宜选用流程简单、运行灵活、维护管理简便的处理工艺;此外,废水来自原料的洗涤水、原料煮提残液、设备清洗水、车间地面清洗水等,各车间废水水质差异很大,且均为间歇排放,造成综合废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因此选用的处理工艺需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还有,选用的工艺必须确保处理出水稳定达标。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5)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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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0.01
0.2
0.2
0.5
25 氨氮
2.0
5.0
10
15
26 总氮
15
20
—
—
27 氟化物
1.0
2.0
5.0
DB11/ 307—2005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技术内容 ............................................................................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 3.2 其他规定........................................................................... 1 4 监测 ................................................................................ 6 4.1 采样点............................................................................. 6 4.2 采样频率........................................................................... 6 4.3 排水量............................................................................. 6 4.4 统计............................................................................... 6 4.5 方法...............................................................................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 ............................................................................... 9
5.0
1.0
0.3 0.03
0.3 0.1 0.3 2.0 0.1 0.1 0.4 0.4 0.4 0.4 0.05 0.4 0.4 0.4 0.5
三级限值
1
DB11/ 307—2005
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 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 GB 18918—2002 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以及表 2、表 3 的有关规定。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III、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 GB 18918—2002 表 1 中一 级标准的 B 标准以及表 2、表 3 的有关规定。 3.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 GB 8978—1996 表 5 的有关规定。 3.2.6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控制:排入 II、I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一级标准,排入 IV、V 类水 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 3.1.3、3.1.4、3.1.5、3.1.6、3.1.7 的规定。
0.05
0.2
0.2
0.2
一6 类7
8
总砷 总铅 总镍
0.04
0.1
0.1
0.1
0.1
0.1
0.1
0.1
0.05
0.5
0.5
0.5
9 苯并(a)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 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 总银
0.1
0.5
0.5
0.5
12 总α 放射性(Bq/L)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北京
市
地
DB
方标准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2005-07-22 发布
2005-09-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0.5
1.0
37 彩色显影剂
0.2
1.0
38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0.6
2.0
39 元素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0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1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2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3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二 45 类
46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 氯酚计)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 Cl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7 三氯甲烷
0.1
0.2
48 四氯化碳
0.01
0.02
49 三氯乙烯
0.05
0.1
50 四氯乙烯
0.05
0.1
51 1,2-二氯乙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2 苯系物总量
1.0
1.2
53 苯
0.05
0.1
54 甲苯
0.1
0.1
55 乙苯
0.1
0.2
56 间-二甲苯
0.1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 A。 3.1.2 在划定的 II、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 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 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 执行一级限值 A;排入其他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 B,限值见表 1。 3.1.4 排入北京市 III、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 1。 3.1.5 排入北京市 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 1。 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 表 2。 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 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3.1.3、3.1.4、3.1.5 的规定。 3.2 其他规定 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 8703 的规定。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 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 A,限值见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