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交办科技函〔2021〕15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05)进行修订(计划编号:20183276-Q-348),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9-11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现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21年9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
部。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阅下载。
联系人:科技司董丽丽,电话:************(兼传真)、6529280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
****************.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
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4日。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
GA 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16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 802-2019,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对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是对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 802-2014。
GA 802-2014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次,GA 802-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 7258-2017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 802-2014进行整体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5924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16.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1日发改价格[2004]2392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
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
其中,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
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2.变更认证申请人;3.变更商标;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21
•【文号】国认证函[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
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56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专用车改装企业改装车辆是否需要办理CCC认证问题的请示》(吉质监认[2010]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是否以整车状态出厂应依据其所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如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则可认定为货证不符。
二、个人购买车辆的改装行为属于在用车改装,不在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之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 )审查,出具VIN 审查报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强制标准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与GB7258-2012修改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GB 23255-2019 )与GB 23255-2009修改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强标 现行 2019/10/14 2020/01/01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202019)与GB5920-2008修订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GB 5763-2018)与GB 5763-2008修订条款
2.2020年即将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296-2019) 与GB 18296-2001修订条款
2.2020年即将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832019)与GB 15083-2006修订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车轮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36581-2018)(新增标准)
2018年11月17日发布的新增强制性标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本 标准内容和实施范围如下: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 22757.1-2017) 与GB22757-2008修改条款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从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建立之初,在研究分析国际典型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以欧洲的 ECE/EEC 技术法规体系为主要的参考借鉴对象来制定并完善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多年来,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也一直是沿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本文将截止到 2013 年 11 月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和项目的最新状态,以及我国标准与所参照国际汽车技术法规(以ECE/EEC 法规为主,少部分项目参照ISO/IEC国际标准和美国、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制定)对应关系做一详细介绍。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汽车产品实施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配套、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
这是因为汽车产品不同于国民经济中的其它产品,它在给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益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不可再生的能源,给当代人及其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这不仅涉及汽车产品的使用,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更是与之息息相关。
因此汽车工业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而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已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
因此各国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单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各自国家主管运输和工业的政府部门作为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以欧洲为代表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汽车产品自我认证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我国从 1988 年开始,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将汽车标准在属性上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将涉及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领域的标准划归为汽车强制性标准,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确保我国政府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性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断提升其水准。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机动车强制标准
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其车 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 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 许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 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 比值不允许小于20% (指客车、货车等)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 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与改装车有关的知识点
乘坐人数核定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 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 定 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 3 人
表3 汽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 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
最大允许总 最大设计
质量
总质量
最大限值 最小限值
乘用车
汽 车
客车
二轴客车
货车 二轴货车
4500 18000 160001)、2)
———— ————
1)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 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17000kg; 2)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 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
道路机动车概念、种类和范围
机动车概念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 引、在道路上行驶的、 供乘用或(和)运送物 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
范围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种特殊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和警车
种类
汽车: 三轮汽车 乘用车 客车(城市/长途/旅 游) 货车(半挂牵引车) 专用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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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稽查工作中,同行们会经常发现有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厢或是车厢栏板明显进行了改装,但是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面,照片和车辆外观都是相符的,这些都让我们很被动很无奈。
先不管这些改型车辆是如何办理到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也不必要求驾驶员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的车辆技术参数来进行核对。
我们可以以《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上所制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标准来查处这些改型道路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要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请自行查阅)重点4.4.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所以,不论改型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照片与实际车辆外观是否一致,只要是货箱栏板超过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对应车型的数值,那就是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