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
第三条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纪律意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说明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六条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第七条仲裁庭应当依法组成,主持仲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调查事实,审查证据,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第八条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每一笔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重要的证据和材料应当专门备案。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约见证人、鉴定人,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并出示证据。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给当事人。
裁决应当具体、明确,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在复议程序中仲裁裁决仍然生效。
第三章仲裁执行第十二条仲裁裁决应当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仲裁裁决。
对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依法保障,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好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检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调解和仲裁机构设置1. 在县区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在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1. 调解程序(1)申请:当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调解:调解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协议生效:如果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出具调解协议,并通知双方签字确认。
(5)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 仲裁程序(1)申请:当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将组建合法、公正的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举证和辩论:各方举证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5)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通知各方。
(6)裁决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职责1. 调解机构的职责(1)受理调解申请;(2)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协助起草调解协议;(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5)定期总结调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 仲裁机构的职责(1)受理仲裁申请;(2)组建仲裁庭,审理纠纷案件;(3)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查;(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5)监督裁决的执行;(6)定期总结仲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作要求1.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熟悉法律、具备调解技巧的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农村⼟地,是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简称为农地。
那么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因⼟地承包经营发⽣纠纷的,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法:⼀是协商;⼆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
(⼀)申请和受理1、申请当事⼈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年内提出(但被诉⼈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
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裁决1、裁决的准备⼯作⑴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席仲裁员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
仲裁庭组成⼈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头或者书⾯⽅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庭组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起3⽇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头或者书⾯⽅式通知当事⼈。
⑵调查研究。
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证⾔、当事⼈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
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和有关⼈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协助。
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员签字或者盖章。
农村土地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仲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依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活动,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第三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合法、信访、及时、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诉讼权。
第五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加强对土地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发展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九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仲裁。
第十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仲裁活动的便捷和公正。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组织仲裁活动、作出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等。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十四条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仲裁员的行为。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工作流程和程序,保证仲裁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确保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九条农村土地仲裁程序包括询前调解、立案受理、仲裁庭审、证据调查、最后陈述、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等环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办公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涉农县(市、区)都应设立。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规则全文,欢迎阅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鲁农经管字[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06〕16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各试点单位:近日,农业部批准我省平度市等21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加上去年批复的枣庄市、青州市两个试点单位,目前我省的全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已达23个。
为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农经发〔2006〕22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附件1)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附件2),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经验。
附件:⒈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农经发〔2006〕22号)(略)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6〕17号)(略)山东省农业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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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0〕45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一)县级组织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
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
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
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
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主任:刘志林县政府副县长副主任:韩长明县法制办主任郝春峰县农业局局长委员:陈建忠县农业局副书记刘建国县水利局副局长钱立勇县土管局纪检组长田聪敏县林业局副局长赵金玉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玉娥县公证处主任申素霞县妇联副主席赵同国鸭鸽营乡人大主席曹玉芹东镇镇组织委员王风波赵庄乡副书记仝增军石城乡副乡长胡广利西竖镇副书记张志民郝庄镇副镇长张素军临城镇武装部长赵志勇黑城乡副乡长张志军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王雪志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薛新川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张新船屯院村党支部书记师运江东关村党支部书记胡金生围场村村委会主任赵连兴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王双成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具体设置如下:(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1、仲裁委员会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
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
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1、机构设置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
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
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建喜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组长:雷彪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正宁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李起曙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成员:陈云舫兴宁区司法局局长梁明东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永光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陆春静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贤有论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滕济保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梁润荫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苏良超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竣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一)筹建阶段(2011年7月—11月)1、参观学习。
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崇左市、江南区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
2、召开筹备会议。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
3、筹备仲裁委员大会。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及开展换证工作,建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数据库。
(二)建立仲裁机构阶段(2011年11月—12月)1、召开仲裁委员大会,落实机构。
(1)建立仲裁委员会。
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设立仲裁办。
主任由陈正宁(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雷彪(法制办主任)李起曙(调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和聘用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