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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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2008多)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 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 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 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 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清朝的法律制度
——最后的帝国及其法制成就
一、清朝的建立及其统治特色
(一)清朝的建立
满族是生活在中国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属女真族的一支。 满族发展壮大的过程,是极为迅速的:
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6年,满人攻占沈阳、辽阳,基本控制关外;
1636年,皇太极在蒙古王公和满洲贝勒的拥戴下即皇帝位, 建立大清国; 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迅速占领中原,扫荡明朝及李自成 残余势力,建立大清帝国。
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从清初制定《大清
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最后完成,经历了近一个
世纪的探索过程。 4、《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雍乾嘉 光绪
5、清朝的“例”
(1)编入律典的条例 (2)各部、院则例 则例的制定主要从康熙朝开始,有《兵部督捕则 例》《理藩院则例》民族法规
清朝的民族区域立法,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达到了 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采纳 “修其教不易其俗” 的原则,制定有《蒙古则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藏内善后章程》 《回律》等民族法规。
三、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刑法方面:进一步强化专制统治
1、反逆重罪扩大化
“上书奏事犯讳”等亦按反逆论,还禁止士人结盟、结拜。
(二)起诉制度 限制诉权,广泛使用调解息讼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上)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第二节清代的行政法律第三节清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清代的民事经济法律第五节清代的司法制度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离主条例》六条。

入关以前,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借鉴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呈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在17世纪前40年里,满族社会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随着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逐渐发展和完善。

天聪五年设立刑部,作为大清国中央政府的主要司法机关,从此满族社会的司法权也由分散趋于集中。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

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制成《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为《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的发展
清朝法律经历了从入关前的《满 洲律》到入关后的《大清律例》 的演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
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01
02
03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
清朝法律以维护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为核心,严格 区分满汉民族身份地位, 实行因族施刑。
重视传统道德
清朝法律注重维护封建伦 理道德,对于违反孝道、 伦常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 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1
清朝法律的影响与 评价
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完善了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中华法系,为后世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推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清朝法律在近代化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如引进 西方法律理念和制度,开展法律改革等,对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清朝法律的实施和推广,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提 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维护了封建统治
清朝法律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障了封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商 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朝法律在边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边 疆地区的治理,巩固了国家统一。
对世界法律史的影响与贡献
01 02
对东亚法律文化的影响
清朝法律对周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日本、朝鲜、越 南等,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了清朝法律的熏陶和影响 。
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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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24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25
(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11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12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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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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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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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课题:清代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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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 1.结婚 2.婚姻的禁忌 3.结婚的形式、婚书与婚期 4.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 1.夫权 2.家长权 (三)继承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规范
一、经济立法概述 二、赋役立法 (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 (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 入亩”
第四节 经济法律规范
课 题:清代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知识点、能力点、素质点): 1、了解明清代立法思想 2、理解清代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 3、理解清代诉讼制度
教学重点及难点: 1、清代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 2、清代诉讼制度
教学方法及手段: 讲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多媒体
学法指导: 讨论、分析、归纳、总结
结合案例,评析清代的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
准收赎。
杭州知府陈鲁,于所属州县相验错误毫无察觉,及解府督审,率凭刑讯混供具详定 案,复不亲提钱宝生究明砒毒来历,实属草菅人命······“厥咎维均”,俱应依承审官草率
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例各拟以革职。
巡抚杨昌浚据详具题,不能查出冤情,京控复审,不能据实平反,意涉瞻循;学政 胡瑞澜,以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未能究诘致死根由,详如复验,
三、农业立法 (一)鼓励垦田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 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 2.关于务农以时 3.关于畜力的保护 4.关于防治虫害 5.关于水利
四、工商立法 五、漕运立法
第五节 刑事法律规范
一、罪 名 (一)反逆罪 (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 (三)侵犯皇权罪 (四)奸党罪 (五)贪污索贿罪 (六)危害社会秩序罪
三、行政法律Leabharlann 第三节 民事法律规范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 (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 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二千余年的 人头税 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3.提高商人的地位 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 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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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一、历史概况
▪ 年代:1644——1911年。 ▪ 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 ▪ 文化专制和文字狱。
(二)例
▪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条例发展而来,有条 例、则例、事例等。
▪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 (三)会典 ▪ 典章制度,统称《大清会典》,有五部。 (四)其他 ▪ 对少数民族的立法。 ▪ 地方立法。省例。 (五)清朝的律学
(四)预备立宪 ▪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 1、官制改革 2、资政院、咨议局 3、宪法性文件 ▪ 1908年8月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3日公布《十九信条》。
四、身份法
(一)社会等级 ▪ 旗人。 ▪ 官缺(官职)制度。“官缺”分满官缺、
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 ▪ 捐钱买官,称为“捐纳” 。 ▪ 捐纳和恩荫 ,“异途” 。 ▪ 孔府衍圣公 。 ▪ 贱民,惰民 。
▪ 奴婢
▪ 《大清律例·刑律》 “奴婢殴家长” 条:
“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 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 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 册报官存案。 ”
(二)治外法权的设立 1、领事裁判权 ▪ 《虎门条约》附件《五口通商章程》。 ▪ 《望厦条约》。 2、观审 3、会审公廨mixed court
(三)修律活动 ▪ 修订法律馆、修律大臣。 ▪ 沈家本、伍廷芳。 ▪ 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
田钾太郎等。 ▪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 礼法之争。
(二)宗族、家庭
▪ 宗族制度。
▪ 继承制度。兼祧。
五、刑事法
(一)旗人特权 ▪ 以枷号代军、流、徒刑。 ▪ 盗罪刺面可 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三)罪名 ▪ “文字狱” 。
六、财产法
1、旗地旗产 ▪ 2、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 契约须注明典或卖; ▪ 典不必纳契税,而卖须纳契税; ▪ 须明确回赎年限等。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 宗人府、内务府 。 ▪ 理藩院。 ▪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州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 ▪ “秋审”和“朝审” 。 ▪ 幕友、胥吏 。
八、晚清法制
(一)概述 ▪ 1840——1911年。 ▪ 二次鸦片战争。 ▪ 太平天国起义。 ▪ 洋务运动。 ▪ 中日甲午战争。 ▪ 戊戌变法。 ▪ 八国联军入侵。 ▪ 清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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