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

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1、总则城市立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重要而有效的方式。
发展立体绿化,能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营造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
为提高昆明市的立体绿化水平,科学地规范和指导昆明市立体绿化建设,促进立体绿化健康有序地发展,确保立体绿化效果,提高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加强养护管理,巩固立体绿化成果,在充分总结已有立体绿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并结合昆明城区的地域特点,编制《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
1.1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城区内各类公园、绿地、道路(含立交桥)、河岸以及专用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等墙面、棚架、绿篱和栅栏、护坡、阳台、屋面等所进行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
1.2 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均应依照本规范实施。
2. 术语2.1 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城市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2.2 攀援植物:指茎细长不能直立,须借自身的作用或者特殊结构攀附支撑物向上生长的植物。
2.3 墙面绿化:泛指用攀援植物装饰建筑物外墙和各种围墙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2.4 阳台绿化:指利用各种植物材料,包括攀援植物,对建筑物的阳台进行绿化的方式。
2.5 门庭绿化:指各种攀援植物借助于门架以及与屋檐相连接的雨篷进行绿化的形式,融和了墙面绿化、棚架绿化和屋顶绿化的方式方法。
2.6 花架、棚架绿化:是各种攀援植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借助于各种形式、各种构件在棚架、花架上生长,并组成景观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次修正).doc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次修正)发文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3-25执行日期:2005-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
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条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对人为损坏及时 发现处理。绿地 及行道树无堆 物,树上无铁钉 铁丝。草坪平坦 无杂草、无病虫
害。
3
生长量基 本正常, 未达到年 平均生长
量。
树冠无明显枯 枝。
叶片、叶色基 本正常,黄 叶、焦叶、卷 叶、虫害损伤 叶株数在 10 %以下。
损伤叶片每 株在 20% 以下,受病 虫害危害植 株在 10%
以下。
2.0.1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 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 60cm。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15 古树: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 2.0.16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树木。 2.0.17 入水部分:植株体淹没入水中的部分。
根据树木情况确定安全操作范围,用绳围护或设置危险标志,专人佩戴袖章 或手执红旗负责纠察,以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上树要穿合身工作服,袖口要扎紧,扣好 纽扣,穿好鞋子,带好安全帽, 不得穿皮鞋,皮底鞋或塑料鞋上树,上树时登梯靠树必须有适当的斜度(70 度 左右),梯脚用麻布包住以防外滑并派专人扶梯,上树人由班长指定,所用工具 应放在安全袋内;
树木施肥不得触及叶片,施肥后必须及时浇水。 4.1.3 修 剪 4.1.3.1 常绿阔叶乔木修剪要求 行道树修剪应适应树木的天然树形、分枝习性及其长势,凡中央主干强的树 种,应促进中央树干生长。凡中央主干不强或不明显的树种,可按定干高度 (2.5-3m)选留 3-5 个健壮、分布均衡、斜向生长的枝条为主枝,在保持自然树 型、冠型条件下,及时剪除树木的徒长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萌孽枝、 病虫枝及枯死枝,剪口应平滑,不得撕裂表皮,从基部剪去的枝条不得留桩;进 行枝条短截时,所留剪口芽应能向所需方向生长,剪口位置应在剪口芽上 1 厘米 处;截除干径在 5cm 以上的枝干,应涂保护剂;因特殊原因必须对树木进行强剪 时,修剪部位应控制在主干分枝点以上,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茬口必须涂保 护剂; 街道、绿地树木修剪时一般应保持自然树形,其多主尖应选留理想主尖,其 余竞争枝、向内向上侧枝应予短截。主尖已损应选最上轮一健壮主枝扶直,将顶 轮其余枝条重剪,其下一轮枝轻剪。偏冠树应将侧向生长太强的主枝及侧枝去大 留小,或截去太强的领导枝。一面枝条缺少,可用绳索牵挂两侧枝条,补其缺陷。 4.1.3.2 常绿针叶树修剪要求 主轴生长优势的松柏类、杉类等针叶树,应保持自然树形,保护中央领导枝。 只剪除病虫枝、枯死枝; 疏剪应留 1~2cm 小桩;修剪簇生或轮生枝,应先修剪部分枝条,待修剪枝 条剪口愈合后再剪其余部分。 4.1.3.3 落叶树修剪要求 有明显主轴的树种应保持中央领导枝; 幼龄树应逐年修剪主干下部的侧枝,提高分枝点,达到规定的分枝点高度; 行道树应适时进行定干修剪,定干高度不应低于 2.5m。 4.1.3.4 修剪作业安全要求 修剪行道树时,必须选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 在高压线和其他架明空线附近进行修剪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 防触电或损坏线路; 上树修剪的梯子必须稳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严禁高空修剪机械 设备带病作业; 各种修剪工具必须安全可靠,动力修剪工具必须有安全防护部件; 解决树电矛盾的修剪,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现场必须要有经验的懂技术的人员指挥操作。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1989年4月22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绿化工作,加快绿化建设,发挥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和完成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管护任务。
第三条绿化城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届政府的城镇绿化奋斗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
第四条保护树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根据昆明地区的气候条件,每年的六月定为本市植树月。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昆明地区、县城及县(区)属镇。
