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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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二OO八年六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识程序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 基础项5.2 规定项5.3 选择项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6.1 基础项6.2 规定项6.3 选择项7.测评方法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8.1 基础项8.2 规定项8.3 选择项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9.1 基础项9.2 规定项9.3 选择项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1.总则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年八月、八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及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目录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4)附件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7)第一章验收程序完成改造任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复检、审核图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严格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相关要求,更好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健康有序发展,高质量按时完成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我省实际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三方机构市场服务机制,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条件及规则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和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的能效测评机构,具体条件及规则见附件1。

二、登记要求(一)申请登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单位将相关资料于2023年5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厅将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并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对满足登记条件的测评机构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登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档案,对测评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记录,开展测评机构评价,依法受理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信访投诉事项,依法依规核实处理,并记录在案。

未获得登记的机构,不允许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对擅自开展能效测评的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民用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经 市 建 设 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 核,现 批 准 为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统一 编 号 为 DG/TJ08-2078-2010,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 交 通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上 海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 (23) AppendixA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EvaluationforResidentialBuildings ……… (25) AppendixB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场 管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 andlabelingofcivilbuildings DG/TJ08-2078-2010 J11788-2011
根据室内 CO2 浓度 检 测 值 增 加 或 减 少 新 风 量,使 CO2 浓 度 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3
3暋基本规定
3灡0灡1暋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应 分 别 进 行 能 效 测 评 。 3灡0灡2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分 为 建 筑 能 效 理 论 值 测 评 标 识 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部分。 3灡0灡3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采 用 经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管 理 部 门 认可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 3灡0灡4暋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项 、规 定 项 与 选 择 项 。 3灡0灡5暋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 参 数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为 主 ,辅 以 现 场 抽 查 的 检 测 数 据 。 3灡0灡6暋规定 项 和 选 择 项 测 评 使 用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以 现 场 抽 查 为 主 ,并 辅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施 工 设 计 审 查 文 件 和 检 测 报 告 。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土建部分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土建部分
4.2 主控项目
34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 1、强制性条文 • 2、保温层厚度 • 3、粘结层强度 • 4、粘结面积比 • 5、后置锚固件的拉拔力
2021/7/20
4 墙体工程
4.2 主控项目
36
关于保温砂浆
• 1、保温砂浆的性能 • 2、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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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工程
4.2 主控项目
•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般由相应标准确定,相应标准未规定的 本规范规定不超过两年。
• 核查现场使用的系统和型式检验报告的一致性
2021/7/20
3 基本规定
20
关于分项工程的划分
• 1、本标准的覆盖范围。 • 所有的围护结构节能子分部工程中系统较多,材料、工艺不尽相
同,不可能用一个标准去控制质量,并且各个外墙保温系统都有 相应的技术规程或应用规程,有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和不同的质 量要求,除外墙外保温系统外还有如建筑遮阳系统,就有若干个 不同的遮阳系统,也就是不同的遮阳分项工程,应根据不同的系 统,增加相应的分项工程。 • 2、室外工程的划分和验收要求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
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包单位时,
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Leabharlann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2021/7/20
二、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区别
•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 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 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 施工方案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 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 施工过程。

建立中国住宅能耗标识体系

建立中国住宅能耗标识体系

最 终成 为 误 导消 费 者 的手 段 。
国 外 的 标 识 体 系 面 向 的 对 象 大 多 是 整 栋 住 宅 , 这 是 由 但 于 其 居 住 方 式 多 为 独 户 建 筑 , 即 整 栋 建 筑 属 于 一 户 .所 以
说, 国外 相 关体 系面 向整栋 建筑 进 行 标识 也 是体 现 了分 户标


引 言
2 0 年 6月 2 07 6日 下 午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的获 得方 法 以及准 确 性 的保 证方 法 。


指 标形 式 及 内容
次 会 议分 组 审 议 了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节 约能 源 法 ) .其 中 明 确要求 . 房地 产 开 发企 业 在销 售 商 品 房屋 建筑 时 . 当向 购 应 买人 明 示所 售 商 品房 屋 建筑 的能 源消 耗 指标 . 节能 措 施 、 保 温 工 程 保修 期等 信 息 。根 据 修 订 草 案 .这 些 应 当 明示 的 信
维普资讯
《 建设部节能减排 实施方 案》指出 :要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 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 理力度 。制
定《 民用建筑 能效测评与标识管 理办 法》 《 、 民用建筑 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 法》 《 、 民用建筑 能效测
评标识技术导则 》等 ,规范和引导 能效测 评标识行为 。
能 与 自身健 康 舒适 和 经济 利益 密 切相 关 . 而主 动选 择更 节 从 能 的住 宅 , 而要 求房 地 产商 开 发更 节能 的住 宅项 目 . 而 进 从
( )标 识 对 象 的规 模 1 现 行 的 各项节 能 标 准 中给 出 的是 整栋 建筑 的节能 评价 , 从 政府 管 理和 计 算 成本 的角 度来 说 . 种做 法 有助 于 降低 计 这 算 工 作 量 ,方 便 政 策 的 推 广 落 实 。但 在 住 宅 能耗 标 识 体 系 中 , 本 的 出发 点是 体 现 房屋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 能 指标 和 购房 者 利益 的 基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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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 OO 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 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 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 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 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 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 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 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 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 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标识程序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2 规定项 5.3 选择项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2 规定项 6.3 选择项 7. 测评方法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2 规定项 8.3 选择项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2 规定项 9.3 选择项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附录 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 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 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附录 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 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 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 详见第 5 章和第 6 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 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 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 1 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 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 容详见第 8 章和第 9 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 识。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 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 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当差 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 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 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 在 http:// 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 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528
3.8
活塞式/涡旋式
528~11634.0>1Fra bibliotek634.2
<528
4.10
水冷
螺杆式
528~1163
4.30
>1163
4.60
<528
4.40
离心式
528~1163
4.70
>1163
5.10
≤50
2.40
活塞式/涡旋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
2.60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 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 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 期为 1 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 1 年的现场连续实 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 为 5 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 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 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 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 必须满足的项目。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Ⅱ 燃煤 烟煤



73
74
78
79
80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 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 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2.8 的规定。 表 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第 4.2.5 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第 4.0.7 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第 4.0.11 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 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 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 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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