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以上单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宁建(消)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就全区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应用进度(一)BIM技术应用扩面阶段。
自2023年12月22日起,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全过程推行BIM技术应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全部实行BIM上传、查阅、审查、审批。
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需同步上传二维施工图(pdf格式)及BIM模型,BIM精度应达到国家标准LOD300的基本要求(附件1),且结构关键部位要有钢筋模型信息,钢筋建模率应达到1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30%以上。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同步提交项目BIM竣工模型(竣工模型需与实际工程一致),BIM精度不低于设计阶段模型要求,钢筋建模率应达到2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50%以上。
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申报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BIM 技术应用精度应满足建设各环节BIM要求,其中施工环节应用精度要求应达到国家标准LOD400的基本要求(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宁财规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宁价费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10]64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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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主管已参加培训的企业名单(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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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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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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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工企业(未参加培训45家)
1
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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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海东泰思源煤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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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顺特种冶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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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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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凯旗碳化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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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正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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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亨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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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贸企业(未参加培训14家)
1
宁夏捷报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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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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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涪银榨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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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晶润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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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地饲料(银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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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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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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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煤(宁夏)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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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高新区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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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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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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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金凤区
14
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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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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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恩德(银川)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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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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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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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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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宁夏新瑞铸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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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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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凯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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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远高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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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胜佳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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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金企业(未参加培训4家)
1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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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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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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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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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色企业(未参加培训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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