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股权激励摘要:一、引言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概述1.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三、股权激励案例解析1.案例背景及涉及事项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a.授予阶段b.行权阶段c.禁售期和解锁期3.案例中的会计处理争议及解决方案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启示1.规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2.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强化内部控制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参考。
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概述1.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中予以明确。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案例解析1.案例背景及涉及事项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激发员工积极性,实施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涉及向100名员工授予1000万股公司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
同时,设定禁售期为1年,解锁期为2年。
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1)授予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授予阶段的股权激励成本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本题中,公司共计支付1亿元作为股权激励费用。
(2)行权阶段:在行权阶段,公司需根据员工实际行权的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计算并支付相应的激励费用。
本题中,假设员工行权时公司股票价格为20元,公司需支付激励费用2亿元。
索通发展: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公告编号:2020-030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 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5人调整为131人;2. 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150.51万份调整为148.55万份。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0年3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0年3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00882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公告编号:2020-140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1,2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930.9045万股的2.93%。
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名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公司”或“本公司”)上市日期:1995年12月6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899号8幢法定代表人:柴琇主营业务:乳制品生产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食品流通。
(二)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单位:元币种:人民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一)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汇顶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公告编号:2020-069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9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公司监事会主席肖章茂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公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监事会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133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系列:经典好文,一文看透虚拟股权

股权激励系列:经典好文,一文看透虚拟股权展开全文股权激励系列文章目录索引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方案股权激励期权方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方案股权激励TUP计划方案股权激励业绩股权方案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方案股权激励信托方案与资管计划方案导言虚拟股的核心理念是“分利不分权”,由于其操作相较其他股权激励方案更简单,加上给的是虚拟股,不是真实的股权,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虚拟股权实际上很多公司都在做,尤其是民营企业。
在很多企业来咨询股权激励模式选择时,如果老板不知道如何选择哪种模式的时候,尤其是企业规划不明朗的前提下,我们会推荐虚拟股权。
当然,如果企业家有明确想法的时候,股权激励方案的方式可以多种选择,经过股权激励模式与企业自身情况的匹配度,最终确定下来的就是为企业量身定做的股权激励方案。
01 虚拟股权概念概述1.虚拟股权概念与特点虚拟股权是股权形式的虚拟化,不是真正意义的股权。
俗称“虚股”。
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在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关于虚拟股权就是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权激励对象一种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权升值收益,但是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股权也不能转让或出售,并且在离开公司时失效。
在非上市公司中,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
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份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
因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分,非上市公司不能称为股票。
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股权的分红及其股权在股票市场的升值收益。
根据虚拟股权的定义延伸出来的要义,虚拟股权的法律要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不是真实的股权,而是形式上的股权。
这种股权不会出现在股东名册里,也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注册里。
[1]第二,公司根据一定要素评估进行考核,以此来分红。
一般情况下,工龄、职位、企业业绩目标、员工业绩要求是重点考虑因素。
2020-11-20中颖电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证券代码:300327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一、《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944.04万股的1.48%。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5.5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7%;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4.4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688599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0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网宿科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股权奖励与激励对象本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职责权限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3绩效考核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应用方案(人员、份额等)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4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考核体系3.1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2考核内容(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必须在上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待提升<4>、不合格<5>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获得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
(2)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1>、优秀<2+>、良好<2>、合格<3>、待提升<4>和不合格<5>六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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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五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6,553.02万股的1.78%。
其中首次授予3,3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2%,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80%;预留8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6%,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20%。
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8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首次行权价格为2.75元/股。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授予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第一章释义 (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2)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5)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6)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2)第十一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第十四章附则 (32)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389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6,553.02万股的1.78%。
其中首次授予3,3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2%,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80%;预留8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6%,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20%。
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