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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第1号修改单.doc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9年第4号)2019-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Y0005-20GG)、《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 -20GG)、《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GG〕57号)自2 019年8月1日废止。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9 2019-01-16 2019-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9 2019-01-16 2019-08-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9 2019-01-16 2019-06-01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GG 2019-01-16 2019-06-01 程》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TSG Y0005-20GG 2019-01-16 2019-06-01 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TSG ZF003-20GG 2019-01-16 2019-03-011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国质检特函〔20GG〕84号附件22019-01-16 2019-08-01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Y0005-20GG)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GG)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9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2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不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动身,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开释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缺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不。
二、规定了专门情形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形,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舞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咨询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进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差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体会积存,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专门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如此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能够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专门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纳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专门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依照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进展咨询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形,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
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蒸汽锅妒安全运行,于1987年2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
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F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f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
《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文档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热水锅炉;“(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201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资料28页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 3274
≤1.6
≤300
15,20
GB/T 711
≤350
Q245R
GB 713
≤5.3(注2-1)
≤430
合金钢
Q345R
GB 7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400
15CrMoR
GB 713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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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新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8 与技术标准、管理新制度的关系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
2 材料2.1 基本要求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不低于27J;(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 3274≤1.6≤300 15,20 GB/T 711 ≤350Q245Y GB 713≤5.3(注2-1)≤430合金钢Q345Y GB 713 ≤400 15CYMoY GB 713 不限≤520 12CY1MoVY GB 713 不限≤565 13MnNiMoY GB 713 不限≤400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注2-2)碳素钢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1.6/ L210 GB/T 9711.1 热水管道≤2.510,20GB/T 8163受热面管子≤1.6≤350集箱、管道≤350GB 3087受热面管子≤5.3≤460集箱、管道≤430 20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 20MnG,25Mn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合金钢15Ni1MnMoNbCu 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450 15MoG,20Mo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480 12CYMoG,15CYMo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集箱、管道不限≤550 12CY1MoV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580集箱、管道不限≤565 12CY2MoG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575 12CY2MoWVTi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12CY3MoVSiTi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07CY2MoW2VNb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10CY9Mo1VNbN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620 10CY9MoW2VNbBN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630 07CY19Ni10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 10CY18Ni9NbCu3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05G07CY25Ni21N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30G07CY19Ni11Ti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07CY18Ni11N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08CY18Ni11NbF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00G 2.3.3 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表2-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牌号锻造标准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注2-3) ≤2.5 ≤350 20,25JB/T 9626≤5.3(注2-4)≤430 35,45不限≤430合金钢12CYMo ≤550 15CYMo ≤550 12CY1MoV ≤5652.3.4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
表2-4 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ZG200-400JB/T 9625≤5.3 ≤430 ZG230-450 不限≤430合金钢ZG20CYMo≤510 ZG20CYMoV ≤540 ZG15CY1Mo1V≤570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表2-5 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d(mm)工作压力(MPa) 壁温(℃)灰铸铁不低于HT150 GB/T 9439 JB/T 2639≤300 ≤0.8<230≤200≤1.6可锻铸铁KTH300-06 GB/T 9440 ≤100 ≤1.6 <300KTH330-08KTH350-10 KTH370-12 球墨铸铁QT400-18GB/T 1348 JB/T 2637≤150 ≤1.6<300QT450-10≤100≤2.52.3.6 紧固件材料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
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
2.3.8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 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4)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6)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7)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