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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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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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序号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项目监测结果标准限值单位是否达标超标倍数评价标准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未监测原因1总排口20180901化学需氧量61.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总排口20180901氨氮0.6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总排口20180902化学需氧量76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总排口20180902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总排口20180903化学需氧量73.6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6总排口20180903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7总排口20180904化学需氧量74.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8总排口20180904氨氮0.7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9总排口20180905化学需氧量59.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0总排口20180905氨氮0.8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1总排口20180906化学需氧量74.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2总排口20180906氨氮0.8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3总排口20180907化学需氧量75.4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4总排口20180907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5总排口20180908化学需氧量79.4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6总排口20180908氨氮 1.2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7总排口20180909化学需氧量78.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8总排口20180909氨氮 1.1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9总排口20180910化学需氧量5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0总排口20180910氨氮 2.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1总排口20180911化学需氧量52.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2总排口20180911氨氮0.6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3总排口20180912化学需氧量101.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4总排口20180912氨氮0.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5总排口20180913化学需氧量93.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6总排口20180913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7总排口20180914化学需氧量8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8总排口20180914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9总排口20180915化学需氧量71.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0总排口20180915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1总排口20180916化学需氧量7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2总排口20180916氨氮0.4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3总排口20180917化学需氧量81.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4总排口20180917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5总排口20180918化学需氧量89.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6总排口20180918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7总排口20180919化学需氧量91.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8总排口20180919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9总排口20180920化学需氧量87.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0总排口20180920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1总排口20180921化学需氧量4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2总排口20180921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3总排口20180922化学需氧量88.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4总排口20180922氨氮0.7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5总排口20180923化学需氧量81.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6总排口20180923氨氮0.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7总排口20180924化学需氧量81.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8总排口20180924氨氮0.5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9总排口20180925化学需氧量87.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0总排口20180925氨氮 1.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1总排口20180926化学需氧量8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2总排口20180926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3总排口20180927化学需氧量70.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4总排口20180927氨氮 1.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5总排口20180928化学需氧量78.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6总排口20180928氨氮2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

DB11/307-2013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2.1 标准分级和限值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人口密集的城市特点。

然而,随
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增长,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对于保护北京市的水资源和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企业
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各类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那些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其生产,直至其达到标准为止,以确保水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其次,北京市应当加大对于水污染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
执法机制,对于存在违规排放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整改。

同时,对于水环境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水污染问题扩大化和恶化。

此外,北京市还应当积极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对于水资源
的开采和消耗。

通过加强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保护城市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水环境和城市可持续发
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减少和控制水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活环境的健康。

希望北京市能够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我国的人口密集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护城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其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的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北京市政府依托于科研机构和专业团队,结合国际先进技术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是基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北京市政府积极推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处罚机制,促使各类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排放水平,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总之,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的执行,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水环境保护,积极参与排污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水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 7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2.1 标准分级和限值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 [1998]18 号)。

2.1.2 在划定的 II 、 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 III 、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 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2.1.3 、2.1.4 、2.1.5 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3 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水温(℃)
35
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2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CODcr)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8
1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NH3-N)
1.0(1.5)
1.5(2.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氮(TN)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TP)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0.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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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 89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2.2.6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2.1.3、2.1.4、2.1.5、2.1.6、2.1.7的规定。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者除
3 监测
3.1 采样点
3.1.1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

3.1.2 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进行监测。

3.1.3 采样点应执行GB 8978—1996中5.1条款的规定并按照GB 15562.1的规定设置标志。

3.2 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的有关规定。

3.3 排水量
执行GB 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3.4 统计
执行GB 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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