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转移支付可以公开到县”

“转移支付可以公开到县”作者:亓坤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1年第09期2011年7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转移支付办法》(下称《2011版办法》)。
《2011版办法》对原有转移支付办法做出修订,在转移支付计算公式、财政缺口计算方法上均做出大幅调整,这也是多年来财政部对均衡转移支付调整力度较大的一次。
那么此轮调整对地方财力有哪些影响?面对《2011版办法》,地方财政部门会采取哪些新的做法来应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宁夏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刘守保。
《新理财》:作为宁夏财政厅预算处处长,您对《2011版办法》的最大感触是什么?刘守保:首先,我认为转移支付系数选取的客观性、科学性是最大的亮点。
《2011版办法》中,首次修改了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按照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减去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再乘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在转移支付系数测算时,不但考虑了气候条件、地域环境、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还考虑了到困难因素。
其次,测算数据的完备是另一大亮点。
《2011版办法》测算数据来源于县一级财政部门,可见本轮改革力度之大,测算之广,措施细化之深,必定产生良好的效果。
《新理财》:与之前相比,在新办法下宁夏财政厅每年获得的均衡转移支付资金会有怎样的变化?刘守保:根据《2011版办法》的计算方法,宁夏地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中下游,并地处干旱地带,困难系数相对高,均衡转移支付资金会有所提高,保守估计均衡转移支付将增多20%。
实际上,近几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整体力度不断增大,转移支付资金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2009年很多地方的税收增速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在年初测算时,发现转移支付无法保证上年支出基数,这让地方财政部门颇为担心。
在《2011版办法》出台后,均衡性转移支付明显增多,体现出中央财政对地方预算安排进行的一个弥补,既保证了上年基数的同时,还产生了小幅增量,这对帮助我们西部地区下一步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14财政学(第十四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预算管理体制第一节预算管理体制概述第二节中国分税制改革第一节预算管理体制概述●预算管理体制及其类型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各级预算主体的独立自主程度以及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
预算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确定预算管理主体和级次;一般是一级政权即构成一级预算管理主体(2)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3)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4)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预算管理体制的类型:预算管理体制类型划分的主要标志是各级预算主体的独立自主程度,核心问题是地方预算是否构成一级独立的预算主体。
中国预算管理体制类型变化:(1)统收统支体制(1949-1953)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8);(3)“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财政包干体制)(1980-1993);(4)分级预算体制或分税制体制(1994-)。
●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简介——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要点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体制,在西方财政学中称之为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联邦主义不是专指联邦国家的财政体制,而是有关多级财政体制的概念。
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即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支出职责(即财权)范围;(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4)建立预算调节制度,即所谓转移支付制度,调节政府间收支差距;有纵向调节(或纵向转移)和横向调节(或横向转移)两种形式。
(5)各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的,就体制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
●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简介——收支划分的基本理论依据1.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从支出角度分析,接受益范围为标准区分的层次性。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30002a0b4c2e3f57276349.png)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作者:高立来源:《财经界》2012年第06期财政转移支付是调节中央与地方、不同地方之间财政支出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财政部门的界定,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而专项转移支付则具有各自特定的用途。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转移支付体系的结构仍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占比过高,不利于均等化效果的发挥。
2010年,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4112.06亿元,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52%。
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仍不显著。
一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包含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9个细项,种类繁多,不利于各自之间协调,影响了均等化效果的发挥。
另一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完全以公式化计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较低,且均衡性转移支付所依据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的测算公式及决策程序还不够公开透明,影响了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在资金分配、资金监管方面问题仍然很多。
一方面,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的确定仍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而且存在多头审批的现象,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比较大,分配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跑部钱进”等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统一建立起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体系,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二、如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强化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现阶段,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依据因素法采用公式化计算的典型代表。
在财政部公布《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之后,其计算公式再次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已基本符合财政转移支付设计中的简单易行原则。
但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仍然存在缺陷,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标准财政收支的测算,有待进一步升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财预[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总体目标)第一条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第四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第五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
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
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第六条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第七条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第八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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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总体目标)第一条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第四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第五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
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
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第六条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第七条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第八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第九条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
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
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按照税目分别计算。
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按照税目分别计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第十条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
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
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
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
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
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