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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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

——编者按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以便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这些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改正等。

新修订的消防法修订了消防法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消防法的遵守,提高火灾防控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首先,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金额通常由相关消防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决定。

罚款既可以起到经济处罚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其次,新修订的消防法还增加了责令停工停业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停业,直至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责令停工停业是一种比罚款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迫使企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另外,新修订的消防法还增加了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屡次违反消防法规定,或者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确保消防法的严肃执行。

此外,新修订的消防法还增加了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关闭,直至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责令关闭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消防安全。

最后,新修订的消防法还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一些轻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相关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促使企业和个人及时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探讨我们在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经常用到“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中规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在做出这一处理决定的时候,是否应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呢?如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因不适用于简易程序,那么就势必要执行一般程序,就要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应该怎样把握这类问题,对此进行探讨:一、基于《行政处罚法》的直接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八种行政处罚,没有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列入。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将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的一项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排除在了行政处罚之外。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并不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有关研究人员查证,目前未检索到有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效力层级为部委规章,无权设定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

第三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正确理解,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意见阐释,《行政处罚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责令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可以不作为行政处罚予以保留,实施“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可。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的规定,应一律不作为行政处罚,不要写入法律责任一章。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其中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执行等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而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2002年,我庭以沪高法行(2002)1号《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曾就“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在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作出答复:“可以行为是否终了为界限,即如行政机关所作是终了的行为或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则不作为行政处罚”。

同时,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属性,即行政处罚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罚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行为。

理由,一是《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法规,其本身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而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未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所涉上述违法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造成后果的纠正或制止,而不是制裁;三是在上述条款的立法体例上“责令限期改正”均非终了的行政处理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生产单位不仅要保障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更要保障生产职工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

如果生产单位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轻则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重则勒令其停业整改,对其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那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相关解答。

▲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条规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轻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警告处罚警告处罚是对违法行为者的一种轻微的惩罚措施,主要目的是教育和警示,告诫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

通常情况下,警告处罚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实质性的不良后果。

二、罚款处罚罚款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的大小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者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罚款处罚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使违法行为者付出一定的代价,起到震慑和纠正的作用。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如果违法行为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改正,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财物等,直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四、吊销许可证照吊销许可证照是指行政机关由于严重违法行为而取消违法行为者的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剥夺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要求违法行为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处罚措施。

通常情况下,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间跨度较短,目的是迫使违法行为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六、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者刑事拘留之外的一种轻罪刑事制裁措施。

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其中七日可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并在七日后解除拘留。

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是警示和迫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

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收缴。

如果违法所得无法收缴,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确保违法所得不得流入市场,同时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暂扣车辆、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强制违法行为者履行其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1责令限改是处罚吗?在税务处理中,责令限改与行政处罚常常是一起做出的,所以很多人都认为责令限改是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而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里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没有责令限改。

2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外,更重要的还要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其消极后果。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的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如罚款),这时消除违法后果就需要借助于责令改正行为。

但是,这种责令改正是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采取的一种措施,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其只能理解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并行,不能理解为责令限改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

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大多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个别是作为行政措施的前置程序。

3并行适用对于大多数可以纠正的行为,适用责令限改,如责令按期纳税申报等,在《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都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时要作出责令限改。

4前置程序有时是某些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说明,责令限改是做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前置程序。

5区分限改和处罚的意义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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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总局论坛中: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混合型具体行政行为,即当单独适用责令改正规定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时,属于程序性的责令改正;当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时,属于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还不足以改正违法行为时的附加罚。

“责令改正”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呢?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在学理的分类上当属于“行政命令”之一种。

理由: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

3.形式不同。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
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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