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洪府发〔2018〕25 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8〕25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
涉及建设地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业主应先取得可研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_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林业建设项目可研、初设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1 总则……2 一般规定……2.0.8 编排与印制1 《可研报告》章、节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节编号宜小于4级,章的标题用2号黑体,第一级节的标题用3号黑体,第二级节的标题用小3号黑体,第三级节的标题用4号黑体。
2 正文宜用4号仿宋字体,按每页排24行,每行排30字。
3 宜用A4(210m m×297mm)标准白纸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同时宜制作电子介质副本。
4 附表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仿宋字体两面印制。
5 附图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印制。
6 《可研报告》宜按前引部分、正文部分、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若附表、附件、附图单独装订成册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或分别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1 总则……2 一般规定……2.0.8 编排与印制1 说明书的章、节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节编号宜小于4级,章的标题用2号黑体,第一级节的标题用3号黑体,第二级节的标题用小3号黑体,第三级节的标题用4号黑体。
2 说明书正文宜用4号仿宋字体,按每页排24行,每行排30字;《设计》说明书附表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仿宋字体两面印制;《设计》说明书附图宜用A4(210m m ×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印制。
3 说明书、设计概(预)算书、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宜用A4(210m m ×297mm)标准白纸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同时宜制作电子介质副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要求

一、总体定位(一)三阶段划分根据国家前期工作管理要求,目前水利水电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等3个阶段,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为满足项目的立项决策要求;初步设计阶段时,项目已纳入基建程序.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设计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各阶段决策审批的重要技术基础,而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是规定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重要技术标准。
(二)与以往有关规程规范的关系1993年,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联合颁布《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1996年,水利部颁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上述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和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和指导三个阶段设计工作、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工作质量和提高各级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对水利前期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满足国家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要求,并使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的理念,对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进行了修(制)订。
(三)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的主要作用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进行初步投资决策、选择建设项目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编制。
2.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其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资金筹措方案各阶段、各类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格式、内容需进一步规范,设计深度需协调.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之间需协调的章节有:综合说明、水文、地质、建设规模河道整治、主要建筑物布置、机电及金属结构三阶段规程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基本要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确定工程任务和布局基本确定工程规模和效益指标基本确定场址和主要工程方案控制住工程投资明确外部条件和影响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基本要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工程任务、布局、规模和场址论证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环境上是否存在重大制约因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初步设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5505de19e8b8f67d1cb90c.png)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现对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发改委报送的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的文件中,应包括市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有关部门的预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应达到相关行业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初步设计说明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概算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设计图册(要求用A3纸非活页装订)和附件(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等四部分组成,其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1、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2、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包括项目总规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计划进度说明单项工程情况)、总占地面积、项目组成、总投资等。
如果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和投资等方面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发生变化,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内容、工程量及投资变化情况,并列表对比说明。
3、总平面、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等各专业说明书应达到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等应有独立篇章,重点说明有关措施、指标制定情况。
(二)初步设计图纸1、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规定要求的全套初步设计图纸,且图纸完整。
2、设备、材料清单(名称、功能、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公共建筑每建筑层要附各功能用房名称、面积及总面积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初步设计概算书1、初步设计概算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实事求是地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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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6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
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审查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五、《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