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引言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启动前,通过对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等因素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编制出来的具体的勘察报告、勘察设计方案和勘察成果文件等内容,以供后续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使用。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的完善与编制深度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质量及后续工作的进行。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以提高文件的准确度、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勘察项目简介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包含有关勘察项目的相关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勘察的内容和目标,在勘察设计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勘察的对象和要求,如对土地、地质、水文等方面的勘察要求;•勘察文件编制的依据和相关法规、标准等。
2. 勘察范围与方法•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勘察的范围和方法;•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必要的地表或地下勘测区域,以及相应的勘测深度和范围;•勘察方法应符合相关的勘察规范和标准,确保勘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勘察数据与成果•勘察中所获取的数据应进行分类和整理,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地质剖面图、水文图等;•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得到保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勘察数据的可追溯性;•勘察结果应以适当的形式呈现,如勘察报告、勘察设计方案等,以便于后续工作的进行。
4. 勘察报告与勘察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是勘察工作最终成果的呈现,应详细说明勘察工作的整体过程、结果和结论;•勘察报告中要包含有关工程地质、地下水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重要问题的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方案是根据勘察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文件,要详细阐述设计依据和设计思路。
5. 勘察文件的审定和归档•勘察文件的审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完成勘察文件的编制后,应及时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勘察文件的归档和管理要求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18
•【文号】建质[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3K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
彳后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
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4-3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
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
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
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
2024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24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4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要求及深度进行规范及明确。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准确性,促进建筑工程设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下面将从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规定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勘察报告等。
其中,建筑规划方案主要包括用地条件、设计原则、总平面布置等。
建筑设计方案则包括建筑物各部分的结构、布置和尺度等。
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应包含建筑物主要结构、设备、管线系统、空调通风、消防等方面的内容。
预算文件是对设计方案的成本估计与拟定。
招标文件则是用于招标投标时使用,包含设计文件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投标报价等内容。
勘察报告是主要针对场地的地质地质结构、建筑物地基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其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规定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结构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的深度规定包括建筑物的布置、风格、造型、空间划分等内容。
结构设计的深度规定主要包括结构的类型、尺寸、材料的选择与使用等。
施工图纸的深度规定则包括对各种构件、设备、管线等的详细设计和标注。
具体来说,建筑设计方案的深度规定要求对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和概念设计进行详细阐述,并充分考虑到功能布局、空间划分、交通流线等因素。
结构设计的深度规定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对结构形式、构件尺寸、材料选用等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设计,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施工图纸的深度规定要求绘制人员对建筑物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设计,并对细部构造、尺寸、材料、工程质量等进行准确标注,以便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此外,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应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设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文件编制的监督和审核工作,确保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0]215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质量,我部住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言本规定由《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
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寨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目录1 总则 (1)2 方案设计 (2)2.1 一般要求 (2)2.2 设计说明书 (2)2.3 设计图纸 (6)3 初步设计 (8)3.1 一般要求 (8)3.2 设计总说明 (8)3.3 总平面 (9)3.4 建筑 (11)3.5 结构 (14)3.6 建筑电气 (17)3.7 给水排水 (20)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3.9 热能动力 (26)3.10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6)4.5 建筑电气 (43)4.6 给水排水 (46)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热能动力 (53)4.9 预算 (57)5专项设计 (58)5.1 建筑幕墙 (58)5.2 基坑工程 (61)5.3 建筑智能化 (64)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条文说明 (74)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4.21
•【文号】建质[2003]84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
版)的通知
(2003年4月21日建质[2003]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
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略)。
编制深度规定

2 基本规定
目 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勘察纲要 4建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4 岩土参数统计 4.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6 结论与建议 5市政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5.4 岩土参数统计 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6 结论与建议
一、概述
《深度规定》修编工作过程: 1)2007年4月北京会议,组成编写组,明确编制目的和思 路,并进行分工。 2)2008年5月完成“初稿”。 3)2008年7月合肥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与修改。 4)2009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发全国各相关单位 广泛征求意见。 5)2009年11月青岛会议,对广泛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及 修改。 6)2010年2月完成“送审稿”初稿。 7)2010年3月在北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进行审查。 8)在北京审查会的基础上,以电函的形式在编委之间进行 修改,最终于2010年9月完成“报批稿” 。 9)2010年10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5、“深度规定”的特点:
1)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带有明显的政府 管理色彩; 2)“深度规定”对主要的勘察文件有比较明确的 要求及规定; 3)“深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规定了勘察 文件应该怎样编制,其内容是什么同时也规定了其 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要达到什么要求; 4)强调了勘察文件的质量标准,统一了勘察文件 的编制深度; 5)从广义的角度上来定义勘察文件,从源头上 (即策划阶段)来管理质量,将“勘察纲要”纳入 了“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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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编写、批准、公布实施。