第七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动物园等)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是指城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为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繁荣文化城市、增进人民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景观建设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昆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工作。
(二)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昆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区园林绿化的面积、标准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后期保护、管理及修整工作。
(四)组织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区公园、名胜风景区、文化景点、绿地、街头景观、交通绿化、生态保护等公共绿化设施和城市景观。
(五)组织园林绿化质量检查及复核,推进昆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管工作。
(六)督促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扩建、拆除等工程园林的绿化建设。
(七)协同组织制定开放空间、社区绿化、行道树种植、居民区的小庭院绿化等地方性园林工作标准。
(八)收集和汇总园林绿化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定期公告。
(九)指导和协调市区园林绿化义务植树、绿化环保志愿活动,协同组织植树节、绿化日等活动,加强公众绿化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和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部门执行情况。
三、工作机构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按功能划分,设立以下机构:(一)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后期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园林项目处:负责昆明市园林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其质量检查。
(三)城市景观处:负责昆明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划和提高城市景观的质量。
(四)科技学术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的科研、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园林绿化人才的专业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五)行政安保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规划、建设与管理一体化。
(二)促进绿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市容环境协调发展。
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doc

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285 号文的要求,为适应昆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 总则1.1 为了对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进行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建造城市优美园林景观,节约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和资源,突出本土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合用于建标〔2002〕135 号所规定的各类绿地的绿化植物栽植工程。
包括施工前准备,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大树移植,行道树种植,水生植物种植,草坪、花卉、地被种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等项目。
作为昆明地区园林绿化施工组织和检查验收时的技术标准。
1.3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的施工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常用术语2.1 绿化栽植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藤本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2.2 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
2.3 灌木:无明显主干或者主干甚短,植株相对低矮的木本植物。
2.4 常绿树: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
2.5 落叶树:在秋季或者冬季休眠落叶的树木。
2.6 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或者垂挂在大树或者它物质上生活的植物。
2.7 地被:主要指覆盖地面作用的草本或者灌木,普通高度为45 厘米。
2.8 草坪:主要指覆盖地面作用的草本植物,普通以禾本科植物为主。
2.9 花卉:指在绿地中开花的各类植物。
2.10 垂直绿化:是泛指用攀援植物装饰建造物外墙和各种围墙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2.11 种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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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8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绿化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对河道、铁路、公路绿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符合下列指标要求:(一)河道绿化。
城区段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其余地段两侧建设10~100米宽的防护林。
(二)道路绿化。
城市(镇)规划区内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对城市综合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景观路,其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镇)规划区外道路绿化,高速公路两侧宽50米,国道两侧宽25米,省道两侧宽20米,县乡道路两侧宽15米,城市外环线两侧宽10米绿化带。
(三)居住区和附属绿地。
在主城一环路以内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在主城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在主城二环路以外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
