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成农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10〕49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直属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现就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我市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颁证工作质量;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二、认真开展《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针对农村实际,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调解、仲裁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农民利益的保障,特制定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一、总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遵循依法公正调解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处理的方针,保护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际情况,创新调解仲裁机制,提高调解仲裁效率,保障公平公正。
二、调解工作创新1.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律师、村干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并提出解决建议。
2. 建立“三会一诉”调解模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律师等三方参与调解会议,通过听证、调解等程序解决纠纷,确保当事人权益。
3. 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档案管理,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仲裁工作创新1. 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地方政府代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独立、公正地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 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农民参与仲裁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3. 推行在线仲裁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仲裁,提高仲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让更多农民受益。
四、法律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程序和责任,保障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3. 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和土地承包方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宣传和培训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知晓率,鼓励农民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2. 组织培训农村调解仲裁人员和涉农法律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服务。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调解和仲裁机构设置1. 在县区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在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1. 调解程序(1)申请:当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调解:调解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协议生效:如果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出具调解协议,并通知双方签字确认。
(5)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 仲裁程序(1)申请:当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将组建合法、公正的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举证和辩论:各方举证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5)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通知各方。
(6)裁决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职责1. 调解机构的职责(1)受理调解申请;(2)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协助起草调解协议;(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5)定期总结调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 仲裁机构的职责(1)受理仲裁申请;(2)组建仲裁庭,审理纠纷案件;(3)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查;(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5)监督裁决的执行;(6)定期总结仲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作要求1.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熟悉法律、具备调解技巧的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与建议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成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把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10万元为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机构,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及成员12名,下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金平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仲裁庭(地点:金平县农业局办公室一楼);聘任仲裁员8名;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调解仲裁规则;自制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应诉、举证、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1金平县开展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2010年7月成立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后,于8月仲裁委员会开始开展工作,受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截至2010年12月,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7件,仲裁7件;接待来访咨询30起。
2011年受理20件,其中仲裁12件,调解8件;接待来访咨询45起。
开展调解仲裁工作2年来,经过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回访调查了解,通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而起诉到金平县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共3件。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化解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于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减少和避免了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各种斗殴事件,促进了金平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引入科学、公正、高效和便民的机制,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及时调处与有效解决。
以下是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一些建议:一、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1.培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2.完善队伍:扩大调解仲裁队伍规模,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干部担任调解仲裁人员,确保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3.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表现出色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督促或评议。
二、完善调解仲裁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1.设置调解仲裁机构:在乡镇、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提供纠纷调解和仲裁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
2.合理配置资源:为调解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场地和人力资源,确保机构的高效运转。
3.建立调解仲裁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安全管理,为纠纷调整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三、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2.宣传教育:开展农民权益保护和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机制的了解和认同。
3.维护农民权益:加强对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其获得公正和有效的纠纷解决结果。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质量管理1.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调解仲裁的权责和程序。
2.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3.提高工作效率:采用科技手段,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培养专业的人员队伍,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管和质量管理,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及时调处与有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024年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2024年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2024年,我办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调解仲裁意识
在2024年,我们加大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认可仲裁的作用,提高了大家的调解仲裁意识。
二、优化调解仲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流程进行了优化。
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积极推行网上调解仲裁平台,简化了办理流程,提高了数据共享和信息传递的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
我们注重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同时,我们加强了团队合作意识,提高了共同协作的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基础。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工作效果
我们加强了与农业、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我们能够更加
全面地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五、提高纠纷解决率和当事人满意度
在2024年,我们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提高了纠纷解决率和当事人的满意度。
我们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减少了仲裁的数量,提高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效果。
总而言之,2024年,我们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更好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优质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国家农村政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纠纷的成因各有不同,类型也多种多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调解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进行分析。
(一)亲属之间的纠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亲属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通常,双方都具有深厚的感情,情绪较为激烈,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因此纠纷难以解决。
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也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在土地征用、调配、流转、承包等方面产生利益分配问题。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较多的村民,纠纷缠绵不断,给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往往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转。
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土地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其中包括资金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老板等。
在农村发展中,政府往往会涉及到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
由于政府的政策需要与农民的现实利益相协调,因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常见的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
二、调解仲裁策略(一)充分沟通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充分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诉求和要求,需要通过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情况。
在沟通中,双方需要表述清楚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倾听对方的意见。
不管是个人纠纷还是集体纠纷,通过充分沟通,才能达成解决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二)合理分配利益在土地承包等利益分配上,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分配利益。
对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需以各方的合理利益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基础,对资金的使用、红利的分配、方案的实施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三)加强文化宣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过程中,加强文化宣传也是至关重要的策略。
宣传教育能够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信仰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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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发〔2011〕80号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为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当先由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也应先进行调解。
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当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便民高效原则。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仲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四)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
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等。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当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由道德和社会习俗来规范。
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六)经费保障原则。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为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仲裁(调解)工作经费,各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对所辖乡(镇)开展调解工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
(七)分级负责原则。
各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
市辖各区范围内以及跨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受理由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
二、加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成立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承担。
各县要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参照市里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统筹处理农村耕地、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
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依法调解工作,减轻仲裁工作压力。
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考核,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