具体编写是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十六个勘察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
建设部以部令方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2003年9月1日实施。
它的实施必将对岩土工程勘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1. 编制背景(1)国家法规的要求(2)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3)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现状的要求2. 编制依据(1)建设部建质函(2002)04号通知(2)国家相关法规(3)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勘察深度》的特点《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技术规范,也不是勘察报告编写标准,而是勘察文件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尽管它与勘察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勘探测试工作量、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等,相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1)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法令, 带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色彩;(2)对勘察文件技术与责任有明确要求;(3)主要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需要做什么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对具体如何做,做成什么样子则较少具体规定。
(4)对现行勘察规范对勘察文件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必要的强调,个别地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4.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基准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勘察文件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基准是目前省级甲级勘察单位应具备的水平。
二、《勘察深度》的内容《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勘察文件从野外钻探、文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
1.总则1.0.l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目的和要求进行。
本规定主要对详勘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照执行。
1.0.5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特别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基本规定《勘察深度》的基本规定阐述了勘察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勘察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最低要求。
内容是条文性的,具体内容在第3章文字部分、第4章图表进行了详述,第5章则对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等进行了专门陈述。
2.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
详勘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3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
2.0.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概况;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5 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6 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7 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9 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10 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11 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12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13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14 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15 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16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17 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18 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措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19 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20 必要时,预测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21 规范或任务要求的其他内容。
2.0.5 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2 工程地质剖面图;3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4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2.0.6 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图表:1 区域地质图;2 综合工程地质图;3 工程地质分区图;4 地下水等水位线图;5 基岩面(或其他层面)等值线图;6 设定高程岩性分布切面图;7 综合柱状图;8 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剖面图的必须附柱状图);9 探井(探槽)展示图;10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11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12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13 其他需要的图表。
2.0.7 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附件:1 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2 工程地质测绘专题报告;3 遥感解译报告;4 工程物探专题报告;5 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8 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纲要;9 本次勘察所用的机具、仪器的型号、性能说明;10 重要函电。
2.0.8 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
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9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
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2.0.10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
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1 封面和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工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日期、主要负责人等;2 目次;3 文字部分;4 图表;5 附件(需要时)。
3 文字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文字部分的具体要求,本章的文字部分的要求与第2章关于文字报告的内容一起,构成了勘察报告文字部分的基本内容,地震区与特殊性岩土地区尚须满足第5章的要求。
本章包括三大部分3.1 勘察工作;3.2 工程地质条件—文字报告关于地质、地貌、地层及地下水的描述要求;3.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在3.1中主要阐述了勘察报告其言部分的主要内容。
包括勘察目的、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以及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完成情况等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现行勘察规范中关于勘察工作量的一些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强调,以便于使用和检查。
3.1勘察工作3.1.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3.1.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
3.1.3 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 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 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6 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
3.1.4 详勘阶段的勘察方案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地区经验和工程特点布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1.5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根据其对工程影响的分析结果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1.6 桩基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变形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1.7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3.1.8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记录、计算,绘制各种曲线,及时分析和处理。
当采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和处理数据时,应有打印文件。
3.2工程地质条件3.2.1 在叙述场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场地地面高程、坡度、倾斜方向;2 场地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切割及自然边坡稳定情况;3 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4 基岩面的起伏,出露基岩的产状,断层的性质、证据、类型。
3.2.2 岩土分层应在检查、整理钻孔(探井)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