居住区总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200户以下的100户以上的小区有500平方米的小游园;居住区内按建筑不同朝向,布置适宜的宅间绿地,居住区主路宜种植以常绿乔木为主的行道树,小路种植亚乔木,居住区游园应满足各年龄层次居民的健身娱乐和文化休憩活动,但以不影响居民的私密性和安静环境为前提。
居住区绿地应满足冬日阳光和夏季遮荫的要求,乔木的高度及距离以不影响通风和采光为宜。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根据居住区规模,按居住人口规模绿化指标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园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四)机关、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绿地应满足文化休憩,防护隔离,减少噪音,并根据单位的性质分别进行规划设计。
校园绿化要体现植物多样性原则,有条件的可建立小型植物展示园地;幼儿园、小学一般不宜种植带钩刺、有毒植树,及花粉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医院要选择抗病虫能力强,具有分泌杀菌物质的植物,控制种植花粉易引起过敏的植物。
重化工等企业应选择和增加针对本企业排放的废物、废气抗性强的植物种类,企业周围(或主风的下风口)应种植不少于10米宽的乔木林带作为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隔离带。
仓库周围应种植防火林木。
制药厂不宜种植花粉飞扬、污染产品的植物。
高压变电所不宜种植招引小动物的结果灌木。
(五)水厂、污水处理厂周边规划不小于1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六)对环境、空气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七)防护林及护堤树。
防护林应选择长寿、粗壮的乡土乔木,种植宽度在10米以上。
根据不同防护目的采用不同的种植方式,其中防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林宜选择落叶乔木,并种植灌木形成复层式林带;防风林宜选择抗机械能力强树种和具透风结构的林带;防噪音的防护林宜选择枝叶稠密的常绿乔、灌木,形成复层式林带。
河堤及护坡宜种植根系发达、固土性能好的地被及灌木,不宜种植影响堤岸牢固和容易引起白蚁危害的林木。
(八)村镇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外来植物为辅;经济植物为主,纯观赏性植物为辅。
保护原有树木、灌丛及其它植被,尽可能选择养护量小的植物,不应追求植物的新奇珍贵。
重视水体整治,适当种植水生植物。
(九)乡镇道路绿化宽度7米以上的,应在一侧或两侧种植行道树,行道树选用树冠冠幅不大的落叶乔木为主,株距8~10米,分枝点2.5米以上,株间和林下不种灌木。
3~5米的村间小道,可在一侧种植落叶小乔木为行道树。
(十)面山植被修复,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精心营造植被,同时,要坚持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结合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藤则藤、宜草则草,乔、灌、藤、草相结合。
以选用华山松、云南松、旱冬瓜、清香木、麻栎、滇青冈、四照花、滇朴、白枪杆以及其它适宜的具有成熟育苗基础的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规格要求:苗高不得低于1.5米,地径不得小于4厘米,冠幅不小于60厘米。
重点区域的绿化苗木苗高不得低于2.5米,胸径不得低于5厘米,冠幅不得低于1.2米。
在整地设计中,穴状整地规格不得低于1×1×1米,带状客土整地带宽不低于2米,客土厚度不得低于60厘米。
第三章规划和审批第六条 2008年底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乡镇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镇)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报同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批。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
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建设和验收第九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条行道树建设和补植要做到同规格、同树种、等距离、无障碍、连续种植;景观树群做到三五成丛,疏密有致,高低错落,乔灌结合;绿化树种要以常绿阔叶树为主,辅以其它常绿植物或少量落叶树木,突出植物多样性和乡土树种特色,做到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的80%;开挖树池废土要日产日清,不得随意裸露堆放,树池开挖后必须在2日内完成树木定植。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绿化按照下列规范进行建设:(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拆临建绿地块、社区游园的绿化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其用地陆地面积的80%,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的80%(即"3个80%")的要求新建或增绿补绿。
1.新建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必须按照"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和"动土必有规划、出土必有设计"的进行规划设计,图纸满足设计深度和施工要求。
2.公园、广场绿地、小游园、街头绿地的管理应当满足"精心、精品、精细"的要求,无临时违章建筑,无裸露土地,无死树和缺塘,乔、灌、地被、草合理搭配,具有良好的仿自然植物群落效果。
3.公园、小游园植物配置应当满足植物造景的景观要求;广场绿地植物修剪整齐,无死株、病株,体现简洁、大方的绿化风格;街头绿地植物配置精细,有层次,有特点,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
尽量配置休憩、健身设施。
(二)道路绿化1.已建、新建城市主、次干道和宽度15米以上的一般道路行道绿化按照"同树种、同规格、等距离、无障碍、连续栽植"的原则,成活率达95% 以;宽度7米以上的街巷从实际出发,开发绿化空间,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宜树则树,设置种植槽栽种攀援植物,没有绿化死角。
2.人行道、单位出入口两旁、道路环岛、交通安全岛、交叉路口周围、分车隔离带、立交桥绿地以及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在便于消防、急救、抢险等车辆在必要时穿行,并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于乔木中心距离满足2米的条件下,栽种行道树。
3.新栽行道树木,胸径满足5公分以上,分枝点在2.5米以上,树冠不小于1.0米,必须有4根以上的一级分枝,分枝应有一定长度;树池规格长、宽、深不低于1×1×0.8米,树池营养面不低于1平方米;树池内种植土表层略低于道路铺装表面,并覆盖具透水性的硬质颗粒材料,或再加盖树池箅子;种植土壤基质做到"三理",即"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
对原有较差的土壤基质,要采取换土、加肥的措施。
树木成活率达到100%。
(三)单位附属绿地1.凡是立地条件允许的用地均要通过植树等绿化措施进行覆盖,或者因地制宜地进行垂直绿化、藤架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小花坛、小绿地,见缝插绿。
2.单位庭院绿化要做到树木覆盖面积要占绿化面积的80%,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