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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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黄政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16〕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黄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得用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一)非法建筑;(二)经鉴定的危房;(三)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经营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7]118号【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1【实施日期】2017.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1日黄山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通过创建,使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监督食品生产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制度,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制度。

全面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黄政办秘〔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对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实际,分别对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三类对象进行考核。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单列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黄政办秘〔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餐饮业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法合规、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和“一局负责一片区”的原则,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到2020年12月底完成中心城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整治时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

三、整治内容(一)存在下列情形的现有餐饮单位应立即关停1.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单位;2.露天烧烤、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单位;3.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完成整治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1.居民投诉比较强烈,整改不彻底且油烟无排放去向的餐饮单位;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用其他油烟净化设施及超标排放的餐饮单位;3.经营场所不合法,违法违规改建、搭建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餐饮单位。

(三)手续不完善的,要求限期完善手续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停和停业限期整治的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善的相关餐饮单位,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整治措施(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印发《致中心城区餐饮业经营者的公开信》,通过媒体、一封信、公开栏等形式向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1. 前言餐饮油烟污染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本文将介绍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2. 制度内容2.1 目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减少餐饮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公共和个人健康,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2 适用范围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活动中产生的油烟污染治理,包括以下范围:•餐饮企业•餐饮服务机构•家庭小餐馆2.3 职责分工2.3.1 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做好油烟排放控制,包括以下职责:•安装油烟控制装置•定期对油烟控制装置进行维护•保证油烟排放符合规定2.3.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油烟排放管理,包括以下职责:•对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违规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惩罚处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油烟排放治理技术培训和指导2.4 控制标准2.4.1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需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达到标准排放或取缔2.4.2 油烟控制设备标准•油烟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油烟来源处•油烟控制设备应具备自动清洗或手动清洗的功能•油烟控制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控制效果2.5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的油烟排放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油烟排放量抽测•油烟控制装置使用效率检查•油烟控制装置维护情况检查2.6 附则•对于拥有自主治理能力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其油烟排放治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对于业主自建的家庭小餐馆,其油烟排放治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本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3. 结论本文针对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制度涉及到了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控制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能够有效地降低餐饮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共和个人健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建、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餐饮场所经营者是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应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

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六条在本省各市、县和建制镇规划城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6月7日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6日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新闻出版、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除本规定中已明确执法主体的以外,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餐饮单位环境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环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餐饮单位的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管理目标1. 维护周边环境质量,确保餐饮单位所在地的空气质量、水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良好。

2. 防治油烟、污水、餐厨垃圾、噪声等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 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卫生、安全的餐饮服务。

三、环境管理制度1. 油烟排放管理(1)油烟经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口高度应高于其所在建筑物主楼的顶层或远离本建筑物。

(2)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2. 污水排放管理(1)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小区生活污水管网。

(2)定期对污水管道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

3. 餐厨垃圾管理(1)餐厨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2)定期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确保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4. 噪声管理(1)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封闭直接面对居民楼的门窗、排风扇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3)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8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5. 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对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四、责任与监督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环境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单位环境。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单位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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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市容)、卫生、环保、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城市集中餐饮经营区域或合理布局餐饮经营点。

负责在城市改造和开发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商住楼建筑设计时要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设计。

建设部门负责商住楼建筑设计时餐饮业专用烟道设计的审图和竣工验收工作。

水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餐饮店。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有证、有照无证经营的餐饮店。

房管部门依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管小区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从事餐饮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市容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的生活垃圾、污水倾倒等行为及店容店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负责流动餐饮业的管理。

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达到卫生标准,并依据《食品卫生监督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店。

环保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油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取缔有证有照达不到环保标准的餐饮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对餐饮业专项整治,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 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
第四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居民住宅楼禁止新、改建餐饮业。

第五条 环保、卫生部门对新、改、扩建餐饮业应进行联合现场调查预审,对具备环保、卫生条件的,出具预审意见,办理环保、卫生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未设计餐饮业功能的商住楼及商业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者营业。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卫生部门应进行预防性监督和卫生学评价。

第七条 对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实行公众参与。

餐饮项目业主应征得与其直接相邻的单位和住户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意见,并将公众参与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应依法先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未提供的,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环保、市容有关规定,做到油烟集中有序排放;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大型餐饮业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建设隔油池。

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隔油池等设施应当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厨房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四)餐后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六)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

第十三条 禁止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房剩余垃圾、餐后剩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从事与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向居民小区内下水道排放油烟(不包括专用通道)。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并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餐饮业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文明办的统一协调下,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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